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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
  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二)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四)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
  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大垃圾食品有那些?十大安全食品有那些?

世界十大垃圾食物是肥胖的罪魁祸首,也是造成亚健康问题的重大因素,为了健康与身材请大家远离垃圾食品。

一、油炸类食品
  1、导致心血管疾病元凶( 油炸淀粉)
  2、含致癌物质
  3、破坏维生素,使蛋白质变性
二、腌制类食品
  1、导致高血压,肾负担过重,导致鼻咽癌
  2、影响粘膜系统(对肠胃有害)
  3、易得溃疡和发炎
三、加工类肉食品(肉干、肉松、香肠等)
  1、含三大致癌物质之一:**酸盐(防腐和显色作用)
  2、含大量防腐剂(加重肝脏负担)
四、饼干类食品(不含低温烘烤和全麦饼干)
  1、食用香精和色素过多(对肝脏功能造成负担)
  2、严重破坏维生素
  3、热量过多、营养成分低
五、汽水可乐类食品
  1,含磷酸、碳酸,会带走体内大量的钙
  2、含糖量过高,喝后有饱胀感,影响正餐
六、方便类食品(主要指方便面和膨化食品)
  1、盐分过高,含防腐剂、香精(损肝)
  2、只有热量,没有营养
七、罐头类食品(包括鱼肉类和水果类)
  1、破坏维生素,使蛋白质变性
  2、热量过多,营养成分低 
八、话梅蜜饯类食品(果脯)
  1、含三大致癌物质之一:**酸盐(防腐和显色作用)
  2、盐分过高,含防腐剂、香精(损肝)
九、冷冻甜品类食品(冰淇淋、冰棒和各种雪糕)
  1、含奶油极易引起肥胖
  2、含糖量过高影响正餐
十、烧烤类食品
  1、含大量“三苯四丙吡”(三大致癌物质之首)
  2、1只烤鸡腿=60支烟毒性
  3、导致蛋白质炭化变性(加重肾脏、肝脏负担)

十大健康食品

1、大豆
大豆及其豆制品富含蛋白质、多种微量元素和维生素,既能补充人体所需的蛋白质,又不像吃肉那样会增加胆固醇。更值得一提的是大豆中的大豆酮,具有活性植物性雌激素的作用,日常饮食中,增加大豆与豆制品摄入量是人们健康的明智选择。
2、十字花科蔬菜
十字科蔬菜有花菜、西兰花、卷心菜、小白菜,大白菜,青花菜,萝卜(白萝卜,樱桃萝卜,红萝卜),油菜,芥菜等,这类蔬菜含丰富的胡萝卜素及维生素C,能减少人们罹患各种癌症的机会。花菜长期食用可减少患乳腺癌、直肠癌及胃癌的几率。
3、牛奶(酸奶)
牛奶是人类最好的钙源之一,俗话说:终身不断奶,人不会缺钙。牛奶不但钙量高,而且牛奶中的乳糖能促进肠壁对钙的吸收,可高达98%。有的人喝牛奶会出现腹胀、腹泻,是因为体内缺乏乳酸酶,可改喝酸奶,牛奶发酵制成酸奶,发酵过程使奶中糖、蛋白质有2O%左右被分解成为小的分子(如半乳糖和乳酸、小的肽链和氨基酸等)。不但没有腹泻等反应,还能增强人体的免疫功能。
4、海鱼
鱼肉中含有大量的蛋白质,素有“高蛋白食物”之称,极易被人体吸收利用。而且,鱼肉中含有丰富的牛磺酸,可强化心脏循环系统,对肝脏机能、神经系统有益。牛磺酸还能使人的眼珠变得明亮,并增强对暗光的适应能力。海鱼中的多聚不饱和脂肪酸、S-3、牛磺酸等都比淡水鱼要高得多。多吃海鱼,对人体健康极为有益,能带走沉积在血管壁上的胆固醇,降低血小板聚集,降低血粘度,防止心脑血管疾病发生。所以每周吃海鱼不少于两次。
5、菌菇类
菌菇类多指香蕈(菇)、黑木耳等。香蕈气味甘、平、无毒。含有丰富的钙、磷、铁、钾等微量元素,是一种高蛋白、低脂肪的高级营养蔬菜,常吃可了改善人们的食物结构,增进身体健康。被人们誉为“有百利而无一害”的食品。
黑木耳性平味甘,含蛋白质、脂肪、糖类和钙、磷、铁等物质,以胡萝卜素、烟酸、维生素B1、B2磷脂、甾醇等多种营养素。还含有对人体有益的植物胶质。它不但是一种天然的滋补剂,而且有排除人体肠道中的毛发,减少血液凝块,防止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和冠心病的作用,且对胆结石、肾结石、膀胱结石、粪石等内源性异物也有比较显著的化解功能。
6、绿茶
茶叶中的无机矿质元素约有27种,包括磷、钾、硫、镁、锰、氟、铝、钙、钠、铁、铜、锌、硒等多种;含有蛋白质、脂质、碳水化合物、氨基酸、生物碱、茶多酚等多种营养成份。对美容 、减肥 、保健 和预防疾病 都相当有效,可说是最简单,最经济的养生之道。有抑制动脉硬化和血小板的凝集、血液中胆固醇和中性脂肪含量升高、预防高血压和防糖尿病、肥胖症的作用。
7、番茄(西红柿)
番茄中含有番茄红素、苹果酸、柠檬酸,均能帮助消化;含维生素P可降低毛细血管的通透性,防止血管硬化,有益高血压患者,可帮助人体排出血液中的盐分,降低血压,还可调节甲状腺功能,甲状腺机能亢进病人食用西红柿有益;含有丰富的维生素C能养颜。
8、胡萝卜
胡萝个胡萝卜性味甘,辛、微温,脾经,有健脾化湿,下气补中,利胸隔,安肠胃,防夜盲等功效。用于消化不良,久痢,咳嗽,夜盲菜症。含有极为丰富的胡萝卜素,而且含有蛋白质、脂肪、矿物质及丙种维生素等多种营养成分。胡萝卜素被人体吸收,进而转变成维生素A,能治疗因缺乏维生素A而引起的夜盲症;对于缺乏维生素A的眼干燥症和小儿软骨病,也有辅助治疗作用。能有效防治内毒素血症的发生和降低抗肿瘤化疗药物的毒副作用。
生吃胡萝卜会损失90%的胡萝卜素。 因为胡萝卜素只有溶解在油脂中才能被人体吸收,在小肠粘膜或肝脏里变为维生素A。
9、荞麦
荞麦蛋白质中含有丰富的赖氨酸成分,铁、锰、锌等微量元素比一般谷物丰富,而且含有丰富膳食纤维,是一般精制大米的10倍。所以荞麦具有很好的营养保健作用。荞麦含有丰富的维生素E和可溶性膳食纤维,同时还含有烟酸和芦丁(芸香甙),芦丁有降低人体血脂和胆固醇、软化血管、保护视力和预防脑血管出血的作用。它含有的烟酸成分能促进机体的新陈代谢,增强解毒能力,还具有扩张小血管和降低血液胆固醇的作用。荞麦含有丰富的镁,能促进人体纤维蛋白溶解,使血管扩张,抑制凝血块的形成,具有抗栓塞的作用,也有利于降低血清胆固醇。
荞麦中的某些黄酮成分还具有抗菌、消炎、止咳、平喘、祛痰的作用。因此,荞麦还有消炎粮食的美称。另外这些成分还具有降低血糖的功效。祖国医学认为,荞麦性味甘平,有健脾益气、开胃宽肠、消食化滞的功效。
10、鸡蛋
鸡蛋含有人体几乎所有需要的营养物质,故被人们称作“理想的营养库”。是一种理想的天然“补品”。含有蛋白质、脂肪、卵黄素、卵磷脂、维生素和铁、钙、钾等人体所需要的矿物质,营养学家称之为“完全蛋白质模式”,不少长寿老人的延年益寿经验之一,就是每天必食一个鸡蛋。
不少人认为蛋含胆固醇高,是造成心脑血管疾病的元凶,有的老年人吓得不敢吃蛋。除患高脂血症外,一般老年人不必拒吃蛋黄。其实,人体胆固醇过低,容易诱发亚健康,导致多种致命的疾病,故蛋对维持人体健康有着极其重要作用。以每人每天一只蛋就能满足人体需要了。
鸡蛋虽然是人类理想的天然食品,但在吃法上也应注意科学。对老年人来说,吃鸡蛋应以煮、卧、蒸、甩为好。因为煎、炒、炸虽然好吃。但较难以消化。如将鸡蛋加工成咸蛋后,其含钙量会明显增加,可由每百克的55毫克增加到512毫克,约为鲜鸡蛋的10倍,特别适宜于骨质疏松的中老年人食用。

种树苗的地 应打什么除草剂?

一般可采用以下几种除草剂:
  一. 都尔(屠莠胺、异丙甲草胺) 为选择性芽前旱地土壤处理剂。药剂主要通过幼芽吸收,抑制幼芽及幼根的生长,敏感杂草在发芽后出土前或刚刚出土即中毒死亡。可用于杨树,对稗草、马唐、牛筋草、千金子、狗尾草等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和荠菜、繁缕、藜、苋等阔叶杂草有很好的防效。 在杨树插条前或插条后苗前,每亩用72%都尔乳油100毫升,对水50公斤喷雾。本药剂要求有一定土壤湿度才能发挥药效。
  二. 乙草胺 为选择性芽前旱地土壤处理剂。药剂主要通过杂草的芽吸收,抑制蛋白质合成,使芽和根停止生长,杂草在出土前或出土后不久被杀死,可用于杨树苗圃地。对稗草、马唐、狗尾草、牛筋草等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和繁缕、猪殃殃等阔叶草有良好防效。 在杨树插条插地后出苗前,每亩用50%乙草胺乳油100毫升,对水50公斤喷雾。此药对已出土的杂草无效,使用前应除掉杂草。高温高湿或药后遇雨水不宜使用,可引致种穗接触药剂产生药害。
  三. 地乐胺(双丁乐灵) 为选择性芽前旱地土壤处理剂。药剂主要通过杂草的芽吸收,抑制分生组织的细胞分裂,从而抑制幼芽及幼根的生长,导致杂草死亡。对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及藜、苋等小粒种子阔叶杂草有良好的防效,对菟丝子有良好的效果。 插条前每亩用48%地乐胺乳油150-200毫升对水50公斤喷雾。用药后须混土3~5厘米深,土壤湿度是影响药效的主要因素,干旱可降低药效。
  四. 喹禾灵(禾草克) 为苗后选择性茎叶处理剂,抑制根茎的再生机能,对一年生禾本科杂草有很好的防效。在杂草长至3~4叶时每亩用10%喹禾灵乳油40~50毫升,或5%精禾草克乳油40~50毫升,对水50公斤喷雾。当土壤干燥,杂草生长缓慢时,叶面积小而吸收药剂少时,应适当增加用量,本药剂抗雨淋性能好,施药1~2小时后下雨,对药剂影响很小,无须重喷。不能用于禾本科作物。
  五. 高效盖草能 为选择性苗后茎叶处理剂,根接触后也能被吸收,可抑制根茎的再生机能。对一年生禾本科杂草有很好的防效,对阔叶杂草和莎草无效。杨树种条定植后杂草长至3~4叶期每亩用10.8%高效盖草能乳油20毫升,对水50公斤喷雾。能被杂草迅速吸收,施药后2小时下雨不影响防效。不能用于禾本科作物。
  六. 拿捕净(乙草丁、硫乙草灭、稀禾定) 为选择性苗前茎叶处理剂,破坏分生组织,抑制细胞分裂。一般施药后3天杂草停止生长,5~7天心叶失绿、变紫,基部变褐色枯死,10~14天整株枯死。对一年生和多年生禾本科杂草有很好的防效。杨树种条定植后杂草长至3~4叶期每亩用20%拿捕净乳油65~100毫升,或12.5%拿捕净机油乳剂65~100毫升,对水50公斤喷雾。干旱时需增施药剂,不能用于禾本科作物。
您可根据您的实地情况,选择以上所介绍的除草剂

“花鸟鱼虫”是什么意思?

红松树里可以打什么农药除草

你好,40%莠去津(阿特拉津)或者果尔23.5%乳油。

针叶苗圃可以用针叶苗圃地专用的除草剂,进口的有果尔、国产的有惠尔,非常安全,封闭性比较好,杀草效果比较理想。

环嗪酮(森草净、草灌净、森泰、威尔柏、林草净),选择性内吸传导性广谱高效林地除草剂,属均三氮苯类。具有芽前、芽后除草活性。可杀草,也能抑制种子萌发,用药量少,杀草谱广,持效期长,用药一次,可保持1-2年内基本无草。植物根、叶都能吸收,主要通过木质部传导,对针叶树(松、柏树等)根部没有伤害,是优良的林用除草剂。药效进程较慢,杂草1个月,灌木2个月,乔木3-10个月。适用于常绿针叶林,如红松、樟子松、云杉、马尾松等幼林抚育。

可以采用“割地草”和“拿扑净”混用,但是一定要先做实验,确认对苗木无害后再做推广,这是使用任何除草剂时的规矩。【摘要】
红松树里可以打什么农药除草【提问】
你好,40%莠去津(阿特拉津)或者果尔23.5%乳油。

针叶苗圃可以用针叶苗圃地专用的除草剂,进口的有果尔、国产的有惠尔,非常安全,封闭性比较好,杀草效果比较理想。

环嗪酮(森草净、草灌净、森泰、威尔柏、林草净),选择性内吸传导性广谱高效林地除草剂,属均三氮苯类。具有芽前、芽后除草活性。可杀草,也能抑制种子萌发,用药量少,杀草谱广,持效期长,用药一次,可保持1-2年内基本无草。植物根、叶都能吸收,主要通过木质部传导,对针叶树(松、柏树等)根部没有伤害,是优良的林用除草剂。药效进程较慢,杂草1个月,灌木2个月,乔木3-10个月。适用于常绿针叶林,如红松、樟子松、云杉、马尾松等幼林抚育。

可以采用“割地草”和“拿扑净”混用,但是一定要先做实验,确认对苗木无害后再做推广,这是使用任何除草剂时的规矩。【回答】

花卉苗圃中如何使用除草剂?

花卉苗圃杂草的防治一直是一个难点。杂草控制主要是人工拔草、耕作、塑料覆盖等。事实上,在草本植物苗圃中控制杂草最简单和最有效的方法是使用除草剂。如采用12.5%帽草可每亩乳剂40-80 ml,加水40 kg,用液体喷洒,可有效防治多种一年生禾草杂草。如果苗圃中双子叶杂草较多,也可以用10.8%的高效椰碱乳剂和3.5%的郭乐乳剂,按1∶1的比例混合。苗行间可进行针对性叶面处理,可有效防止单子叶和双子叶杂草,对幼苗生长无不良影响。

防治杂草的方法主要有3种:①对于防除阔叶杂草,常规用药剂有5%硫酸铜水剂或50%代森锌水剂,也可用10%百菌清水剂等药剂。②对于抗病性较强、对土壤要求不高的除草,可以用25%克百威水剂,喷雾或浸种。③对于耐低温植物,则可以在草芽萌发后使用,可以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常规用药剂有5%硫酸铜水剂或50%代森锌水剂,也可用10%百菌清水剂等药剂。

对于不需或少需除草剂的地块,可以不用除草剂,直接撒施,以免影响除草效果。对于需要较长时间防除杂草的地块,不能用普通除草剂处理草地,对杂草产生抗药性是非常不利的。对于草地中杂草比较密的除草,应先用除草剂进行除杂,然后按一定的比例稀释或混用除草剂,以免影响除草效果。杂草萌发前的一次防除,可以减少杂草发生.

选用抗病品种。在苗木移植成活后至拔节前使用除草剂,可获得抗病性和较高的成活率。目前,在中、高海拔和山区,已有不少农户推行使用除草剂,如“草乐“、“百草枯“等,但是,在一些较冷的地方,除草剂用量仍需要相对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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