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农药的危害性
大体分为2大危害,一个就是对环境的危害。第二就是对人体的危害。
农药对人体的危害
目前,人工合成的化学农药约500余种,这些农药的广泛使用,不仅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同时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农药主要由三条途径进入人体内:一是偶然大量接触,如误食;二是长期接触一定量的农药,如农药厂的工人、周围居民和使用农药的农民;三是日常生活接触环境和食品、化妆品中的残留农药,后者是大量人群遭受农药污染的主要原因。环境中大量的残留农药可通过食物链经生物富集作用,最终进入人体。
农药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急性中毒、慢性危害和“三致”危害。
1、急性中毒
农药经口、吸呼道或接触而大量进入人体内,在短时间内表现出的急性病理反应为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往往导致神经麻痹乃至死亡,甚至造成大面积死亡,成为最明显的农药危害。据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环境署报告,全世界每年有300多万人农药中毒,其中20万人死亡。美国每年发生6.7万起农药中毒事故,在发展中国家情况更为严重。我国每年农药中毒事故达50万人次,死亡约10万多人。1995年9月24日**电视台报导,广西宾阳县一所学校的学生因食用喷洒过剧毒农药的白菜,造成540人集体农药中毒。
农药中毒的表现和原因
轻者表现为头痛、头昏、恶心、倦怠、腹痛等,重者出现痉挛、呼吸困难、昏迷、大小便失禁,甚至死亡。
人体摄入的硝酸盐有81.2%来自受污染的蔬菜,而硝酸盐是国内外公认的三大致癌物**胺的前体物……
城市垃圾、污水和化学磷肥中的汞、砷、铅、镉等重金属元素是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排泄系统重要的致癌因子; 有机氯农药在人体脂肪中蓄积,诱导肝脏的酶类,是肝硬化肿大原因之一;习惯性头痛、头晕、乏力、多汗、抑郁、记忆力减退、脱发、体弱等均是有毒蔬菜的隐性作用,是引发各种癌症等疾病的预兆; 长期食用受污染蔬菜,是导致癌症、动脉硬化、心血管病、胎儿畸形、死胎、早夭、早衰等疾病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人食用有害蔬菜后并不马上表现出症状,毒物在人体中富集,时间长了便会酿成严重后果。
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近年来,癌症的发病率越来越高,且日趋年轻化,这很大程度上与食用受污染蔬菜有关。
2、慢性危害
长期接触或食用含有农药残留的食品,可使农药在体内不断蓄积,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即慢性中毒,可影响神经系统,破坏肝脏功能,造成生理障碍,影响生殖系统,产生畸形怪胎,导致癌症。
三类主要农药的潜在危害
①有机磷类农药,作为神经毒物,会引起神经功能紊乱、震颤、精神错乱、语言失常等表现。
②拟除虫菊脂类农药,一般毒性较大,有蓄集性,中毒表现症状为神经系统症状和皮肤**症状。
③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机氯农药。有机氯农药随食物途径进入人体后,主要蓄积于脂肪中,其次为肝、肾、脾、脑中。通过人乳传给胎儿引发下一代病变。
有机氯农药已被欧共体禁用30年,而联邦德国一所大学对法兰克福、慕尼黑等城市的262名儿童进行检查,其中17名新生儿体内脂肪中含有聚氯联苯,含量高达1.6毫克/千克脂肪。1975年美国研究机构从各州任意挑选出150所医院,采集乳汁样品1436份,经检测大多数都含有狄氏剂、环氧七氯等。1983年我国哈尔滨市医疗部门对70名30岁以下的哺乳期妇女调查,发现她们的乳汁中都含有六六六和DDT。
农药在人体内不断积累,短时间内虽不会引起人体出现明显急性中毒症状,但可产生慢性危害,如: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可抑制胆碱酯酶活性,破坏神经系统的正常功能。美国科学家已研究表明,DDT能干扰人体内激素的平衡,影响男性生育力。在加拿大的因内特,由于食用杀虫剂污染的鱼类及猎物,致使儿童和婴儿表现出免疫缺陷症,他们的耳膜炎和脑膜炎发病率是美国儿童的30倍。农药慢性危害虽不能直接危及人体生命,但可降低人体免疫力,从而影响人体健康,致使其它疾病的患病率及死亡率上升。
3、致癌、致畸、致突变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根据动物实验确证,18种广泛使用的农药具有明显的致癌性,还有16种显示潜在的致癌危险性。据估计,美国与农药有关的癌症患者数约占全国癌症患者总数的10%。越战期间,美军在越南喷洒了大量植物脱叶剂,致使不少接触过脱叶剂的美军士兵和越南平民得了癌症、遗传缺陷及其它疾病。据最近报导,越南因此已出现了5万名畸形儿童。1989~1990年,匈牙利西南部仅有456人的林雅村,在生下的15名活婴中,竟有11名为先天性畸性,占73.3%,其主要原因就是孕妇在妊娠期吃了经敌百虫处理过的鱼。
目前我国尽管颁布了5批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也规定10类农药禁止在农业上使用,但在利益驱使下形同虚设,甚至愈演愈烈。其中二溴氯丙烷可引发男性不育,对动物有致癌、致突变作用。三环锡、特普丹对动物有致畸作用。二溴乙烷可使人、畜致畸、致突变。杀虫脒对人有潜在的致癌威胁,对动物有致癌作用

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有哪些
农药施用应严格执行《GB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GB/T832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规定。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农药及其混合配剂。
《农药管理条例》对劣质农药和假农药分别是如何界定的
一般是这样划分。
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过期的是劣质。
其余全是假。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将第四款修改为:“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的指导服务工作。”
2、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
3、将第十条修改为:“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定点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储备单位应当从定点经营单位中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4、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统一采购和储备。采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5、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将第二款修改为:“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6、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定点经营单位在采购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剧毒、高毒农药。”
7、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剧毒、高毒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购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8、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销售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9、第十七条修改为:“定点经营单位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一)未成年的;(二)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的;(三)用药超出适用范围的。”
10、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其他情形。”
11、将第十九条中的“林业”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修改为“城市管理”,“粮食”修改为“发展改革”,“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出入境检验检疫”修改为“海关”,“专业防治队伍”“专业服务队伍”修改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队伍”。
12、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应当严格执行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13、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4、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定点经营单位回收的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连同废弃、过期、失效的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处理,并接受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5、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剧毒、高毒农药储备、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海关、烟草专卖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采购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将本系统采购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情况报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建立剧毒、高毒农药相关信息通报制度。”
16、增加两项,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五、第六项:“(五)查封、扣押违法经营、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场所。”
17、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海关等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监测”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18、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环境保护等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部门”。
19、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等部门”。
20、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21、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2、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将第二款中的“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修改为“定点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23、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4、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定点经营单位、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二)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26、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统一防治服务或者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用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7、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回收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证经营农药如何处罚
一、无证经营农药处罚标准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第五十八条规定“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药害官司怎么打
1、组织农户和厂商双方当事人按照自愿调解的原则进行调解。由于农业生产有季节性比较强的特点,一般在形成鉴定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束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2、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药害纠纷调解协议书,写明药害调查过程、鉴定结果、调解事项及达成协议的结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送达当事人双方。
3、经调解不成而终止调解的或调解协议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农药经销单位制售假冒伪劣或严重违规农药造成严重药害的,除应负赔偿责任外,还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摘要】
农药药害官司怎么打【提问】
1、组织农户和厂商双方当事人按照自愿调解的原则进行调解。由于农业生产有季节性比较强的特点,一般在形成鉴定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束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2、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药害纠纷调解协议书,写明药害调查过程、鉴定结果、调解事项及达成协议的结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送达当事人双方。
3、经调解不成而终止调解的或调解协议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农药经销单位制售假冒伪劣或严重违规农药造成严重药害的,除应负赔偿责任外,还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回答】
如直接打官司可以先收集证据再去法院起诉,将起因经过及造成结果在诉状内写清楚,走正常司法程序【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