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印度尼西亚什么单据是必须的?
印度尼西亚口岸通关务实指南
印度尼西亚位于亚洲东南部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横跨赤道,南北跨度l 888公里,东西跨度5 110公里。陆地边界2 774公里,东部伊里安查亚与巴布亚新几内亚(边界长度820公里),北部加里曼丹与马来西亚的沙捞越、沙巴(边界长度1 782公里)接壤,南部西努沙登加拉省与新独立的东帝汶比邻(边界长度172-公里),与澳大利亚隔海相望。由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17 508个大小岛屿组成,其中约6 000个有人居住,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之国,素有“赤道翡翠”之美誉。陆地面积1 904 443平方公里,海洋790万平方公里(包括专属经济区)。人口224 784 210(2000年7月),是世界第四人口大国。有100多个民族,其中爪哇族占47%,巽他族占14%,马都拉族占7%。印度尼西亚语为通用语言和官方语言。各民族拥有自己的语言,全国共有各民族语言和方言583种。
印度尼西亚华裔人口约700万,是世界上华侨华人最多的国家,几百年间,传统的中医药一直是当地华人健康的守护神。同时,印度尼西亚是蕴藏植物药的巨大宝库,约有2万多种可以入药的动植物,是中国记录在册的天然药物种类的2倍,极具开发潜力。虽然,印度尼西亚土著人有使用当地草药的习惯,但仍处于较原始的阶段。近几十年来,印度尼西亚的中医药发展停滞不前,年轻一代华人对中医药的信赖度降低。此外,在雅加达中国城的草埔商业区,出现不少假冒伪劣药品,败坏了中药的名声。印度尼西亚总统梅加瓦蒂访华时提议,加强两国在天然草药研究方面的合作交流,希望中国悠久的中医药理论和成熟的制药技术为印度尼西亚草药的发展提供帮助。中医药在抗击非典中的作用,使得世界人民加深了对中医药的认识,中药确有提高免疫力和促进病后康复的作用。
1 进口管制
1.1进口许可证
一般不需要,有些货物需要工贸部的特别许可证,个别货物禁止进口,有些货物只有经授权的独家代理商方可办理出口。对许多货物还有进口垄断措施及配额规定。
1.2单证要求
1.2.1商业发票份数不等,发票上必须写明出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发运的地点和时间,货运件的标记、序号、数量和种类,每件货物的重量和内容,并附有详细的商品名称和海关税则编号。
1.2.2原产地证明书没有统一要求,只是印度尼西亚官方机构保留对个别情况下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书的权力。产地证需要3个原始件和2个副本。
1.2.3 其它单证 检验报告(LKP=Laporan Kebenaran Pemerikssan)要求所有货物在发运之前必须经过质量、数量、价格检查。其中有些货物属例外,如价值在5 000美元以下的特品、原油、石油、贵金属、宝石艺术品等。
1.3商品检验
印度尼西亚对凡价值在5 000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绝大多数都要进行质量和数量检验。当需要对进口商品进行装船前检验时,印度尼西亚的相关部门会向出口国的检验代理人提供咨询性文件(包括进口许可证及其它特别文件),凭借这些文件,检验代理人将同卖方联系,安排出口商品检验。此时卖方必须提供价格表、产品性能说明书、正式发票副本以及检验代理人所必需的其它文件。卖方还应提供装货清单和提单等相关单据的副本。在检验完毕且所要求的进口单据完备的情况下,进口检验代理人将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1.4有关包装的特殊规定
对食品、饮料、陶瓷、玻璃器皿、家庭用品、纺织品和肥皂,必须以生产者的原包装发运,并且按货物的种类、性能和商标分别包装,还要在货物原包装上明显标出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商标等内容。此外,还应考虑到印度尼西亚的气候状况,特别要注意防水和防锈。
1.5海关对滞存货的处理
到达印度尼西亚的货物必须在30天内完税。在雅加达港,货物超过期限后,将被送往有关监督机构的简易仓库,该机构隶属于国家港务公司。货物在那里可存放 1~3个月,逾期不取的,在港务局的仓库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支付仓储费。对扣除了拍卖费用后的余额保留3年,3年后仍无人认领,则上缴印度尼西亚国库,货物在缴纳关税之前不允许退回。
2 保税区及其管理制度
目前,印度尼西亚已建有100多个工业区,有些与自由贸易区结合,形成了保税区。印度尼西亚现有10多个保税区,货物由印度尼西亚海关领域以外的地区进入保税区,不视为进口,也无须缴纳关税或其它出口税;供加工或再出口等用途进口的各种原料或成品可自由进入保税区,不受印度尼西亚国内禁止进口规定的限制;由印度尼西亚其它地区或印度尼西亚以外地区输往保税区的商品或原料,不论其用途是供直接消费,还是在保税区内加工或暂时储存,其在印度尼西亚国内的货物税、增值税、关税及其它税收皆可免征;保税区内加工的产品,原则上以外销为主;凡经印度尼西亚**核准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皆可享受减免进口关税、进口货物税、扣缴税及国内货物税等各项税收的优惠待遇。另外,企业以合并或股票上市的方式扩大规模,仍可享受减免资本货物及原料或辅料增值税的退税待遇。如果资本货物的产权被转让或用于其它用途,则不能享受该项免税或退税待遇。
3 关税制度
印度尼西亚的平均进口关税水平较低,对进口商品的关税分以下4类征收。
3.1 A类商品
为国内必要的进口商品,包括稻米、面粉、某些钢铁制品、某些化纤产品、棉花、药材、农业机械设备等。这类商品的进口关税率大部分在5%~10%。
3.2 B类商品
为一些工业产品必需的零部件和材料,进口关税率为10%左右。
3.3 C类商品
为国内市场需求不大或国内相关企业需要进口保护的商品。此类商品的进口关税较A类、B类商品要高。
3.4 D类商品
为奢侈品、某些消费品以及国内可以生产但应加以进口保护的商品。此类进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最高。
4 中药类产品进口概况
印度尼西亚华人较多,他们注重滋补养生之道,因此滋补品,主要包括天然蜂蜜、燕窝、王浆等在印度尼西亚较为畅销,消费量较大。蜂蜜的进口金额为966 706美元,比1998年增长139.72%。进口量继澳大利亚、越南之后列在第三位,而金额则列第六。燕窝、王浆等可食用原动物产品进口额为232 993美元,增长197.72%,我国列原产国第一。印度尼西亚也是燕窝生产国,产品多出口,主要是香港。
药材的进口税为5%,无需在卫生部注册。印度尼西亚的药用植物可食用,部分还用于生产化妆品、调味品。据印度尼西亚药用植物生产商和出口商协会声称,印度尼西亚现有可加以培植的草药300余种,但由于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和专业性培植加工,本国产量供不应求,很多草药须依赖进口,例如:茴香、白豆蔻、葛缕子、猫须草、山柰等。以茴香为例,印度尼西亚只有中爪哇产,年产量200~300吨,每年还需进口3 000吨。经营药材生意的大小公司有几百家, 1999年进口5 929 128美元,比1998年增长70.87%,与1997年持平。甘草全部由我国进口,金额为2l 880美元,人参进口金额为710 514美元,主要是从香港地区、意大利、中国**、韩国进口,香港占36%。在其它的药材贸易中香港也起着重要的转口作用。几年前开始兴起的植物提取物,由于含量精、附加值高、食用方便等特点而倍受青睐,1999年印度尼西亚进口额为11 863 620美元,增长29.5%,主要从欧美进口。
中成药市场一直不错,尤其是来自中国的名牌、老牌产品长销不衰,例如片仔癀、同仁堂的牛黄安宫丸、云南白药等。印度尼西亚当地人也越来越多地相信、喜用中药,在消费群中华人占60%,其余40%则是印度尼西亚人。中药的年销售额达960亿印度尼西亚盾,合1 103万美元。很多年前就有800多种中成药得以注册,但由于印度尼西亚卫生部规定很多品种需要重新注册,而注册、检验的手续烦琐、时间长而不定,使得进口受到严重限制。最重要的问题还在于市场上走私、假货现象严重,一是逃避**的注册制度,二是走私者有利可图。更有甚者,有些不法商人在原品中搀假,例如把100%的含量减少到30%左右,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对市场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不能遏制各种不法行为,从而损害了正当进口商的利益,也使得中药的名誉受损。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我国片仔癀的厂家最大代理商的印度尼西亚三有药业有限公司,他们与片仔癀厂家协商,一方面厂家给公司限定较低的价格,使其薄利销售,在价格上尽量减少与走私品的差额;另一方面,在产品上制作防伪标志,并加强对真品的宣传。这样,.可以在市场上打击走私,并增加占有份额。
5 印度尼西亚**加强中药进口管理
印度尼西亚对传统药物的流通有非常严格的规定,除界定基本含义外,对于流通申请手续给予明确的规定。①经印度尼西亚**地方官员认可,授予生产商成药的自由销售许可证。②需有由总司长指定实验室的安检证明。③原产国生产商或商标持有者出具的授权书或指定书原件。上述文件报总司长。申请注册的时间较长,包括认证和检验过程。但市面上有人专门提供药品注册服务,一般可缩短时间。
据《印度尼西亚日报》报道,卫生部长穆卢克说,外国出口到印度尼西亚的传统药物必须注意以下事项:①在印度尼西亚销售,应获得“药品与食品监督总署“颁发的准字;②包装,除了原产国所用的文字外,还必须附有印度尼西亚的准字;③印度尼西亚文说明必须含:药名、成分、重量、体积、容量及粒数、每次服用量、功效及禁忌、失效期、编号、厂名及地址、在印度尼西亚负责销售的代理商名称及地址。上述内容需印在药品的包装上。
药品的“发行准字”,只发给生产药品的外国厂家所指定的印度尼西亚代理商。在申请准字时,要附上生产国厂家发出的“自由销售证”原件。该证明书必须通过印度尼西亚驻外代表机构才算合法。所输入的外国传统药物,如为单味药,必须具备“发行准字”。输入单味药仍然负有向“药品与食品监督总署”呈报的义务与责任。从发出之日起,在一年限期内,如发现其使用不符合法令条文规定,发行准字将有被撤消的可能。所谓单味药,是指天然植物或动物的整体或有效成分,或者矿物质,未加工或仅仅简单加工,尚未用化学方法提纯,或者已经予以干燥处理(**认为可以例外看待的,可另当别论)。
上述规定自1998年11月23日起生效,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发行上述药品的商家的利益。已经向**登记的传统药品和已经获得原来厂家“特准生产”的许可证,但尚未在印度尼西亚进行生产,自上述“登记证”同意书发出之日算起,两年内可遵照上述1998年所颁布的第1297号卫生部长决定书,申请发行准字。

农药的发展史
解放初期主要是有机砷类农药,直接可使用红矾;60年代主要有机苯类,六六粉为代表;70年代主要用有机磷类,1059、3911、1605、乐果等;80年代拟菊酯类,提倡低毒高效;90年代到本世纪末,提倡生物制剂。现在仍然提倡生物农药,无毒无公害,如灭幼脲3号,杀螟杆菌,青虫菌等,以菌治虫,以虫治虫。
生物农药发展趋势如何?
在生物农药发展的今天,农业实现了快速转行,农业不再是以数量为主体,而是更加侧重质量的提升。农药的发展方向也有了明显的改变,不再是以单纯的农药为主,其中选择性农医药所占比例不断提高。此外,生态合理农药和环境和谐农药也实现了快速发展,这些农药有助于环境保护,促进农药的发展以及改革,在提升农业单产的同时实现该产业可持续发展。生物农药的杀虫作用比较明显,同时选择性高,能够有效控制环境残留,因此这一农药的发展备受关注。
在以前要想提高经济水平,就必须大力发展农业,提高单位面积粮食产量。从病虫草害所致危害中挽回损失,是提高单位面积粮食产量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使用农药是这一措施的重要保证。过去的半个世纪中,化学农药在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增加粮食产量,减少世界缺粮人口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导致了危害物猖獗、抗药性、残留和环境污染问题。
在这个时候,高效、低毒、无污染的生物农药成为了研制、开发与应用的热点。世界各国**都争相投入巨资,鼓励研究和开发新型生物农药。一些全球性大型化学农药和生物技术公司,如美国的杜邦公司和孟山都公司、德国的拜耳公司、瑞士的先正达公司、丹麦的Novo公司、日本的住友公司等,纷纷投巨资发展生物农药
同时,我国也把生物农药的研制和开发列为国家重点科技攻关和高技术发展计划。生物农药的开发费用仅为化学农药的1/40,登记费用也仅为化学农药的1/100。目前世界生物农药销售额达3亿美元,约占整个农药市场的1%。预计生物农药将以.10%~15%的速度递增,到2010年,世界上生物农药的销售额将占农药总销售额的15%,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可观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利用生物农药对病虫害的有效控制是解决我国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绿色有机农业的主要技术手段。生物农药作为性能优越的农业生产资料,将会在农业安全生产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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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农药登记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活性较高的杀菌剂与新型杀菌剂可以混用吗?
这两种杀菌剂是不可以在一起使用的,因为他们在一起使用就会发生化学反应,反而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