苄·乙 农药登记证信息

登记证号 PD20183151低毒除草剂

登记证信息

登记证号
PD20183151
首次批准日期
2018-07-24
有效期至
2028-07-23
农药名称
苄·乙
毒性
剂型
农药类别
总有效成分含量
12%
重新核准日期
质量保证期
2年
有效期状态
有效期内

有效成分信息

有效成分英文名含量
乙草胺acetochlor6%
苄嘧磺隆bensulfuron-methyl6%

制剂用药量信息

作物/场所防治对象用药量(制剂量/亩)施用方法
水稻抛秧田一年生杂草30-40克/亩撒施

使用说明

使用技术要求
1、水稻抛秧后5-7天左右,田内保持3-5厘米浅水层,均匀撒施,田间保水5-7天。2、施药时田面应平整,保证颗粒能漂浮到指定区域,田水不能淹没稻苗心叶,切忌深水或断水。3、每季最多用药1次。4、阔叶作物、韭菜、谷子、高粱等对本品过敏,施药后对后茬敏感作物的安全间隔期应当在80天以上。
产品性能
本品是抛秧田除草剂,对水稻抛秧田稗草、牛毛毡、鸭舌草、异型莎草、眼子菜、四叶萍、节节菜、泽泻、水苋菜、雨久花、陌上菜等杂草有较好的防效。施药后有效成分迅速被杂草吸收,抑制细胞分裂和生长至杂草死亡。
注意事项
1、鱼和虾蟹套养稻田禁用,远离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施药,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禁止在河塘等水域清洗施药器具。2、施药后遇大幅降温或升温,暴雨或灌深水淹苗,会对秧苗生长发育有暂时抑制作用,加强田间管理,换水洗田,补施叶面肥,7-10天内症状即可恢复。3、本品适用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水稻大苗(30天以上秧龄)的抛秧田使用,禁用于秧田、直播田、小苗移栽田、病弱苗田、沙壤田、漏水田等,禁止使用喷雾法施药。4、施药时,穿好胶鞋,戴好口罩、手套等,此时不能饮食、吸烟等,施药后及时清洗手、脸等。5、清洗器具的水不能排入河流、池塘等水源,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6、避免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接触本品。7、本品白色载体不溶于水属正常现象,不影响药效。
中毒急救措施
本品对眼睛、皮肤有轻微的刺激作用。如溅入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仍有不适时,随即就医。皮肤接触时,用清水及肥皂冲洗干净。如误服,应立即带标签送医院,对症治疗。无特殊解毒剂。
储存和运输方法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无关人员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
数据来源:中国农药信息网(ICAMA)· 原始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