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草剂苄·乙登记证PD20131283-湖南大方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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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证信息
登记证号: PD20131283 首次批准日期: 2013-6-8 有效期至: 2028-6-7
农药名称: 苄·乙 毒性: 低毒

剂型: 大粒剂
登记证持有人: 湖南大方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质量保证期: 2年 重新核准日期: /
农药类别: 除草剂 总有效成分含量: 12%
备注:
有效成分信息
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英文名 有效成分含量
乙草胺 acetochlor 6%
苄嘧磺隆 bensulfuron-methyl 6%
制剂用药量信息
作物/场所 防治对象 用药量(制剂量/亩) 施用方法
水稻抛秧田 一年生杂草 32-44克/亩 撒施
使用技术要求
1、水稻抛秧后5-7天左右,田内保持3-5厘米浅水层,均匀撒施,田间保水5-7天。2、施药时田面应平整,保证颗粒能漂浮到指定区域,田水不能淹没稻苗心叶,切忌深水或断水。
产品性能
本品是抛秧田除草剂,对水稻抛秧田稗草、牛毛毡、鸭舌草、异型莎草、眼子菜、四叶萍、节节菜、泽泻、水苋菜、雨久花、陌上菜等杂草有较好的防效。施药后有效成分迅速被杂草吸收,抑制细胞分裂和生长至杂草死亡。
注意事项
1、每季作物最多使用1次,鱼和虾蟹套养稻田禁用,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2、施过药的田水不可向附近慈菇、荸荠、蔬菜、蓆草田等田块排放; 3、施药后遇大幅降温或升温,暴雨或灌深水淹苗,会对秧苗生长发育有暂时抑制作用,加强田间管理,换水洗田,补施叶面肥,7-10天内症状即可恢复; 4、本品适用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水稻大苗(30天以上秧龄)的抛秧田使用,禁用于秧田、直播田、小苗移栽田、病弱苗田、沙壤田、漏水田等,禁止使用喷雾法施药; 5、施药时,穿好胶鞋,戴好口罩、手套等,此时不能饮食、吸烟等。施药后及时清洗手、脸等;6、清洗器具的水不能排入河流、池塘等水源,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7、避免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接触本品;8、本品白色载体不溶于水属正常现象,不影响药效;9、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河塘等水体或浇菜;10、阔叶作物、韭菜、谷子、高梁等对本品敏感,施药后对后茬敏感作物的安全间隔期应当在80天以上。
中毒急救措施
本品对眼睛、皮肤有轻微的刺激作用。如溅入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仍有不适时,随即就医。皮肤接触时,用清水及肥皂冲洗干净。如误服,应立即带标签送医院,对症治疗。无特殊解毒剂。
储存和运输方法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防雨处,远离火源或热源。置于儿童、无关人员触及不到之处,并加锁。勿与食品、饮料、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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