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求重点大概,写论文参考 谢谢
2016环境保护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第四十四 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求重点大概,写论文参考
谢谢
你好,我们村里就有个养鸡场,鸡粪乱倒,我是不是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最好把这鸡场驱除村子!严重污染?
农村发展养殖业,一般都会得到**的支持的。对于养鸡场鸡粪胡乱倾倒,就不是在**的支持范畴之内了。对于养鸡场鸡粪胡乱倾倒的情况,会造成水源和空气污染,这个是要不得的,你可以受限向乡镇**举报投诉,也可以打市**的**热线进行投诉。当然也可以直接向环保部门投诉。维护环保,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这也是你的权利。
可不可以用焚烧的方式来处理废旧光盘,这种处理方式有什么危害或者是潜在危害?

你好:
光盘主要由基片材料、金属镀层等构成。其中,聚碳酸酯是基片材料的主要原料,这种原料是从石油中提取的物质作为原料合成的,所以不建议焚烧,如焚烧了会构成对人体极其有毒害的气体,就像汽车尾气一样。
岳阳市农业局的事业站所
一、岳阳市植保植检站负责农作物病虫测报网建设,负责全市农作物病虫中长期发生趋势的预测和中、短期全市农作物病虫害的预报;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进行植物检疫,依照《农药条例管理》搞好农药市场管理,协助查处假冒伪劣农药和防效检查鉴定;负责指导全市大面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负责植保新技术、新农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负责总结推广、交流植保工作经验和植保技术培训、咨询等工作。二、岳阳市土肥工作站负责基本农田划定,耕地保养管理,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负责耕地地力监测、中低产田改良以及施肥技术推广应用;负责农用肥料质量监管,肥料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与登记认证,新型肥料的评审和广告审查;负责组织实施土壤肥料新技术的引进与试验、示范、推广。三、岳阳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站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根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市农业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全市生态农业建设;全市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产地认定及标志监督检查,以及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四、岳阳市农业技术推广站依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负责县乡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管理;丰收计划科技项目的申报、实施、测产验收、奖励申报及其管理,农业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跨世纪青年农民,乡镇站农技人员,科技户、示范户和大面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绿色证书的考评发证等工作。五、岳阳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加挂岳阳市农民教育办公室)贯彻执行*和国家农村**教育的方针、政策,不定期组织有关联合办学单位召开农广校领导小组会议,负责所属10所分校工作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督查及业务工作管理,组织各分校开展中专学历教育,中专后继续教育和联办大专的招生、协调、管理;组织开展农民素质教育工作和农民工转移培训(岳政办函[2003]63号,农民素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农广校),指导各分校抓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六、岳阳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依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省、市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农业环境的例行质量检测工作。承担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验、农资打假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日常抽样监督检验工作。承担全市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双边或多边认证检测和名牌农产品评审工作。负责抓好各县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开展检测工作。协助省厅和市**搞好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农业环境等质量标准的修改制定、收集、宣传贯彻工作。七、岳阳市种子管理站负责宣传贯彻《种子法》,促进农业发展;协助农业执法支队做好农作物种子执法体系建设,受理、调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案件处理;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负责引进、展示农作物新品种,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及海南种子种植鉴定。八、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知识产权及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执法。
说明当前农村面源污染的控制和治理主要面临哪些难题
农业面源污染的难点太多,可以说是一言难尽,从某种程度上说,国情对治理难度有很大影响,一方面是基础数据的严重缺失,其中包括土壤基本属性,化肥施用情况等等的一些列数据,因为国内小户型农田(集约化农区除外)较多,分布颇为松散,且种植结构也很随意,所以难以从根本上了解,耕种的具体情况,以至于很多研究中基础数据的获取就出现了偏差。此外,就是合作与推广的问题,现在中国面源污染控制技术不少,但是推广难度大,一方面是科普宣传不够,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有关,另一方面也有这样一种因素,就是设施占地,或者说不接地气,难于实际推广;同时不排除这么一个因素,农民合作意愿不足,因为涉及到土地补偿等等问题。刚才说的都是比较小的方面,往大说就是总体规划设计不足,事实上面源污染涉及的面都很大,往往都是一个流域,一条主干河的周边区域都要进行规划,但是种种层面来说,现在落实起来很难,设计也不容易。通常都是采取末端措施,比如河道湖泊的末端调控,田间尺度的源头控制管理则路途漫漫,因此说是一言难尽。
农药引起了怎样的环境安全问题?
由于农业生产的高产和稳产长期依赖农药的使用,尤其是农药的开放式经营和农村由集体转为以家庭承包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后,农业和植保技术服务网络不够完善,不合理用药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农作物病、虫、草抗药性发生趋于普遍,用药量增加,环境中农药残留在土壤、水系和大气中迁移分布频繁,农作物中农药残留量积累,农业有害生物天敌和环境有益生物种群数量减少,导致了饮用水和空气污染、食物和饲料中残留超标等环境生态安全和食品安全等一系列问题。
农药残留污染引起的事故和灾难在20世纪中叶最为频繁。如20世纪50年代在日本发生的“水俣病”是由于使用的有机汞杀菌剂在水环境中转化形成了烷基汞,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后损伤了神经系统而引起中毒。后来的有机氯农药六六六和DDT则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土壤、大气、水域和食物的严重污染。这些在环境中残留期长、生物蓄积性强、作用谱广、使用量大的农药种类在70或80年代均已陆续被禁止生产和使用。然而这些农药在环境中分解转化缓慢,在地球圈和农业生态环境中污染的滞后效应仍然影响着人类的生活和生态系统。我国自禁止使用有机氯杀虫剂以后,有机磷杀虫剂的残留问题比较突出,在20世纪末,我国的杀虫剂占了农药总产量的70%,其中有机磷杀虫剂占杀虫剂总量的70%,而其中高毒品种占有机磷杀虫剂70%。这类杀虫剂在蔬菜、水果、粮食和饲料作物上形成的残留引起了人、家畜和家禽的急性和亚慢性中毒。当时由于蔬菜和水果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相继出台了“菜篮子工程”、“从农田到餐桌”和“有机农业”等对策,环境安全与生态平衡、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问题再次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
农药包含了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前者在农业生产中是应用最主要的一类,后者也是以化学物质的形态发挥了杀虫或抑菌的作用,本质上也可以认为属于化学农药。因此,农药残留及污染问题的本质也是由化学物质引起生命体异常反应的过程和受害程度。由于化学物质与生命体反应之间呈现剂量与效应的对应关系,在低于某一剂量阈值以下时生命体不表现出生理受害反应,通常称为无作用剂量。所以,环境或作物中农药残留与农药污染在概念上是有所区别的。
农药残留对人、畜、禽和其他环境有益生物的毒性表现类型与农药的卫生毒理学是基本一致的。不同之处,农药残留是以低剂量多次接触的生物群体暴露方式对生命体发生毒理学反应的,而且在环境和食物中通常是以多种农药残留或其他化学残留物同时与生命体发生毒性反应的,也可能是农药的亲体及其分解产物同时对生物机体发生毒性作用。毒性作用主要是以亚慢性或慢性方式损伤生命体的细胞、组织和器官。虽然现有的农药品种均没有明显的“三致”毒性,但生命体在化学残留物长期慢性毒作用条件下,遗传物质和器官组织有发生突变或病变的可能。因此,农药对生命体的残留毒性是多因子作用下的机体损伤反应,而且与医药的副作用对人体个体的影响不同,通常引起生命体群体的中毒反应。
造成光污染的主要原因
造成光污染的主要原因:
1、白亮污染:
当太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眩眼夺目。
2、混光:
不同种类的光源混杂在一起,将严重影响被动接受者。并且可能导致车祸。更可怕的是,对于夜间飞行的飞行员,需要花精力在这些各式各样的光芒中寻找、辨认航空信号灯。
3、眩光:
黑暗中的强光。在照明良好的城市大街上开着远光灯会让对面的行人或者驾驶员短暂性“视觉丧失”,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并且,在防护不当的情况下,这种眩光还会伤害人的视力。
4、人工白昼:
夜幕降临后,商场、酒店上的广告灯、霓虹灯闪烁夺目,令人眼花缭乱。有些强光束甚至直冲云霄,使得夜晚如同白天一样,即所谓人工白昼。
扩展资料:
晚上开车,会车时被对面来车的远光灯晃花了眼;大半夜,附近大楼的灯光照得家里犹如白昼;艳阳天,大厦玻璃幕墙反射的强光让人眩晕……这些,都是生活中的光污染。
在一些地方的网络问政平台,光污染投诉举报较为突出。目前,防治光污染需要做的工作还不少,包括细化相关规定、提升认知程度等。
“这家店立了三块招牌,一到晚上就全部点亮,让人没法睡觉。”一年多来,四川成都市保和街道办一位居民深受光污染之苦,反复投诉后,城管、街道办和物业等多方努力,终于让商家降低了灯光亮度并缩短了亮灯时间。
玻璃幕墙、霓虹灯、远光灯、景观灯等,如果使用不当,都有可能造成光污染。资料显示,建筑过度反光或夜间过度照明,不仅会影响人的睡眠、视力、情绪,甚至会扰乱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治理光污染 行动莫迟缓
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措施有哪些
主要有四种防治方法措施:
1.农业防护(通过改革种植制度和改进栽培技术,调节寄主植物、病虫害和环境条件之间的关系,创造有机植物生长,不利病害虫发生的条件)
2.生物防治(以虫治虫,或者使用专一性生物农药)
3.物理机械防治(利用物理因子过机械作用及器具防治害虫。如:热处理,射线处理,捕杀法,阻隔法等)
4.化学防治(利用农药对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湘西采矿遗毒除了"边城"还有什么?
湘西采矿遗毒:除了“边城”,这里还有铅中毒儿童。
△湖南花垣县,选矿厂旁的标语
边城茶峒,偏居湘西一隅,在小说《边城》中,沈从文描绘了这里特有的风土人情,如今这里是湖南的著名旅游景点。
同处花垣县,边城镇周边的几个乡镇以有色金属储量丰富闻名。花垣境内已探明矿产20余种,其中锰矿、铅锌矿储量分别居我国第二、第三位。矿业相关产值一度占据该县工业总产值的90%以上。
旅游模式下,边城保持着相对自然原始的状态。而猫儿乡、团结镇等矿藏丰富的乡镇在资源开发驱动后走上另一条路,当地经济得以跨越式发展。但高额工业产值的背后,是开发过程中污染破坏的不断侵扰。
表面上看,这些乡镇与边城毫无二致:木结构的苗族建筑、鱼游鸭戏的稻田、群山环绕的村寨。不同的是,这里有血铅超标3倍的儿童、被污染的土壤和水,以及众多像不定时炸弹般埋伏在山间的尾矿库。
2013年,当地**提出“花垣变花园”城乡建设治理目标,曾经混乱无序的矿山开采也在系列行动中得到整合。深一度近日实地调查发现,作为县域经济的支柱产业,采矿加工中一些不合规的现象仍然存在。连片的矿洞和尾矿库下,遗毒远未荡清,污染还在继续。
铅中毒儿童
妻子生第三胎的时候,吴志华曾和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商量:“我们家老二身体不好,能不能免交罚款”。二儿子患有癫痫和身材矮小症,父亲吴志华很清楚:这与村里的铅锌矿脱不了关系。
吴志华是一位运矿车司机,家和工作的地方都在花垣县猫儿乡洞里村。三年前,家里两个男孩均被查出“儿童中度铅中毒”。根据我国血铅诊断标准:儿童血液中铅含量正常水平应为0—99微克/升。吴志华小儿子数值最高的一次检测结果为413微克/升,超出限值3倍。
最初,村民们并没有意识到污染已经侵入孩子体内。洞里村的矿山开采已经持续20年左右。村民们注意到水位下降、粉尘增多,农作物可能受影响,但健康方面鲜有考虑。
检测风波始于2014年。村里唯一的外来人口,专做运矿车补胎生意的温州人,发现孩子发育晚,2014年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是血铅超标。
至此,村里人才觉察到危险。洞里村的一名村民王恩泽回忆,当时总共有54个孩子做了检查,结果显示血铅全部超标。
意识到问题严重之后,花垣县疾控部门曾派人到村里为儿童抽血检验。**两次包车组织儿童前往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医疗费用。但据村民反映,在这之后**再无行动。
对于血铅超标事件,深一度记者询问村里是否收到采矿企业相关补偿,王恩泽摆摆手,做出一个塞兜的动作:“背后关系复杂。”
△ 团结镇老王寨村,多数村民家买桶装水喝
吴志华在2016年底曾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对方表示“现在**没经费,等过完年再说”。一年过去了,村民们没有等到回音。省里的医院曾打电话催促带孩子去复查,吴志华没有去,原因是没钱。
吴志华一家7口,其父瘫痪,其母做饭种田,妻子在镇上照顾三个孩子上学,他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每月开车最多也就挣四、五千元,勉强应付**的日常开销。
如今虽然身受污染之害,吴志华依旧离不开矿厂,他要打工挣钱。
吴志华家保存的检验单中,最早的一份出自湖南省儿童医院。那是2014年8月,他自费带二儿子去长沙做了检查,当时血铅含量为235微克/升。
2014年10月,花垣县疾控中心检测吴志华二儿子血铅含量为413微克/升。2015年9月,这个数字变成了404微克/升,依旧超标3倍。这一年间,孩子曾接受过两个疗程的驱铅治疗,诊断书上的建议栏里明确写着:“避免接触铅污染,一个月后复查血铅”。
如今又过去两年,村旁的铅锌矿照常运行,孩子的复查也再没去做过。
“家就在这里,人能到哪儿去?”吴志华的话里满是无奈。
△吴志华二儿子的检测单显示,其体内血铅含量超标3倍?
被污染的水土和稻米
离洞里村21公里的团结镇老王寨村,刘秀秀10月24日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视频。画面中,一道白色水流从高处淌下。她怕寨子外的人不相信,特意交代这是当天早上实地拍的,还加了句诘问:“这个水让人怎么生存?”
老王寨村坐落在半山腰上,村民抬起头来就能看到青山之间灰蒙蒙一片的矿区,那里也是水流下来的方向。长久以来,村民们将山泉水引到家里。矿山开发以后,他们发现饮用水起了变化。
平常还好些,若是下雨天,水管里总是会流出来渣滓,甚至水呈白色,村民们将其原因认定为受尾矿水污染。有老人向深一度记者吐诉:“不开玩笑,我们喝的这就是药水啊。”
在山上,矿石洗选加工后流下来的尾矿是颜色更显浓稠的灰白色,里面同时含有选矿用的药剂和石灰,每天源源不断地流向附近的尾矿库。村民们认为,部分矿企不按规定设立防护措施,导致尾矿水污染了饮用水源。
村民王成伟仔细算了算,周边能够影响到他们村子的尾矿库总共有5座,分属于海丰公司等几个行业大户。
如今,多数村民还在用山上流下来的水洗菜做饭,喝的则是8块钱一桶的桶装水。许多村民在家自费装了净水器,还有人专门买了便携式水质检测笔。
他们用检测笔上显示的“点数”来区别水质的好坏。净水器过滤后的水显示为006,村民称之为“6个点”,山上流下来的水则是297个点。297的数值虽高,但未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村民们不知道的是,数字后面的ppm是水的硬度单位,指的是水中钙、镁离子的浓度,而铅、汞等重金属元素并不能通过检测笔测出来。
△ 团结镇老王寨村,一些村民购买了水质检测笔
村民吴秀琴回忆,净水器公司来做推销时也曾做过检测,当时数值是400多,而且下雨后与晴天时测的结果又会不一样。吴秀琴认为,她和村里其他几位老人得了结石和长期饮用点数偏高的水有关。
除饮用水外,矿区周围的土壤和农作物一般也会受到影响。土壤修复专家、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研究员陈能场分析,尾矿如果通过飘尘、废水、废渣等形式扩散到周边环境中,可能会有一些重金属元素进入水体或土壤,进而通过饮水和食物在人体内沉积,典型案例就如日本神通川的镉污染稻田造成“痛痛病”,我国很多矿山周边稻田也存在污染情况。
在今年11月北京举行的《健康、环境与发展论坛》年会上,来自湖南省疾控中心的专家胡余明公布了相关研究成果。他曾在2011-2015年对湖南省市县区千余份流通大米样本进行专项监测调查,结果显示稻米镉超标率平均为24.3%”。
胡余明团队还做过一项调查,通过对湖南省选定人群(918个有效样本)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体检,收集尿液、血液等生物学样本来检测标本中的镉含量。结果显示:出现慢性轻度镉中毒现象高达79.09%。
稻米中的镉一般被认为来自受污染的土壤。胡余明在资料中指出:金属矿山开采是湖南省“有色金属之乡”土壤镉污染的原因之一,在矿山开采中,产生矿山酸性废水,含大量镉离子,废水进?河流、土壤,造成重金属污染。
今年7月份,某环保组织到花垣县调研,在矿区周边的5个村庄采集10份样本,并将边城镇两处非矿区的样本作比较,之后递交给第三方独立实验室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在矿区周边村庄土壤一项中,砷、镉、铅、锌等四项重金属元素存在超标现象,每种元素超标率均在80%以上,其中镉和锌的超标率为100%,镉元素最高超标87.8倍。而对照组非矿区土壤中铅、锌含量未超标,其余两项超标值未超过1倍。
上述检测中,关于谷物一项,矿区周边村庄检测结果显示:砷、铅、铬等三项重金属元素存在超标现象,镉元素未超标。其中,铬元素超标率为100%,铅元素最高超标6倍。相比之下,边城镇的样本中,仅有铬一项超标0.25倍,其余未超标或缺少相关行业标准。
△尾矿水源源不断地流下山
包围村寨的尾矿库
在村民们看来,尾矿水通过泄露等方式进入水体、土壤中的只占少数,绝大多数尾矿会通过管道排入堆坝而成的人造库体中。
深一度在猫儿乡和团结镇实地走访发现,矿区周边埋伏着大大小小的尾矿库。从卫星地图上看,矿区附近**的山体呈暗灰色,总能发现一片或几片白**域,边缘处泛着青色或红色,像伤疤一样突兀地摊在山间。这些白**域都是尾矿库,其作用是堆存选矿后的废弃物,尾矿废渣中往往包含一些重金属元素、选矿过程中使用的石灰,以及多种化学药剂。
花垣县**官网资料显示,2009年,该县共有尾矿库98座,其中处于“危库”状态的有4座,“险库”14座,“病库”13座。超过四分之一的尾矿库没有排洪排渗措施或不达标。到2011年,该县尾矿库数量减少到89座。
尾矿库的数量处在一种动态变化中。火焰土村的李建军说,村子周围的尾矿库,有的已经停止使用多年,但未作恢复;有的闭库后覆盖了不到一米厚的土壤便重新用作耕种,有的闭库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启用。最容易辨别的是那些使用中的,尾矿源源不断地汇入,库体不间断地扩充,表面浮有尾矿水。
△使用中的尾矿库
李建军曾在村旁一家矿厂工作。在他看来,采矿行业“水很深”,矿洞在老板们之间来回易手,“大吃小”时有发生。有的老板有矿无库,只能借库排放,因此,有些尾矿库的废水来自数家公司。
深一度在边城镇火焰土村调查发现,附近最大的一座尾矿库已经接近峰顶,靠山体一侧有树木淹没在其中,山体内侧未看到防护措施。据现场一位工人透露,该尾矿库隶属于海丰公司,已经使用十余年,堆积深度在80米以上。
这类巨型尾矿库如同堰塞湖,存在溃坝和泄露的风险。从安全角度讲,它们是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像不定时炸弹般埋伏在山间。
2008年9月,山西襄汾曾发生一起尾矿库溃坝事故,致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2010年,花垣县也发生过一起造成6人遇难的溃坝事故。这之后,当地**加强尾对矿库的治理,建立监管防汛度汛责任制,由县领导一对一负责重点尾矿库。
陈能场分析,尾矿库如果管理不善,可能发生泄露、塌陷、泥石流等风险。如果完全按照标准建设维护的话,相关地质灾害风险会小很多。
尾矿库的背后,是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的矿产行业,它们的存在,同样也改变着周边村民的生活轨迹。
火焰土村村口,一张搬迁方案效果图贴在墙上,预计2018年整村人口将搬离,但村民们不确定哪一天搬。李建军明白,他们村位于采空区,不搬不行。但他注意到,方案中并没有出现跟矿有关的字眼,上面注明的是“易地扶贫安置工程”。
搬迁效果图正对着一条马路,运输铅锌粉的卡车经过时,村民们就在这里拦住车,找司机收取每车次250元的“水土流失费”。
“运矿车不拦,只拦运产品(铅锌粉)的车”,对其原因,李建军不解释,只说矿企老板已经向司机授意交费。一天下来,能拦几趟不是个定数。村民自愿参与,最多的时候有四十多人,一辆车的钱分到每个人手中不会超过10块。
△边城镇,火焰土村的一处尾矿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