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海南农业厅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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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海南农业厅具体地址

海府路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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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证怎么找

农药登记证可以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具体方法如下:
一、打开百度搜索,在搜索栏输入“中国农药信息网”,搜索后找到中国农药信息网官网并点击进入。

二、进入中国农药信息网官网后,找到“农药登记数据”一项,点击进入。

三、进入农药登记数据后,输入相应信息即可查询。

扩展资料:农药登记证分为正式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
对田间使用的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LS”标识,如LS20071573;正式登记证号以“PD”标识,如PD20080005;
对于卫生用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WL”,如WL20060315;正式登记证号以“WP”标识,如WP20070316。
购买农药时可要求经销商出具农药登记证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购买。
证件类型如下:
PD2010****,表示为大田正式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
LS2010****,表示为大田临时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
WP2010****,表示为卫生用正式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
WL2010****,表示为卫生用临时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
带有“F”字母的登记证,表明该产品为分装农药登记证。

自酿酒可以卖吗

自酿酒可以卖,但应办理工商登记。
以海南省为例,《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四条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小作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形式等加工技术规范;
(六)质量安全承诺书。

扩展资料
《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条 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储存条件、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并清晰显著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小作坊备案时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食堂和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提供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大学的植物保护(农药方向)这个专业怎么样

我认为在海南、在“海大”研究植物、农药,是很有发展前途的,在我国没有其他更好的地方、更南方的地方方便、更好的研究这个学科,三亚、海口、拿大、琼海、五指山等多个热带植物研究院(园)有非常好的环境。祝你前途无量。

海南大学儋州校区有什么专业?

农学、草业科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
海南大学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与1983年组建的原海南大学;2007年8月,两校合并组建新海南大学。
学校有海甸、城西和儋州三个校区,占地总面积5049.9亩,校舍建筑面积131.8万平方米;设有二级学院36个,开办本科专业71个;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2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17个;有全日制在校学生41000多人。

办学理念:
秉持“为精彩人生奠基,为国家美好未来立本”的办学宗旨,打造国际化教育、个性化培养、人性化管理、传统文化浸润的育人特色,努力培养具有扎实学识、国际视野、顺利承接中西方高等教育的特色人才。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海南大学

海南大学有哪些专业是二本

海甸校区:园艺(花卉与景观设计方向)水产养殖学 、植物保护、植物保护(农药方向)、农学、草业科学、农业资源与环境、 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园艺、园艺(花卉与景观设计方向)、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园艺园林学、园林
城西校区:风景园林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旅游管理、农学(观光农业方向)、商务英语、网络工程、行政管理
儋州校区:财务管理(企业理财方向)
俄语(商务俄语方向)
风景园林(园林工程技术方向)
公共关系学(公关礼仪方向)
会计学(涉外会计方向)
交通运输(汽车服务工程方向)
网络工程(物联网方向)
行政管理(行政文秘方向)
英语(旅游英语方向)
园艺(草坪科学与工程方向)
植物保护(农药与农产品安全方向)

香蕉黄叶病解决方法

香蕉的黄叶病是一种由真菌侵染引起的传染病。主要靠带病的吸芽或病土从病区传染到无病区,田间主要借被污染的流水、土壤和农具传播蔓延。病菌通过幼根及受伤的**球茎侵入,沿维管束向假茎及叶片蔓延。还可由母株的根茎吸芽导管蔓延到吸芽。病株枯死后,病菌随病残物混入土壤中存活。高温多湿天气有利于病害侵染和扩展。土壤酸性偏高,结构疏松,下层土渗透性差及香蕉线虫发生较多的田块,以及用带菌的土壤培育试管苗,均有利于病害的发生。香蕉的幼龄植株虽感病,但抗性较强,不会出现症状,一般接近抽蕾的成长植株才出现症状。以下介绍黄叶病的防治措施: 1.封锁病区,防止病害扩散。蕉园发现零星病株,要立即连根拔起并把病株斩碎,装入塑料袋内,加入石灰并密封袋口,移出且远离蕉园让其腐烂。①对病穴进行土壤消毒;病株除去后,病穴施石灰及多菌灵杀灭病菌,并以土覆盖。病穴周围两米范围的蕉株用50%多菌灵500倍液淋根。②病区内实行独立排灌,严禁带菌水流入无病蕉园。③病区耕作用过的工具必须浸入50%福尔马林药液消毒后,才能用于无病蕉园耕作。④发病30%以上的蕉园,应改种水稻或水生作物,水淹两年后再种蕉。山地蕉园可与甘蔗、花生轮作。 2.栽培管理措施。①新植蕉园必须选择无病或净土培育的试管苗,严禁从病区引种带菌蕉苗。②蕉园之间要加固防漏,实行独立排灌。③植前穴施石灰调节土壤酸碱度;同时施米乐尔防**害虫,防止伤根,减少感染机会。④注意氮、磷、钾配合施用并增施钙、镁肥,以增强蕉株抗病和耐病性能。

求2008年1月1日颁布实行的法律?

中国法院网讯 2008年1月1日,共55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25部,地方级法规30部。

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六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七十四号
国务院、**军事委员会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510号
国务院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修订) 国务院令第5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修订) 国务院令第513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行政区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法释(2007)17号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9号
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47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修订) 农业部令第5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农业部令第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

地方级的法规、规章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北京市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令第194号
天津市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河北省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令〔2007〕第11号
辽宁省 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令第211号
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令第212号
吉林省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吉林省人民**令第193号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令第10号
江苏省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
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令第259号
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令第261号
江苏省苏州市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安徽省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
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2007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
湖南省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令第34号
海南省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7修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云南省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陕西省 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 陕西省人民**令第123号
甘肃省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编辑:边江

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海南正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整体改制而成的农业高科技股份制企业,目前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海南省农药龙头企业,公司注册资金8218万元。公司产品销售目前已遍布国内22个省市地区,近3000多个网点,正业产品以优质的品质和良好的服务得到了广大客户和农民朋友的充分信赖与认可。通过以创新引导需求、以特色打造品牌、以技术带动销售、以服务赢得客户,建立了正业高新技术特色型企业经营模式。
法定代表人:王赞鄂
成立时间:1998-01-12
注册资本:8218.2216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60000000000591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富昌村

简述我国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主要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扩展资料:
总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水时不得污染当地**水源。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 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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