使用说明
使用技术要求
1.本品对稻纵卷叶螟的3、4龄幼虫有较强的杀伤作用,应在幼虫3龄期前(即叶尖初卷时)撒施,撒施要均匀,施药后立即覆土,保持田间水层3—4厘米。2.安全间隔期早稻不少于7天,晚稻不少于15天,最多施药次数3次。
产品性能
本品属有机杀虫剂,是参照环形动物沙蚕所含有的“沙蚕毒素”的化学结构而人工合成的沙蚕毒素的类似物,是一种神经毒剂。对害虫具有较强的触杀和胃毒作用,并兼有一定的熏蒸作用。
注意事项
1.本品对蚕有较强的触杀、胃毒作用,施药时避免飘移造成桑树药害,远离蚕室使用。 2.白菜、甘蓝等十字花科蔬菜幼苗在夏季高温下对杀虫双反应敏感,使用时应注意避免飘移造成邻近敏感作物药害。3.使用时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暴露部位皮肤并更换衣物。4.不可以与其他农药混合使用。5.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清洗施药器具,养鱼稻田禁止使用,施药后的水不得直接排入河塘等水体。6.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用的杀虫剂轮换使用。7.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作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8.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
中毒急救措施
误食引起中毒与有机磷中毒症状相似,但胆碱酯酶活性不降低,应注意区分。应立即送医院治疗,毒碱样症状明显者可用阿托品类药物对抗,但需注意防止过量。忌用胆碱酯酶复能剂。误服毒物应立即催吐,并以1—2%苏打水洗胃,并立即送医院治疗。不慎吸入,立即将患者移至空气清新处,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
储存和运输方法
本品为易吸潮物品,应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保存。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其他商品同储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