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产品抽检结果在哪个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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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产品抽检结果在哪个网站上公布

饲料企业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然后,经过畜牧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审批,符合条件的,才能够免税(手续并不复杂,到当地税务部门一问就知道怎么办理)。
饲料企业是有范围:
(1)税品范围包括:
①单一大宗饲料。
②混合饲料。
③配合饲料。
④复合预混料。
⑤浓缩饲料。
(2)饲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 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认定免税企业后,申报收入可以直接申报免税收入,不用缴增值税,相应也免征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等所得税是不免征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饲料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生产销售饲料产品,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免征。

二、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应取得经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以下称“检测合格证明”)后,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检测合格证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待取得检测合格证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可以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检测合格证明注明的有效期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检测合格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其内容应包括:
(一)饲料产品规范的中文名称;
(二)饲料产品属性(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或浓缩饲料);(三)检测产品质量合格情况。

保健品万可维的批准文号是什么?

“万可维”的包装盒图片展示其通用名称为“参杞草压片糖果”,许可证号为“SC11337018100531”,经查,这是山东腾贵医药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万可维参杞草压片糖果”属于普通食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没有具体的保健功能或治疗功效。

请问各位大神,卫生杀虫剂(鼠药、蚂蚁药、蟑螂药、白蚁药)经营许可证在什么单位办呢

饲料产品抽检结果在哪个网站上公布

如果仅仅是销售卫生杀虫剂,到工商办理经营许可证就可以了。你若是生产销售一体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你需要办理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产品标准、企业营业执照,从事杀鼠剂等剧毒卫生杀虫剂的,2011年12月1日后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你仅是销售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杀鼠剂等剧毒卫生杀虫剂的,2011年12月1日后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摘要】
请问各位大神,卫生杀虫剂(鼠药、蚂蚁药、蟑螂药、白蚁药)经营许可证在什么单位办呢【提问】
如果仅仅是销售卫生杀虫剂,到工商办理经营许可证就可以了。你若是生产销售一体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你需要办理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产品标准、企业营业执照,从事杀鼠剂等剧毒卫生杀虫剂的,2011年12月1日后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你仅是销售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杀鼠剂等剧毒卫生杀虫剂的,2011年12月1日后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回答】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

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四、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五、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六、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七、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并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八、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对生产、销售劣兽药的,没收劣兽药的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五千元。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九、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对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及配制制剂的,除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外,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查处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以及没收的非法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查处案件所需的办案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核拨。”十一、删除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规定作相应的修正并重新发布。

                              部长 刘江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开办一家农药批发公司(地区城市级),国家限制吗?

不会的,国家还会给予相应的扶持的呢!三农是国家的重招事业呢!

按合法手续去办没有大问题的!

不会限制的,现在农资市场放开,任何人都可以经营,但不要违法,做坑农害农的事情。 执照好办,当地的工商部门和农药管理部门(一般为药检站)办手续即可。

一、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要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二)经营主体要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三)农药经营人员要具有农药经营相关资质。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知识培训,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单位申请人持经营单位、经营人员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1、农药经营申请书一份;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法人身份证明书一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拟定经营场所房产证复印件或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5、农药管理人员名单;6、农药经营人员名单及其培训考试合格者)向西畴县农业执法大队提出申请,由县农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初审。第二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由县农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填写《农药经营资格审查认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县农业执法大队备案一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第三步:申请单位在《农药经营资格审查认可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第四步:县农业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提出可以办证的意见,报县农业局审批。第五步:县农业局在《农药经营资格审查认可申请表》上作出同意办证的审批意见后退回县农业执法大队。第六步:县农业执法大队依法给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七步:农药经营单位凭县农业局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驱蚊手环是什么商标类别的?

  是第五类,0505组别(杀虫剂,除莠剂,农药)
  商标类目科参照如下: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 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
  第四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 ,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第五类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锈剂
  第六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 ,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 ,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第七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
  第八类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类 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第十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十一类 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十二类 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十三类 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
  第十四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十五类 乐器
  第十六类 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印刷铅字,印版
  第十七类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类 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十九类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二十类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一类 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类 缆,绳,网,遮篷,帐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的),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十三类 纺织用纱、线
  第二十四类 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第二十五类 服装,鞋,帽
  第二十六类 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第二十七类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二十八类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二十九类 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三十类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第三十一类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三十二类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三十三类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类 烟草,烟具,火柴
  第三十五类 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三十六类 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三十七类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三十八类电信
  第三十九类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四十类 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类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四十二类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
  第四十三类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四十四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第四十五类 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一、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二、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三、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四、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六、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七、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八、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九、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十、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十一、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十二、违反本标准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产的农药广告,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第三条 农药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农药登记规定》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法规;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第五条 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他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发布,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第六条 农药广告审查的申请: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七条 农药广告的审查:
  (一)初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农药广告审查机关进行终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申请农药广告审查,可以委托农药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办理。第八条 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
  (一)在使用中对人畜、环境有严重危害的;
  (二)国家有新的规定的;
  (三)国家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省级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不妥的;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五)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况。
  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第十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一)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
  (二)农药广告内容更改。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一)该农药产品被撤销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二)发现该农药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
  (三)要求重新申请审查而未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审查不合格;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已立案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做出撤销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同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第十三条 农药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已过期或者已被撤销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产的农药广告,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第三条 农药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农药登记规定》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法规;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第五条 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他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发布,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第六条 农药广告审查的申请: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七条 农药广告的审查:
  (一)初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农药广告审查机关进行终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申请农药广告审查,可以委托农药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办理。第八条 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
  (一)在使用中对人畜、环境有严重危害的;
  (二)国家有新的规定的;
  (三)国家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省级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不妥的;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五)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况。
  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第十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一)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
  (二)农药广告内容更改。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一)该农药产品被撤销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二)发现该农药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
  (三)要求重新申请审查而未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审查不合格;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已立案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做出撤销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同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第十三条 农药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已过期或者已被撤销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一、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二、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三、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四、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六、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七、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八、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九、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十、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十一、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十二、违反本标准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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