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上门检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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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上门检查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符合以上规定经实地勘察发放许可证,不符合不予发放。

扩展资料
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食品流通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机关审核后,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条件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8、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9、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开户行证明和书面声明等;
10、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11、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审验后退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上门检查什么?

在北京租店面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条件

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程序如下:
1.到营业地方的所属工商局核准名称;
2.带上租赁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3.准备6张彩色照片(最好大一寸和小一寸都准备)
4.经营者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经营者是外地户口,还需提交暂住证,计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带上二三十元就OK,根本不需要几百元;
6.办理营业执照必须在三十日内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办理证就核定定额税),还有代码证(这个为了购买社保而办,因为现在新办的社保都需要到劳动局备案,所以要办代码证.)
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代码证所有证件办齐都不会超过300元.

工商局查到过期食品,怎么处罚

工商机关查处销售过期食品罚款时,一般是按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计算罚款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扩展资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食品安全法-百度百科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咋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内各方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必须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  第三条市场内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五条市场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三)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落实**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实施食品准入的市场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场内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  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第九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第十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在出售的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蔬菜等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第五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1. 与扶持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相关的激励政策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在安全费用提取比例、安全风险抵押金缴存比例和保险投保费率等方面实施浮动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高的企业,按照相应等级下浮一定比例提取或缴付费率如企业工伤保险缴费;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未完成达标的企业,探索强制推行商业保险(责任保险)投保制度。
  2. 与投融资保障、诚信信用相关的激励政策
  一些地方探索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相关政策,用现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力度。
  广东省规定,已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的,要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加大企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支持力度,融资贷款可享受下浮10%的优惠利率。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要积极用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广西柳州市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联系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如由中国人民银行柳州中心支行牵头开展的柳州市诚信中小企业的评选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挂钩,在2009年柳州市179家申报企业的抽查中,有13家企业因为安全生产原因未获得推荐,直接影响该企业在银行的信用。
  山东的东营和滨州两市实施了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与诚信企业推荐挂钩的措施。如东营市下发了由东营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荐东营市诚信企业的通知》中,将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列为重要评选条件。实际执行中,未达到**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一律取消东营市诚信企业评选资格。许多企业非常关注诚信对企业的影响,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再加上当地相关银行严格按这个规定执行,使得这个文件的执行效果非常好。
  3. 与税收相关的激励政策
  广东省积极利用增值税转型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加快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安全技术装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规定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为开发安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固定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
  此外,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优先为其办理安全许可证到期申请延期或换证手续,以此作为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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