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农药最多可以处罚多少钱?
你这个是属于无照经营,按国家标准应处罚1万-5万元!
个体是不允许经营农药那么`!
我国条款规定只有7种可以经销农药:供销社、种子公司、农机公司、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土肥站等,因为个体不允许经销农药,如果属于企业可以不用挂在农业部门下属企业下。
先到 安全监督局 审批(你商店必须有两个安监操作人员,先到安监局培训、考试,还必须挂在农业部门下属企业下(你是法人种公司,属于企业可以不用挂在农业部门下属企业下),比如说 供销社、种子公司、农机公司、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等,因为个体不允许经销农药,除非你申请企业,对了还要验店 象征意思准备沙子、灭火器、救护箱等)、工商局(拿安全监督局的审批证明去(就是全监执照),然后就给执照了,给执照后在把执照的副本复印一张交给安全监督局备案),到国税、地税写个免税申请表,农药是免税的!如果你要大量储存农药,安监局还得要消防局审批(你就说你不储存,只是销售)!!~!

买到假农药造成损失该怎么办?
1,首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假农药,这必须要到药检所去鉴定,或者质量检测中心去检测。
2,如果确定为假农药,应该拿这检测报告和购买农药的票据向当地农业执法大队和工商局投诉
3,再找当地农业局的农**到田间做测产,若减产,要求农业局做出减产原因,以及减产数量的书面说明。
4,然后找工商出面协商要求经销商赔偿,如经销商拒绝赔偿,你可依据以上收集的证据,找电视台暴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想得到完整的赔偿,必须做到以上几点,少一个环节都不行
销售假农药罪量刑标准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根据其对生产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分为三个处罚档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主要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主要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主要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卖假农药会怎么处罚
如果农药的质量没有问题,是否商标假冒,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论处,销售额达五万元以上,可定罪判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农药的质量有问题,可以销售伪劣农药论处,造成损失达十万元以上,可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经营农药货值不足5000元,应处多少罚款?
看是什么性质的违法经营,是没有经营许可证?经营劣质农药?经营假农药?还是别的什么。
如果没有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添加隐形成分的农药金额不足10000元的,处5000以上,50000以下罚款。
如果经营劣质农药金额不足10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参照下面《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