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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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10月16日修订) 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2.2 专家委员会国家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1 资金准备民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建立和完善**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3.1.1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3.1.2 **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3.1.3 **和地方**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3.2 物资准备3.2.1 合理规划、建设**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3.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3.3 通信和信息准备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3.3.2 加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和地方各级人民**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3.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3.4 装备和设施准备**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3.5 人力资源准备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3.6 社会动员准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3.7 科技准备3.7.1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星座、环境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3.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中科院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3.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3.7.4 利用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联合国灾害管理和天基信息平台等国际合作机制,拓展灾害遥感信息资源渠道,加强国际合作。3.7.5 开展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3.8 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全国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地方**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1 预警信息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部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农业部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测绘地信局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市)通报。4.2 灾情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民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民政部门和民政部。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省级人民**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4.2.3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4.2.4 县级以上人民**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1 启动条件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5.2 启动程序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5.3 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及时向国家减灾委领导、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5.4 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减灾委设定四个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6.1 Ⅰ级响应6.1.1 启动条件(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200人以上;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6.1.2 启动程序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6.1.3 响应措施由国家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1)国家减灾委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国家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5)公安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总参谋部、武警总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6)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卫生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等工作。(7)民政部视情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外交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8)灾情稳定后,(9)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6.1.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6.1.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6.2 Ⅱ级响应6.2.1 启动条件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6.2.2 启动程序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6.2.3 响应措施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1)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等工作。(5)民政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6)灾情稳定后,(7)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6.2.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6.3 Ⅲ级响应6.3.1 启动条件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2)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6.3.2 启动程序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6.3.3 响应措施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份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卫生部指导受灾省份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工作。(5)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份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6)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6.3.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6.4 Ⅳ级响应6.4.1 启动条件(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6.4.2 启动程序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6.4.3 响应措施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6.4.4 响应的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国家减灾委秘书长。6.5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网站发布等。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或者人民**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6.6 其他情况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7.1.2 财政部、民政部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民政部指导灾区人民**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7.1.3 民政部、财政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7.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7.2.1 民政部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7.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民政部门备案。7.2.3 根据省级人民**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财政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7.2.4 民政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国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7.3.1 民政部根据省级人民**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7.3.2 民政部收到受灾省(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部审核后下达。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民政部收到省级人民**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7.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7.3.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2 国际沟通与协作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救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8.3 奖励与责任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8.4 预案演练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8.5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各级人民**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8.6 制订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民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8.7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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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储备库 是不是基础设施

应该不算。物资储备是指社会生产过程中储存备用的生产资料。 库存,是仓库中实际储存的货物。 而物资储备的物料不一定在仓库中,也许在其它物流环节中。

城市基础设施的范畴

  能源设施: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暖气和新兴太阳能设施等;
  供、排水设施:包括水资源保护、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排水和污水处理;
  交通设施:分为对外交通设施和对内交通设施。前者包括航空、铁路、航运、长途汽车和高速公路;后者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铁、轻轨高架、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停车场、轮渡等;
  邮电通信设施:如邮政、电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广播电视等。
  环保设施:如园林绿化、垃圾收集与处理、污染治理等。
  防灾设施:如消防、防汛、防震、防台风、防风沙、防地面沉降、防空等。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地级、省级人民**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 1. 1 灾害损失情况6. 1. 2 启动程序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决定进入Ⅰ级响应。6. 1. 3 应急响应由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6. 1. 4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 2. 1 灾害损失情况(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6.2.2 启动程序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6.2.3 响应措施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紧急调拨救灾款物。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呼吁。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6.2.4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2 启动程序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6.3.3 响应措施由减灾委员会秘书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省(区、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6.3.4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减灾委副主任。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6.4.3 响应措施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调拨救灾款物。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6.4.4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减灾委秘书长。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6.5.2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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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储备局

国家物资储备局的储备库,是储备了一定规模的国家战略储备物资的专门仓库。
  中国国家物资储备局是国家直接建立和掌握的战略后备力量,是保障国家军事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国家物资储备始建于1953年,经过5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国家物资储备局、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基层单位的**垂直管理体制,建设了完善的储备仓库体系,储备了一定规模的国家战略储备物资。50多年来,国家物资储备在支持国防建设、经济建设、抗灾、救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的企业荣誉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实力不断得以增强。多次荣获“全国供销合作社进出口十大企业“和“全国供销合作社进出口龙头企业”的称号。2004年中国农资集团被商务部认定为具有对外**物资项目A级实施企业资格。2008年中国农资集团在全国500强企业中排名中位列第111位,在全国500强服务企业中排名中位列第53位 。

青岛市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暂行规定(199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整顿农用生产资料流通秩序,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解决市场、价格混乱的问题,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和山东省**《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化肥、农药、农膜均由供销社所属的农业生产资料部门和基层供销社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除地产化肥超计划生产部分按规定自销外),一律不准经营。过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发给非专营单位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营业执照,应当变更或吊销。第四条 由市**分管秘书长牵头,市经委、计委、财贸办公室、农业办公室、化石工业公司、二轻局、农业局、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农业银行、供销社等部门参加,组成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坚持为农业服务的宗旨。生产企业,必须按计划生产供应化肥、农药、农膜;计划、物资、石油、化工、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有“生产许可证”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物资、电力供应工作;专营部门,要加强管理,减少环节,及时均衡地组织化肥、农药、农膜的收购、供应。第二章 专营渠道第六条 凡纳入统一分配计划的化肥、农药、农膜(含市外汇进口原料加工的部分),均由专营部门按计划收购。地产化肥超计划生产的部分,由当地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定购或联销、代销,也可由工厂直接销售给农民使用。第七条 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结合技术服务所需的少量化肥、农药、农膜,由专营部门按计划供应,只能有偿转让给农民,不准进行商业经营,有些农药小品种,基层供销社可委托基层农业推广单位代销。第八条 外贸部门自身进口的化肥,用于扶持出口基地生产和换购出口商品的部分,由外贸部门管理使用,但不准搞商业经营;其余部分,按规定交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统一经营。第九条 城市园林、公用事业以及**、粮库、居民卫生所需的农药,均由当地专营部门按计划供应。第十条 工业原料用肥,由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按计委下达的计划,统一调拨供应。第十一条 为解决化肥缺口,鼓励非专营部门到省外协作组织化肥,但要由专营部门经营,并付给联系者相应的手续费。经营中发生的价差,由当地**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第十二条 市内外的化肥、农药、农膜余缺调剂,由各级专营部门负责;调剂有余的,允许生产企业销往市外的专营部门或使用单位。
  生产企业串换原材料所需的化肥、农药、农膜,由其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定。
  凡销往市外的化肥、农药、农膜,一律由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证,并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经签证,交通部门不予承运,银行不予结算。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十三条 市集中掌握的化肥、农药、农膜的生产、收购、进出口(含原料)和分配,作为指令性计划,由计划部门逐级下达;优质化肥、农药、农膜实行统一分配的品种,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统配农药,市列指导性计划,其生产、收购、分配,由各县(市)、区自行安排,产品由当地专营部门与工厂实行合同定购或联销、代销。第十四条 地产化肥纳入地方计划统一分配,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管理。对市和各县(市、区)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由市计委下达分配计划,县(市)、区计委根据当地需要,按耕地面积和粮、棉、油定购任务等逐级进行计划分配,再由基层供销社按照当地**规定的分配标准,凭证(票)供应到户。第十五条 本市地方外汇进口的农药(含中间体),由市计委会同农业办公室、供销社、化石工业公司等部门,研究提出分配计划。
  农药生产企业要根据市计委的分配计划与市、县(市)、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第十六条 纳入市计划分配的农药、农膜,其生产所需的化工原材料(包括国家、省计划分配和地方外汇进口的原料),由市计委纳入物资计划,戴帽下达,优先供应。第十七条 统配农药、农膜要重点照顾粮、棉、菜、果的生产。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供应办法,确保其用在农业生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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