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问题种子怎样依法维权

作者:

买到问题种子怎样依法维权

农民购买假种子,伤害是致命的,受害农民应懂得依法维权。买到假种子应怎么维权呢?
八种情况可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也就是说,遇到以下八种情况,都可以要求索赔:
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等;假冒种子;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种子;种子经营者承诺不兑现;短斤少两、数量不足;无理拒绝赔偿或者拖延赔偿。
索赔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有关费用,既包括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歉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用水等)和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三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
一般情况下,可得利益损失按照所在乡镇前3年同种作物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统计资料的,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种作物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1倍以上两倍以下计算。
需收集保留证据
种子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来解决。而种子使用者只有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因此,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下列证据:
购种发票 发票是证明种子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和权益受损后因果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发票要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
种子包装袋 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袋的样品。
证人证言 即了解情况的证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种子管理、农业科技等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
申办保全证据公证 当种子使用者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
其他证据 除上述几种主要证据外,种子使用者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它对主要证据具有有效的补充作用。如种子作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买到问题种子怎样依法维权

食物中毒导致的法律问题?着急。

  首先,这种情况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因此你父亲的情况算后果特别严重。
  再次,法院是靠证据判案的,因此你要提供翔实的证据,一是医院对你父亲死亡的原因证明,就是证明是死于食物中毒引起的急性肾衰;二是所食酸奶的包装及销售证明,是你要求赔偿的证据,因为这种案子你可以把生产厂商和销售商列为连带责任人,要求他们负连带责任,找到一个就可以让他赔全部损失。
  最后,就是如何打官司的问题,建议你最好找个刑事律师来办理,这种案子诉讼时效是一年,记着别超过了。
  祝你维权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在生产销售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最高可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就是指经营者、经营者产成品中夹杂、造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是以不过关商品假冒及格商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二、如何区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区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从民事行为主观性上是不是故意和客观性层面的_果来考虑到。当民事行为故意生产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超过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创立犯罪;销售金额未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通常属违纪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单位依规给与行政许可。针对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只是查办到伪劣产品自身,而无法以至于没办法查明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子,依据2002年4月5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条文,“伪劣产品并未销售,完税价格金额超过刑法要求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罪惩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宗教活动场所什么,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呢

法律分析: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公安、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食物中毒如何诊断?

食物中毒的诊断 1、食物中毒的诊断机构:在《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中明确规定食物中毒患 者的诊断由食品卫生医师以上(含食品卫生医师)诊断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确定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确定。 2、食物中毒的诊断依据:食物中毒诊断基础在食物中毒调查所占有的资料,把这些资料进行整理,用流行病学的方法进行分析,结合各类各种食物中毒的特点进行综合判断。其判定依据在GB14938-34的第4部分有详尽的要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进食的关系: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发 病,发病者均是食用者,停止食用该种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 (2)食物中毒特征性的临床表现:发病急剧,潜伏期短,病程亦较短,同一起食物中毒的病 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同时发病,很快形成发病高峰、相同的潜伏期,并且临床表现基本相似(或相同),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直接传染,其发病曲线没有尾峰。 (3)食物中毒的确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资料:从不同病人和中毒食品中检出相同的病原,但由于报告的延误可造成采样不及时或采不到剩余中毒食品或者病人已用过药,或其他原因未能得到检验资料的阳性结果,通过流行病学的分析,可判定为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 对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流行病学的分析报告至关重要,该报告必须满足食物中毒流行病学 特征性的要求,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 对各类不同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略有不同,要作出明确的诊断和鉴别,食品卫生医师应具有 一定业务技术水平。

如果用农药放入鱼塘,一亩的两口鱼塘这样能得到怎样的法律行事和责任?

首先应该确定鱼塘的鱼死亡是否是由于附近农田喷洒农药引起的,然后再确定双方的责任。鱼死亡并不是由于主观过错造成,也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所致,而是由于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原因(即意外事件)造成的。故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不必承担民事责任的。对鱼被农药毒死的结果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可由双方分担鱼塘损失。给农田喷药,没有毁坏鱼塘的鱼的故意或过失,对农药毒死鱼塘的鱼的结果不存在任何过错。同时,鱼塘对自家鱼被农药毒死的结果也无任何过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鱼塘的鱼被农药毒死,虽然双方均无过错,但鱼塘的鱼受损毕竟是由喷洒农药引起的,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也应酌情分担鱼塘损失,但应以直接损失为限,间接损失范畴,不应分担补偿。

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