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一、省**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4项)二、省**决定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目录(100项)三、省**决定取消的事项目录(63项)四、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目录(15项)五、省**决定委托下放的事项目录(14项)六、国务院决定下放我省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8项)
一、省**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4项) 实施机关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省
府
办
公
厅
1
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企业的小汽车
定编审批
《**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办公
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
定〉的通知》(粤办发〔1995〕21号)
《**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办公
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97〕14号)提请省人大
制定地方性
法规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2
省管权限内的基建工程
(含相关设备 材料、
勘 察 、设计、监
理)、特许经营(投资
主体选择)项目的招标
方式及招标范围的核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2003年省人大颁布)
省
经
贸
委 3
生产水产养殖用盐产品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
布)
由原省食盐
专卖局转入
4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
企业、扩大盐业生产规
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9年省人大颁
布)
由原省食盐
专卖局转入
5
食盐包装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9年省人大颁
布)由原省食盐
专卖局转入
6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许可证
《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省
人大颁布)
提请省人大
修改地方性
法规
7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
证明
《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省
人大颁布)
提请省人大
修改地方性
法规
8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
《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省
人大颁布)
提请省人大
修改地方性
法规
省
科
技
厅
9
科技出展
《关于调整临时因公出访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
审核审批权限及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
〔1993〕13号)
《关于执行粤府〔1993〕13号文有关问题的通
知》(粤办函〔1993〕320号)提请省人大
制定地方性
法规
省
民
族
宗
教
委 10
宗教院校合并、扩大、
变更学制和停办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000年省人
大颁布)
11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000年省人
大颁布)
12
印制宗教出版物和承印
境外宗教出版物《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000年省人
大颁布)
13
省直企事业单位生产经
营清真食品《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8
年省人大颁布)
省
公
安
厅 14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
安培训学校(专业)、
保安职业培训机构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999年省人
大颁布)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1年省**令第70号)
15
外省爆

无公害农药目录中都有哪些产品?
(1)生物源农药:指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物质或从生物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病虫草害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具体可分为植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和微生物源农药。如Bt(苏云金芽胞杆菌)、除虫菊素、烟碱大蒜素、性信息素、井冈霉素、农抗120、浏阳霉素、链霉素、多氧霉素、阿维菌素、芸薹素内脂、除螨素、生物碱等。
(2)矿物源农药(无机农药):指有效成分起源于矿物的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有硫制剂、铜制剂、磷化物,如硫酸铜、波尔多液、石硫合剂、磷化锌等。而毒性较小、残留较高的砷制剂、氟化物等不在本推荐范围之内。
(3)有机合成农药:限于毒性小、残留量低、使用安全的有机合成农药。有使用安全的菊酯类和部分中、低毒性的有机磷、有机硫等杀虫剂、杀菌剂及部分中低毒性的二苯醚类除草剂等,如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辛硫磷、多菌灵、百菌清、甲霜灵、粉锈宁、扑海因、甲硫菌灵、抗蚜威、禾草灵、稳杀得、禾草克、果尔、都尔等。
关于公布_铁路旅客禁止、 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_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
(一)包装密封完好、标志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二)香水、花露水、喷雾、凝胶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 (三)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四)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50毫升,每种限带1件,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五)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六)标志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含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运输的物品。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二00一年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部长:徐冠华
2001年12月12日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目录格式说明
目录格式:
编号:(1)××××××J(X)
技术名称:(2)_______
控制要点:(3)_______。(出口条件)
说明:
(1)编号:共7位
年度代码+分类号+技术名称类目号+控制等级代码
2位数字 2位数字 2位数字 1位字母
年度代码由目录编制年度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分类号和技术名称类目号与排序索引表中相应数字(粗体字为分类号)对应
控制等级代码中“J”表示禁止出口,“X”表示限制出口。
(2)技术名称:某一类技术的总称。
(3)控制要点:该类技术中需要控制的技术内容、特征及范围。
(4)出口条件:
①“△”表示技术(软、硬件)禁止或限制出口,产品可以出口;
②“◇”表示技术软件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硬件及产品可以出口;
③“▲”技术(软、硬件)、产品均禁止或限制出口。
注:
正文中〔方括号〕部分是对前面词语或字母的注释。
正文中(圆括号)部分是对前面概念的一般性说明。
## 排序索引表
01 工程通用技术
01、真空技术
02、声学工程技术
02 测绘技术
01、大地测量技术
02、地图制图技术
03、精密工程测量技术
03 地震监测技术
01、地震观测仪器生产技术
04 气象技术
01、雷暴探测与报警技术
05 地质技术
01、地球物理勘查技术
02、地球化学勘查技术
03、地质找矿勘探技术
04、油气田勘探技术(见石油类目)
06 医学技术
01、中医医疗技术
02、潜水医学保障技术
07 药品生产技术
01、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
02、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
03、天然药物生产技术
04、药用辅料及中间体制备技术
08 中药生产技术
01、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02、中药的配方和生产技术
03、中药饮片炮制技术
09 医疗卫生器械生产技术
01、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
02、医用治疗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
03、医用材料及制品生产技术
10 农业技术
01、农作物(含牧草)品种及其繁育技术
02、经济作物品种、繁育及加工技术
03、农用机械制造技术
04、化学农药生产技术(见化工类目)
05、生物农药生产技术(见化工类目)
11 林业技术
01、林木种质资源及其繁育技术
02、园林植物、观赏植物繁育技术
03、林木生长调节剂制造及应用技术
04、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
05、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保护技术
06、林产化学产品加工技术
12 畜牧兽医技术
01、畜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
02、畜禽饲料及兽用生产调节剂生产技术
03、畜产品加工技术
04、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技术
05、蜂类品种、繁育和蜂产品采集、加工及利用技术
06、兽药生产技术
07、兽医卫生检疫技术
13 水产技术
01、水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
02、水产病害防治技术
03、水产品加工技术
14 计量技术
01、计量基、标准制造及量值传递技术
02、计量测试技术
15 工程材料制造技术
01、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2、陶瓷材料生产技术
03、耐火材料生产技术
04、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5、人工晶体生长与加工技术
06、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07、无机非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08、聚合物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09、金属材料制造技术(见冶金、船舶、航空、航天类目)
10、有机高分子材料制造技术(见化工类目)
16 矿业工程技术
01、矿山建设技术
02、采矿工程技术
03、选矿工程技术
04、钻井工程技术
05、矿山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06、矿山产品生产、加工与利用技术
17 石油、天然气开发工程技术
01、油气田勘探技术
02、油气井钻井工艺
03、石油钻采装备制造技术
04、石油、天然气集输技术
18 冶金工程技术
01、钢铁冶金技术
02、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03、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
04、非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法律依据:《农药产业政策》第五条 加快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升。严格生产准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新技术和自动化在行业中的应用水平。到2015年制剂加工、包装全部实现自动化控制;大宗原药产品的生产70%实现生产自动化控制和装备大型化,2020年达到90%以上。第六条 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夯实创新基础,完善现有农药创新体制和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导向,推动农药创新由国家主导向企业或产学研相结合转变。到2015年,国内排名前十位的农药企业建立较完善的创新体系和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创新研发费用达到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2020年达到6%以上。第七条 降低农药对社会和环境的风险。严格农药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强化工艺创新和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推进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加快高安全、低风险产品和应用技术的研发,逐步限制、淘汰高毒、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农药产品和工艺技术;建立和完善农药废弃物处置体系,减轻农药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到2015年,污染物处理技术满足环境保护需要,“三废”排放量减少30%,副产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30%,农药废弃物处置率达到30%。到2020年,“三废”排放量减少50%,副产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50%,农药废弃物处置率达到50%。第八条 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监管效率。推进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实施名牌战略,着力培养主导品牌,提高其市场份额。到2015年,在农药市场中拥有驰名商标的农药产品的销售额达到全国农药总销售额的30%以上,2020年达到50%以上。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农药,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登记、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生产农药以及含有农药有效成份的肥料、进口农药和分装农药,必须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登记申请,应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工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办理。第五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单位应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提交农药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资料及农药样品。
用于农药登记的药效试验和毒理学试验,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的有试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有试验资格的单位不得为本单位农药产品进行登记试验。第六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收到农药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必须具有经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批准的农药标签,其内容包括:
(一)农药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
(二)有效成份、含量、剂型和净重量或净容量;
(三)农药登记证号;
(四)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但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
(五)农药类别颜色标志条、毒性标志;
(六)产品性能、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七)生产日期(批号);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标明分装日期(批号);
(八)质量保证期;
(九)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注明生产、分装企业的名称。
农药标签确实无法记载上款内容的,应当附具与标签具有同等效力的说明书,补充完善上款内容。
经批准的农药标签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禁止假冒、伪造、或擅自更改农药标签。第八条 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药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续展登记;逾期未申请续展登记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第九条 农药生产管理,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条 下列单位可以申请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上述单位设立网点经营农药的,应当加强对经营网点的管理,并对经营网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经营网点不得再下设网点经营农药。
农药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
经营卫生杀虫剂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一条 禁止农药监督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网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知识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第十三条 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凭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购进农药时,应当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索取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与农药产品标签标明的内容核对无误,并经查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进货。
有知道房地产开发资质变更过程是什么的吗?资质管家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材料:
(一)已变更后的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原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同意变更,换发新证,不同意变更退文处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五)《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令第128号发布);
(六)《广东省人民**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令第142号发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办资质年检手续需要的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身份证(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数据核查表》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本年度纳税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5、企业《本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6、社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原件,加盖公章)
7、企业人员职称证书:(核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1)**资质要求:①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的职称证书;②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四级资质要求:①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②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暂定资质要求:①公司成立不满一年;②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③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8、《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人员统计表》(加盖公章)
9、获得国家开发企业资质一级或二级的企业,提交该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0、合作开发的项目必须提供合作方开发分成协议。(核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11、企业经营业绩可按参股比例合并申报。如需合并申报业绩,企业需共同提交申请书(加盖双方公章)、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信息单,《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合并申报统计表》)。不需要合并申报的企业不提交该表,经营业绩不可重复统计。
广东如何办理农资公司
如果是公司的话, 根据公司法要求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经营的话,可以找中介公司,也就是加盟一些大型的农资企业。一般个体是不能单独注册的。
如何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8、农药56学时培训证明。如需学习农药经营知识推荐选择天天学农,该机构师资强大。内容全面,知识要点全覆盖;可以通过手机学习,随时观看,反复观看;教师全程服务,一对一答疑。【了解更多农业考证信息】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推荐选择天天学农。天天学农是国内首个农民职业教育服务平台,也是目前国内服务农民人数最多、覆盖面积最大、课程体系最完善的农业知识服务平台。学员参加天天学农的线上培训,学完后可获得学习认证。该证含金量高,行业认可,可用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第八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