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反新广告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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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反新广告法处罚

法律分析:对轻微违反新广告法的处罚如下: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的范围内以相同的广告额进行公开更正费用,消除不良的影响,并罚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1、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2、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3、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5、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6、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7、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8、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9、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10、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11、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12、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13、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14、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轻微违反新广告法处罚

请问这样的广告违法吗

您好!不违法,这只是广告表现形式的一种方式,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与广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广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以下种类:
一、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 ;《广告管理条例》 (1987)。
  二、特殊行业的: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1996年12月30日作出修改,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8月8日发布,1992年10月1日执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3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3月8日发布);《药品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6月1日发布施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3月22日)、《药品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农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7年2月1日施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7年2月1日施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发布);《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发布,1999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发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发布);《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1996年2月29日发布);《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局第81号令;《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第84号令等。
  三、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户外广告市场,提高户外广告设施的档次和品位,有效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等(下称设施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栏(画)、站牌、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其他设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如带支架的广告牌(包括擎天柱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实体广告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墙面牌匾、建筑标牌、电子显示屏、悬挑广告、楼顶广告、檐下悬挂广告、道旗等;

  (四)粘贴式:指以粘贴方式附着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各种告示、招贴、标语等;

  (五)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浮雕式建筑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聚焦丨全国首个!这项改革正在形成“山东标准”

当前,“一业一证”改革正成为各地比拼营商环境、改善政务服务的重要战场。
山东在省级层面率先突破,编制公布全国首份《“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证工作指引》地方标准,印发《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实施方案》,已取得明显成效,接下来应在法治化、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上多下功夫,问需于企,以市场主体的需求为中心,优化方案设计和工作流程,推动改革取得更大成效。
破解“准入不准营”的治本之策
“一业一证”改革,是指把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项审批事项、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综合许可证”。
“一业一证”改革体现了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从商事登记制度“先照后证”改革解决“办照难”问题,到行政许可制度“证照分离”改革解决“办证难”问题,再到“照后减证”改革解决“办证多”问题,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一业一证”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开办过程中行业准入后的行业准营问题,是破解“准入不准营”的治本之策,是“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的新路径,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首个地方标准
山东自2020年4月30日开始,选取20个行业试点“一业一证”改革,目前已取得显著成效。
在全国首次实现省级层面全覆盖。山东在全国率先突破,实现了全省186个市、县及功能区20个试点行业的全覆盖,2020年共发放行业综合许可证49910张,首批20个试点行业办事环节、申请材料、审批时间分别较改革前压减71%、80%、78%,全年新登记企业数量同比增长11、7%,市场主体近1200万户,市场活力得到充分释放,市场潜能得到有效激发。山东“一业一证”改革的试点经验被纳入《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一省一案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放管服改革典型案例。
行业范围不断扩展。2021年1月8日,山东印发《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1年1月起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新增30个行业,将全省行业综合许可范围扩展至50个行业,提速流程再造,一证准营、全省通用,并于5月1日在全省全面推开。
再造流程,实行“六个一”管理。“一次告知”,整合审批要件,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必须具备的许可条件和材料清单;“一表申请”,将行业市场准入许可涉及的多张申请表归并为一张申请表,简并申报材料,并推行承诺制容缺受理;“一窗受理”,设置“一业一证”窗口,并实行全程帮办代办服务;“一同核查”,合并核查程序,统筹组织市县联动、部门联合,实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一并审批”,实行并联审批,除即时审批事项外,审批时限依照全流程中最短审批事项用时确定,限时办结;“一证准营”,制发加载集成有效许可信息二维码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全省通用。
形成了“一门受理”“一门审批”新模式。山东的“一业一证”改革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实施,实行集中审批,审批职责更明晰,协调更方便。《方案》明确“一业一证”改革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作为牵头主体,统一协调改革试点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包括会同协同部门制定有关行业实施细则,集成各部门要求的行业准入条件、申请信息要素和材料清单,制定新的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审批流程和许可证内容规格样式等,并负责具体受理、审查、审批,实现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审批,形成“一门受理”“一门审批”的新模式。

问需于企、扩面提质,打造“山东标准”
与此同时,山东“一业一证”改革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在市场主体端,存在着综合许可证在外省的效力问题,即跨省互认的问题;在**端,存在着行政审批部门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即行政许可法定赋权的问题等,亟需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加以解决。
推进山东“一业一证”改革扩面提质,应在法治化、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上多下功夫,问需于企,多渠道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以市场主体的需求为中心,优化方案设计和工作流程,推动改革取得更大成效。
法治引领。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好改革的法治保障工作。
“一业一证”改革涉及审批流程再造和监管制度创新,在全国和各省、市层面均无直接的法律依据支撑,为此,需要根据改革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目前,山东省“一业一证”改革被写入《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这意味着“一业一证”改革已被纳入山东省的地方性法规,下一步还需进一步细化、完善,真正实现法定赋权。
标准先行。山东已在“一业一证”改革的20个试点行业制订了工作规范,下一步要着力进行标准化建设,起草行业综合许可受理、审查、审批三个环节的标准体系,包括受理环节的行业综合许可目录清单、许可条件和材料清单、申请表等,审查环节的现场审核事项清单、承诺制容缺受理、整改意见、整改情况复审等,审批环节的审批管理、质量、流程、评价、安全、环境等,制定层次分明、内容全面的标准体系,使“一业一证”改革向规范化、标准化推进。

持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打造智能审批模式。山东省正在全面谋划实施“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加快建设数字**,这是“一业一证”改革的技术支撑。
在数据共享方面,要打破“信息孤岛”,拔掉“信息烟囱”,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共享应用,建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完成国家、省、市**平台级联,加快推进全省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息、宏观经济、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六大信息资源库建设,实现数据的标准化、结构化。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推进“一次办好”、“一网通办”,建设“一业一证”网上申办系统,根据市场主体和有关部门的需求不断迭代升级,提升网上申办系统的智能化水平,聚焦便捷查询、自动比对、精准匹配、智慧填表等功能,做到无感申报。选择一批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高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整合材料,结构化数据,指标化审查,打造无需人工参与的智能审批模式。
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发挥制度叠加效应。探索建立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细则,加强各部门在审批、服务、监管全流程各环节中的衔接,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协作。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证照监管制度,加快电子证照库、电子印章系统的建设。探索建立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度,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要依法依规严肃惩处。探索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审批服务的“好差评”制度,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形成评价、监督、反馈、整改的评估导向反馈机制,促使**部门持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大众网)

新广告法通过新规定都有哪些

【看点1: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一句话解读】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有必要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
【看点2:保健食品非药品 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一句话解读】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一样,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且实践中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情况较为严重,三审稿为此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看点3: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一句话解读】一些媒体以健康讲座、养生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设专门条款将有效防止无良商家“忽悠”消费者。
【看点4:母乳代用品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一句话解读】母乳是婴儿成长最自然、安全、完整的天然食物,母乳喂养应该鼓励和促进。
【看点5:大众媒介、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一句话解读】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为也行不通了。
【看点6:代言过虚假广告者或将有三年“禁期”】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一句话解读】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
【看点7:违法发布广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被吊销】
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句话解读】事实上,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对医疗机构发布广告行为作出过相关规定;此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处罚力度,也显示出加强对医疗广告管理的决心。
【看点8:部门合力治理违法广告】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句话解读】治理违法广告需要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除了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如何保证新《广告法》的执行力和社会认知度?如何依照新《广告法》提升广告监管执法水平?新《广告法》将如何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如何配合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新《广告法》怎样帮助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更多的政策机遇和更大的发展空间?2015年4月30日10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双舟做客中国**网,就新《广告法》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新《广告法》大而系统十年磨一剑很不容易
  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张国华司长首先介绍道,20年前出台的广告法是适应了当时广告市场的状况而出台的。今天已经由200多亿发展到5000多亿,由传统的媒体发展到各种媒体、各种广告推送形式和技术,现有广告法对现有市场秩序的维护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基于这样的背景,从十年前,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就开始启动修改广告法的事情,因为这十年广告市场和广告技术发展的很快,所以总是有一种跟不上形势的感觉。但是人民群众对于广告市场秩序的维护的呼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的需要,需要我们尽快把广告法修改出来。所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4月24号通过了广告法的修订案,使这个广告法基本上能适应目前规范、监管广告市场秩序的作用。
  **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提到,实际上对广告法的修订,2004年就启动了,但是因为法律在执行中要保持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1995年刚通过,才十年时间就大改也不太好。所以工商总局等部门出台了大量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这些规章制度和办法经过十几年的运行实践检验,有一大部分已经成熟了,现在要提升到法律层面上来,所以对广告法进行了比较大的、系统的修订。十年磨一剑,也是不容易的。原来是49个条文只保留了8个条文没有动,增加了33个条文,现在总的数量达到75个条文,应该是一次全面的修订,用了修订的方式,而不是修正案的方式。
  新《广告法》修改幅度大张国华概括其十特色
  张国华接着谈到,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原来是49条,现在变为75条,新增了33条,删除了3条,同时修改了37条。真正原文保留一个词没有动的只有8条。这次修改可以概括为这样几个特色: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七是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八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九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十是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
  明星代言违法广告取消三年代言资格
  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可被吊销发布资格
  张国华向网友举例阐释了新广告法的处罚力度,对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除了罚款以外还可以暂停广告业务的发布,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发布广告的资格,这对一个媒体来讲惩罚规则是很重的,大家知道媒体是靠广告养活的,把它的广告执照吊销了就等于砸了他的饭碗,所以这次惩罚力度很大。
  明星代言了违法广告,三年之内没有资格再代言。同时,明星代言违法广告对他的荣誉也是一个巨大的伤害。以前因为没有具体的条款规定,代了就代了,法律上也没有追究,民事上也没有追究,所以对他的荣誉损害也不大。这次如果代言违法广告,那肯定会成为新闻热点,会停止他三年的代言广告资格,这对明星本人也会付出很大的代价。总体上有些明星还是不错的,但是也不乏一些不负责任的。
  张国华:能认定的新问题都表述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
  针对主持人在监管互联网广告方面的主要抓手和思路,张国华回答道:“我们在今年3.15晚会上透露了一个消息,我们正在委托浙江省工商局在建设互联网广告数据中心,或者也可以叫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现在初步设定为主要监测网站1000个,按照目前互联网广告市场的份额,能占到95%以上,基本上能覆盖了。一些小的自媒体量很小。我们把监测到的互联网违法广告,将按照它的IP地址、注册地分发到所在地的工商,让他们去查办。但是正像你所说的那样,互联网广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新事物,它虚拟化,它不像电视、报纸广告,电视台就在那儿,报纸的出版单位就在那儿,有时候你按照IP地址和注册地去找不一定能找到。另外,它是在网上,它是没有地域的,它的广告是全世界、全国各地都能看到的,所以以谁为办案主体很麻烦,有时候服务器是在境外的,这也给办案带来难度。还有就是广告的判断上,比如链接式广告,它有一种爬虫技术,你点关键词或者搜索,一下子就出来了,这个责任是谁的?等等这些新的问题,我们都在研究。在即将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里面,现在能认定的都表述到了。”
  大众传播媒介不能发布烟草、替代母乳等产品广告
  刘双舟着重介绍,这次广告法对大众传媒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从条文细节来讲,至少在八方面有比较明显的规定。第一,大众传媒不能变相的用新闻方式来发广告。第二,只要是广告必须要标明是“广告”,让消费者知道这是“广告”,消费者能识别。第三,明确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要遵守时长、方式上的规定,就是几点几分,节目与节目之间可以发几分钟的广告,时间长度要很清楚,而且要明确标识出广告还有几分。不能利用介绍健康、养生这样的形式变相的来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
  不能发布替代母乳的乳制品、食品或者饮料的广告。还有就是烟草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能发布烟草广告。如果大众传播媒介要开展广告业务的话,这次我们把它叫做发布登记制度,原来是经营许可,现在叫做发布登记制度。还有就是张司长讲到的,明确把发布公益广告作为大众传媒的法定义务,具体发布的版面、时段、时长要作出专门的规定。还有就是这次广告法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制定专门针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这个权利给了工商总局了。应该说这次规定很全面了,有很多都是新增加的。
  借新《广告法》整顿市场秩序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最后,张国华总结道,我国现在已经变为全世界除了美国之外的第二大广告市场。国家对广告业也是积极支持扶持的,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文件,把广告业也列入到文化创意产业里面去了,同时这两年**财政支持在全国搞了32个国家广告园、国家试点广告园区,国家也给了相应的资金支持。他又说到,从国家在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项目上,把广告的项目也列入到了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里面。国家对广告发展的政策还是比较好的,还是给予相当支持的。这部新广告法的颁布,对于广告产业的发展也可以说是一个有力的保障。只有一个产业健康了,它才能快速发展,如果一个产业做得很烂,这个产业就会出问题了。国家也非常支持广告业的健康发展,通过这部法的颁布实施,能够把广告市场的秩序整顿的更好,把现在良莠不齐方面的莠去掉,使广告业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同时也给广告业在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当中树立更好的形象。
  刘双舟最后补充道:“我非常同意张司长的分析,表面看起来这次广告法对行业来讲义务更大、责任更重了,但是换一个角度讲,新的广告法实际上是对行业更大的保护,因为除了保护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外,还有促进广告业的发展,这是立法的一个目的。这次还有一个行业自律、促进广告行业发展的条文。”

长沙市**108号令文件内容

长沙市人民**令第108号《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第13届人民**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 张剑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包括:(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管理工作。各区人民**和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摘要】
长沙市**108号令文件内容【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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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令第108号《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第13届人民**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 张剑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包括:(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管理工作。各区人民**和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回答】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第三十八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有效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决定由农业部作出。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第四十一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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