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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春如何办理”农药经营许可?
一、在长春市办理“农药经营许可”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2.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3.一般情况需提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4.一般情况需提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5.一般情况需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无。)6.一般情况需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无。)7.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8.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9.一般情况需提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原件和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0.一般情况需提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原件和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1.一般情况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材料(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2.一般情况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材料(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3.一般情况需提供: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原件或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4.一般情况需提供: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原件或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5.一般情况需提供: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原件或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6.一般情况需提供: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原件或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长春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管理,稳定菜田面积,促进蔬菜生产,保障蔬菜供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蔬菜基地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经市人民**划定的常年从事蔬菜生产、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良种繁育的耕地。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蔬菜基地管理,蔬菜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蔬菜副食办公室是全市蔬菜基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人民**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规划、计划、土地、农业、水利、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对在蔬菜基地管理和蔬菜生产、技术推广、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蔬菜基地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配合规划部门编制蔬菜基地专业规划。第九条 市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蔬菜基地专业规划,编制蔬菜基地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蔬菜基地范围及等级由市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和水利部门划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第十一条 蔬菜基地划分为两级:
(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菜田,划为一级蔬菜基地;
(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菜田,划为二级蔬菜基地。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应当有计划地搞好老蔬菜基地改造和新蔬菜基地的开发工作,加强蔬菜基地的道路、农机水利、土壤改良、种苗培育、园艺设施和用于蔬菜科学研究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第十三条 蔬菜基地建设,实行总量不减少,谁占用谁补齐,保证质量的原则。凡征用蔬菜基地的,由市人民**负责组织重新开发建设相同数量的蔬菜基地。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应当在充分利用好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基础上,从地方财政中拨出专款扶持蔬菜基地开发建设;鼓励蔬菜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采取投资、投劳、以工补农等形式增加对蔬菜基地的投入。第三章 利用与保护第十五条 蔬菜基地及其基础设施必须用于蔬菜生产、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良种繁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荒芜蔬菜基地和擅自改种其他作物;不得擅自拆除、转让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市、区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监督检查蔬菜基地及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第十六条 蔬菜基地可以依法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经营者必须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合理利用菜田,在**计划指导下,种足种好蔬菜。第十七条 市、区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应当加强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建立管理、保护制度,安排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设施正常运转。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蔬菜基地的基础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第十八条 在蔬菜基地内或者附近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蔬菜基地基础设施;因施工损毁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修复或者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蔬菜基地经营者,应当增施有机肥,合理施用化肥,保护和培肥地力。
市、区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报告蔬菜基地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养护措施,并为经营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条 蔬菜生产只准使用国家规定的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止对蔬菜基地的污染。积极发展无公害蔬菜基地。第二十一条 蔬菜基地确定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配合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周围设定缓冲带,以保证蔬菜基地不受污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蔬菜基地和缓冲带内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水浇灌菜地。
市、区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蔬菜基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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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环境治理是指以农村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厕所改造、农业废弃物处理和利用及村容村貌提升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治理、管护和监督的活动。第三条 农村环境治理坚持**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元投入、长效运行的原则。第四条 建立市级统筹、县级负责、乡(镇)街道和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市人民**应当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农村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农村环境治理。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和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并组织村民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
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畜牧业、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农村环境治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大农村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建立财政补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对农村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与农村环境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环境治理成果,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农村环境治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对在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农村环境治理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环境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环境治理规划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下列与农村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桥涵、绿地、园林绿化设施;
(四)秸秆、农膜、粪污、农药包装物、病死畜禽处理设施;
(五)其他与农村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保洁员的管理、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办法;
(二)村民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理以及秸秆禁烧和利用的行为规范;
(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
(五)农村公共空间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六)爱护农村环境治理设施的行为规范;
(七)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办法;
(八)其他与农村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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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大力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内登记注册的个体业户和私营企业。第三条 个体私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个体私营经济享有与国有经济平等的地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应大力支持。第四条 个体业户、私营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决定生产经营策略、经营方式、利润分配、产品销售形式、产品或服务价格、企业机构设置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有权依法决定用工形式、用工数额、用工期限、用工报酬,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解聘、解雇员工;有权依法在国内外投资、入股办企业,自主决定与其他企业组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等。第五条 个体业户、私营企业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接受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个体业户、私营企业的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个体私营业主对其员工不得体罚、污辱,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二、进一步放宽个体业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第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文规定禁止个体业户、私营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行业、商品和项目外,个体业户、私营企业都可以从事生产和经营。第七条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个体业户、私营企业可以同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并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开展外贸业务;可以到境外开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第八条 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个体业户、私营企业可跨行业生产和经营,经工商部门核准,可以在经营范围以外销售国有、集体企业委托销售的产品,可以一次性销售确系本企业清欠收回的抵债物品。第九条 经消防、环保、房管、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在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清况下,单位和个人可以将非住宅房屋出租、转让、串换,改成生产经营用房,兴办个体私营经济;对用居民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房产管理部门要给予支持,其房租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房屋使用者与个体业户、私营企业协商确定。
公用、电业等有关部门,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个体业户、私营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使用标准,供水、供电、供气,提供便利条件。第十条 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即可申请成立企业集团;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拥有国内名牌主导产品和拥有固定外商客户的外向型私营企业,组建集团公司,注册资金可放宽至1000万元。第十一条 申请个体经营执照、开办私营企业,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三日内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前置审批和办理许可证的,实行先行审批、办理许可证,后发照外,均可先发照;对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可以设置的审批和许可证、则一律实行先发照,后办理审批和许可证。第十二条 凡前置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从本行业和本部门利益出发,借故拖延、刁难,在接到开办申请三日内即应予以批准或答复;后置审批的主管部门也要在接到申请三日内予以备案或答复。第十三条 失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凭**劳动部门印制的下岗证明,可给予优先办照。四、切实保护个体业户、私营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向个体业户、私营企业收取的各项规费,须列出项目、标准、征收办法,应实行与国有企业相同的征收标准。经市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任何单位不得向个体业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对违反规定的收费、罚款、摊派,个体业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市财政、民营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物价、监察部门投拆。第十五条 个体业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收缴、扣押、吊销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缴、扣押、吊销;对乱收乱扣执照,并给个体业户、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加压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自建的贮存、加压等设施,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再为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第四条 市人民**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人民**应当组织规划、公用、水利、地矿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本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水,并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第六条 市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第七条 市人民**应当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第八条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第九条 规划、计划、建设、水利、地矿、卫生、环保、城建、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第十条 市人民**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市人民**应当统筹安排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贷款、集资统建等办法解决。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督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后,方可从事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材、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供水管材、材料、设备和器具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条件下,用户用水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发放《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二十条 单位用户需要改造或者延伸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外公共供水干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单位用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