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是什么?
植物检疫是国家为防止农作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种子,随着种苗、农副产品等调运和交流从一个地方传播到另一个地方,用法令规定对某些植物及农副产品进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限制和防治措施。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第四条 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第六条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第七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并依法出示江苏省人民**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第九条 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等设施。
专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当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国统一的专职检疫员证书。
设区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科研院校、农技推广、种苗繁育及国有农场、林场等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设区的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省统一的兼职检疫员证书。第十条 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检疫对象每隔3至5年调查一次,对重点对象每年调查一次,并按规定编制疫情资料逐级上报。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向有关生产单位及时通报疫情、疫区等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改变或者撤销,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封锁、消灭和保护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滋生和蔓延。第十二条 进行疫情调查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疫情防治及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经费由省人民**和当地人民**给予财政补贴。第十三条 在发生疫情地区,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木材检查站,开展检疫工作。
发生重大疫情时,所在地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防治机构,经省人民**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十四条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列入国家和省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三)可能受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和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
植物检疫的任务是什么?
第一,禁止将某些对果树有危险性的病苗、害虫、杂草,随着种子、苗木、果实、接穗的运输从国外或由国内传出;第二,将国内局部地区已发生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封锁在一定范围内,防止传染到未发生地区,并采取各种措施逐步把它消灭;第三,当危险性病、虫、杂草侵入新区的时候,采取紧急措施就地彻底消灭,以免传播开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一、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未经检疫和隔离试种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给予处罚。”二、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本条例罚款的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对生态有什么危害?
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有害生物对人类和动物都有很大的危害,有些微生物病菌是人畜共患肺吸虫的中间寄主,严重危及人类和家畜的健康。所以防范尤为重要。
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有如下作用:
1、PRA是检疫决策的重要支持工具之一。
2、随着新的世界贸易体制的运作,进行PRA可保持检疫的正当技术壁垒作用,充分发挥检疫的保护功能。
3、PRA能强化植物检疫对贸易的促进作用,增加本国农产品出口的市场准入机会。
4、开展PRA工作是遵守SPS协议及其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
什么叫做植物检疫
植物细菌性病害的防治药剂有哪些?
1、噻菌铜
在防治黄瓜细菌性角斑病时,按照500—600倍稀释喷雾或者灌根,是防治蔬菜(白菜、黄瓜)、
果树(柑橘、桃树、猕猴桃)、果类(西瓜、甜瓜)和水稻等农作物细菌性病害的新型理想药剂。
2、噻枯唑
对防治水稻细菌性条斑病和白叶枯病有效。
由于在水稻上登记时间超过20多年,水稻已经产生了很大的抗药性,叶枯唑防治效果在不断**降。
由于登记企业过多,市场竞争无序,价格非常混乱,其已处于没落状态。
3、氢**铜
在水稻上未曾登记,在经济作物如蔬菜(黄瓜、辣椒和西瓜)、果树(柑橘、葡萄和荔枝)和烟草登记广泛,是常见的防治蔬菜细菌性病害的无机铜制剂。
在花期和幼果期比较敏感,不可与酸性农药混用,宜单独喷洒。
与春雷霉素的混剂对苹果、葡萄、大豆和藕等作物的嫩叶敏感,因此一定要注意浓度,宜在下午4点后喷药。
由于登记企业比较多,价格悬殊大,真假难辩,市场也极其混乱。
4、乙蒜素
登记作物广泛,对细菌和真菌都有一定的防治效果,也是比较常见的防治细菌性病害的药剂。
5、春雷霉素
登记作物广泛,在果树、蔬菜和水稻上均有应用,杀菌谱比较广泛,对细菌、真菌均具有一定的防治效果。
对大豆、葡萄、柑桔、苹果等有轻微药害,在邻近大豆地使用时应注意。
6、菌毒清
登记作物广泛,杀菌谱也比较广。曾经是防治水稻细菌性病害的传统药剂。本品不宜与其它药剂混用。
因气温低,药液出现结晶沉淀时,应用温水将药液温至30℃左右,将其中结晶全部溶化后再进行稀释使用。
7、王铜
登记作物广泛,防治对象也比较多。对苹果、葡萄、大豆和藕等作物的嫩叶敏感,
因此一定要注意浓度,宜在下午4点后喷药。不能与硫代氨基甲酸酯杀菌剂混用。
8、氯溴异氰尿酸
登记作物广泛,杀菌铺也非常广泛,对细菌、真菌和病毒等病害都有一定的效果,属于“万金油”式的农药。
9、三氯异氰尿酸
对细菌和真菌等病害均有一定的防治效果。勿与酸、碱物质接触,,以免分解失效和爆炸燃烧。
产品如遇碱、酸分解燃烧,应以砂石扑灭或采用化学灭水剂抑制。
10、乙酸铜
复配(混配)登记主要防治病毒性病害,单剂登记细菌性病害比较少的。
11、琥胶肥酸铜
登记作物和防治对象都比较广泛,对细菌和真菌均有一定防治效果。使用时药液浓度不得过大,否则易产生药害。
12、中生菌素
现在国内仅剩有2家企业2个证件尚在临时登记中。
此外,近年来临时登记防治细菌性病害的单剂,还有如荧光假单孢杆菌、噻森铜、噻唑锌、噻菌茂(青枯灵)和辛菌胺、敌磺钠等新型药剂,均属于充满潜力的朝阳型产品,值得期待和关注。
实际上,在植物病害防治中,我们可采取的方法还有很多,像加强植物检疫,防止外来病虫害入侵;
加强农业防治,比如使用无病繁殖材料、建立合理种植制度、保持田园卫生、加强栽培管理、轮作等;
选用抗病性品种;采用生物防治;实施物理防治如:热处理、温汤浸种、高脂膜防病等。
病害防治的主要途径是什么?
植物病害防治是指预防病害或减轻病害的发生率或严重度,通常是针对植物群体。病害防治前的重要工作是了解病害起因,从而选择有效的防治措施,正确的诊断对病害防治是不可缺少的。防治病害有时只用一种措施就能解决问题,但大多数病害的有效防治需要同时使用多种防治措施。通常要有一个包括控制环境的、生物的和化学的多种因素的综合绿色防治计划。
病害防治包括病害预防和病害治疗,后者也叫病害控制。由于植物病害防治主要针对群体,预防措施在防治途径中占重要位置,在治疗上,注意力较多集中于个体。植物病害防治主要有下列一种或几种途径:①避免。在病原物没有致病性、稀少或没有病原物的时间或地区种植作物,以避免病害发生。如选择种植地点、日期、采用无病种苗等措施。②杜绝病原物。阻止病原物的侵入,或阻止病原物在未发生区域的定殖。如处理植物残体、实施检疫、消灭媒介昆虫等措施。③铲除。减少、钝化、清除或销毁受侵害的作物。如生物防治、轮作、土壤处理等措施。④保护。在感病寄主和病原物之间介入有效的障碍。如杀菌剂,以阻止侵染。如药剂保护、改变环境、改变营养等措施。⑤抗病性。采用抗病寄主,及各种能使植物的抗病特性或习性发生改变的方法,提高植物的抗病性。如抗病育种、营养抗病等措施。⑥治疗。减轻受侵染植物的病害严重度。如化学治疗、热力处理、人工剥除等措施。
为什么必须认真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法令?
植物检疫是国家保护农林业生产,防止危险性病、虫、草害人为地从一个国家或地区传入或传出,或传入后限制其传播扩散的一系列根本措施。它是由国家颁布条例或法令,由专门检疫机构去执行检疫法规,对植物及其产品,特别是苗木、接穗、插条、种子等繁殖材料进行管理和控制。
植物检疫并非单纯是检疫部门的事情,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该和必须遵循执行的法规。过去,由于我们国家及有关部门没有认识到植物检疫的重要性,没能制定和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条例,致使不少危险性病虫草害传入我国。例如:19世纪20~40年代,棉花红铃虫、葡萄根瘤蚜、蚕豆象、豌豆象、马铃薯块茎蛾、甘薯黑斑病等危害严重的病虫害相继传入我国;新中国成立以后,又有谷斑皮蠹、美国白蛾、埃及列当等病、虫、草害传入我国;近十几年来又有美洲斑潜蝇、南美斑潜蝇、草莓叶疫病等恶性病虫害传入,都给我国的农业、林业、果树、蔬菜、花卉、药材等诸多方面的生产,带来了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和无穷的后患。
在国内,省与省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其恶性病、虫、草害的传播蔓延更为迅速、严重,且频繁发生。例如:桃小食心虫、苹果瘤蚜等恶性害虫仅仅十几年,就传遍了全国各苹果产区。特别是近十几年来,美洲斑潜蝇、南美斑潜蝇在短短的几年中,几乎传遍了整个中国大地,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
这些恶性病、虫、草害的传播蔓延,都是由于有关部门或某些个人不负责任,没能认真执行、甚至于不执行动植物检疫条例,从国外或国内各省、各地区,乱引乱调种子、苗木及有关产品造成的。
目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长途调运种子、苗木、果品等经贸往来频繁进行,更为病、虫、草害的扩散蔓延大开方便之门。
鉴于以往的惨痛教训,为能够有效地控制病虫草害的扩散与蔓延,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检疫法规,认真做好植物的检疫工作,尽量避免从异地调入,特别是从疫区调入种子、苗木、接穗及其有关产品,必须调入时,要认真严格执行检疫手续,细致地进行消毒、杀菌、灭虫工作。特别是在枣树的苗木、接穗、果品等的调运中一定要防止外来新的病害、害虫、杂草的侵入和本地的危险性病、虫、草的扩散与蔓延。
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区别
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植物检疫所具有的特点却不同于植物保护通常采用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农业防治等措施。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植物检疫的对象与一般防治的对象不同。
植物检疫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几个国家双边或多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的一些害虫、病原物或害草,往往是国内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且一旦传入可能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这就决定了可能传带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法定应检物在某一特定区域(国家、地区)流通时都需接受植物检疫,只有经植物检疫合格或检疫处理合格后,这些应检物方可进入该地区。第二,两者所采取的处理要求不同。
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后要采取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来处理受感染或受害的应检物,从这一点来说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有一定的共性,但两者的最终要求却不同。植物检疫所要求的是应检物经检疫处理后不再带有限定的有害生物,或达到经过风险分析后的允许指标,即检疫处理的效果要求彻底杀灭有害生物或即使带有也不能造成危害;而植物保护中所言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等的防治效果往往只要求将有害生物的危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阈值或防治指标以内。第三,植物检疫的研究内容与工作方法不同。
植物检疫所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本国、本地区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因此,植物检疫的重点是及时掌握国内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分布、发生、为害情况等信息,对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作风险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检疫决策,有针对性地研究这些有害生物的检测技术与鉴定标准、处理方法等。工作中,植物检疫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靠各相关部门(海关、外贸单位、邮电、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紧密合作来防止有害生物传入或传出。而植物保护所研究的是针对本区域内发生的各种重要病、虫、草、鼠害,包括它们的发生、流行与防治,在此基础上制订某一地区某一作物上特定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