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就是没有用化肥和农药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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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就是没有用化肥和农药得吗

符合通用卫生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全产品: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不是,不过一般符合绿色产品的标准都符合无公害的要求。绿色产品品和无公害产品是两个概念、兽药。无公害产品指的是,因为无公害是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饲料添加剂:无公害是按照相应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的、农药。绿色产品指的是。只有符合上面的要求的才可以成为绿色无公害

绿色食品就是没有用化肥和农药得吗

绿色食品种植过程中是不是不允许使用任何农药?

并非完全不能使用。

A级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包括化肥、农药、食品添加剂、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

而AA级绿色食品的要求更为严格,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并按有机农业的生产方式生产。AA级绿色食品较A级绿色食品更高一个层次,相当于国外的有机食品。

生产A级绿色食品对农药使用要求 1.严禁使用的农药品种在作物生长期和贮藏期间严禁使用高毒(包括剧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包括生物源、矿物质农药中的高毒品种,还有一些农药因其他原因也在作物上 被禁用。其中: DDT、六六六、林丹、甲氧DDT、硫丹、甲拌磷,乙拌磷、久效磷,对硫磷、甲 基对硫磺磷、甲胺磷、甲基异柳磷,治螟磷、**乐果、磷胺,地虫磷、无克磷(益收宝)、水胺硫磷、氯唑磷、杀扑磷,特丁硫磷、克线丹,苯线磷、甲基环硫磷、涕来威、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丙硫磺克百威、杀虫脒、二溴乙烷,环氧乙烷、二溴氯丙烷,溴甲烷、甲基胂 酸辣锌(稻脚青)、甲基胂酸钙(稻宁)、甲基砷酸铵(田胺)、福美甲胂、福美胂、三苯基醋酸锡(薯瘟锡)、三苯基氯化锡、三本苯基羟基锡(毒草菌锡)、氯化乙基汞(西力克)、醋酸苯汞 (**力散)五氯硝基苯,稻瘟醇(五氯苯甲醇)、敌枯双、2、4-D类化合物、除草醚、草枯醚 、有机合成植物生长调节剂禁止在所有作物上使用。 三氯杀螨醇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上使用。 阿维菌、克螨特禁止在蔬菜、果树上使用。 稻瘟净、异稻瘟净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拟除虫菊酯类镣虫剂禁止在水稻及其他水生作物上使用。 各类除草剂不能用于芽后(苗后)茎叶处理。 以上规定可随国家新规定的公布而加以增添和修改,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2.允许使用的农药品种允许使用的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 允许使用中等毒性以下的植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和微生物源农药。如植物源农药中的除虫菊素、鱼藤酮、烟碱,植浏辣锌(稻 脚青)、甲基胂酸钙(稻宁)、甲基砷酸铵(田胺)、福美甲物油乳剂,大蒜素、印楝素、苯楝、川楝素、芝麻素等;动物源农药中的性信息素、活体天体动物;微生物源农药中的农抗生素井岗霉素、多氧霉素等,以及微生物源农药中的活体微生物,如蜡蚧轮枝菌、苏云金杆拮抗菌、昆虫病原线虫、微孢子、核多角体病菌毒等。允许使用矿物源农药产品中的硫制剂和铜制剂,如硫制剂中的石硫合剂、可湿性硫、硫悬浮剂,铜制剂中的硫酸铜、氢**铜、波尔多液、王铜等。 3.有限制地使用有机合成农药有机合成农药是由人工合成,并由有机化学工业生产的商品化的一类农药。对这类农药的使 用限制主要在4个方面。 (1)品种的限制可使用在A级绿色食品生产和贮藏过程中的有机合成农药仅限于本文第一部分第1条中被禁用品种之外的品种。 (2)使用次数的限制每种可使用的有机合成农药品种在一作物的生长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 (3)施药量和施工药安全间隔期的限制可以使用的有机合成农药在某种作物上的使用必须遵照”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六)”规定的施药量和施药间隔期的规定执行。 (4)在农产品残留量的限制有机合成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最终残留量不能超过”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使用准则(一)~(六)”规定的最高残留用量(MRL)的标准。

生产AA级绿色食品对农药使用的要求 1.禁止使用的农药种类 禁止使用有机合成的化学农药,包括化学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杀线虫、杀鼠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含有有机合成的化学农药成分的生物源、矿物源农药的复配剂。禁止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2.允许使用的农药种类 (1)允许使用中等毒性以下的植物源杀虫剂、杀菌剂、驱避剂和增效剂。如除虫菊素、鱼藤酮、烟草水、大蒜素、苦楝、川楝,印楝、芝麻素等。 (2)在害虫捕捉器中允许使用昆虫性息素及植物源引诱剂。 (3)允许使用矿物油和植物油制剂。 (4)允许使用矿物源农药中的硫制剂、铜制剂。 (5)允许使用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中的其他品种。 3.经专门机构核准可以有限度地使用农药品种(1)活体微生物农药包括真菌制剂、细菌制剂、病毒制剂、放线菌制剂,拮抗菌制剂,昆虫病原线虫、原虫等。 (2)农用抗生素如春雷霉素、农抗120、中生菌素、链霉素等。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绿色食品信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标志,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用于绿色食品及其相关事物的质量证明商标。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群众意愿,自主经营的原则,加强对发展绿色食品产业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第五条 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森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绿色食品管理工作,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卫生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对在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标志的申请和使用第七条 生产、经营绿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权。第八条 受绿色食品标志所有权人委托的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的考察和申请材料初审工作。
  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标志所有权人,是指国家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受绿色食品标志所有权人委托的机构,是指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被委托机构)。第九条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生产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下列标准或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料、水产养殖、山特产品采集和人工培植及食品加工,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三)产品符合绿色食品及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四)生产绿色食品专用的生产资料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登记;
  (五)产品包装、储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储运标准。第十条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绿色食品专营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和餐饮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经营的绿色食品不少于总量的60%,绿色食品专柜必须全部销售绿色食品;
  (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绿色食品基础知识培训,具备绿色食品标志鉴别能力。第十一条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被委托机构提出申请;
  (二)被委托机构指派两名以上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实地考察;
  (三)考察合格的,由被委托机构指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请人所在的产地和经营场所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价;
  (四)被委托机构根据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与评价结果,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报所有权人;
  (五)经所有权人审核,通知国家定点的绿色食品监测机构抽检申报产品或通知被委托机构代抽申报产品样品,封送国家定点的绿色食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六)所有权人对产品和经营场所终审合格后,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人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第十二条 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
  (二)自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名义、地址、产品范围或者其他事项;
  (三)允许他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扩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范围。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行为:
  (一)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标志,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二)销售假冒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的;
  (三)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
  (四)为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利用绿色食品标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六)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规则

对于”绿色食品”的生产过程中可施少量农药,有人可能忧心忡忡,但这是不必要的。农药有许多种类,有高毒品也有低毒品。世界上新发展起来的不少农药品种都是低毒、低残留、生物可降解的”环境友好型农药”,有的甚至本身就是生物体的正常成分,也就是所谓的”生物农药”,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绿色食品”既然能够符合国家标准,就证明它是无污染、无危害、对人安全有益的食品,人们可以放心地食用。

为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合理使用和管理生产绿色食品的农药,我国特制定了《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规则》。它是生产绿色食品的生产资料使用系列准则之一。

规则规定,绿色食品生产应从作物–病虫草等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要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虫品种,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农药时,应按绿色食品的分类遵守以下准则:

AA级绿色食品的农药允许使用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在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不能满足植保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某些指定的农药及方法。

A级绿色食品的农药允许使用AA级和A绿色食品生产农药类产品。在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不能满足植保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指定的农药及方法。

此外,还需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

2.每种有机合成农药(含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的有机合成产品)在一种作物的生长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

3.有机合成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最终残留应符合GB4285等标准的最高残留**(MRL)要求。

4.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治贮藏期病虫害。

5.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另外,农业部门根据各地蔬菜市场农药检测结果综合分析,发现农药残留易超标的蔬菜有:白菜、青菜、鸡毛菜、韭菜、黄瓜、甘蓝、菜豆、芥菜等。其中韭菜、油菜受污染可能性最大。青菜虫抗药性较强,菜农为了尽快杀虫,会选择高毒农药。韭菜的虫害韭蛆常生长在母体内,所以菜农用大量高毒杀虫剂灌根,而韭菜具有的内吸毒特征使得毒物遍布整个株体。相比较,茄果类蔬菜如青椒、番茄等,嫩英类蔬菜如豆角等,以及鳞茎类蔬菜如葱、蒜、洋葱等农药残留超标现象较少。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原则应以保持和优化农业生态系统为基础,建立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和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的环境条件,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优先采用农业措施,如抗病抗虫品种、种子种苗检疫、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耕翻晒垡、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尽量利用物理和生物措施,如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释放害虫天敌,机械或人工除草等;在必要时,合理使用对主要防治对象有效的低风险农药品种,提倡兼治和不同作用机理农药交替使用;在农药剂型选择上宜选用悬浮剂、微囊悬浮剂、水剂、水乳剂、微乳剂、颗粒剂、水分散颗粒剂和可溶性粒剂等环境友好型剂型;在主要防治对象的防治适期,根据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和农药特性,选择适当的施药方式,不宜采用喷粉等风险较大的施药方式;对允许使用的农药要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等有关标准和规定,严格控制用施药剂量(或浓度)、施药次数、安全间隔期和残留量,以确保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绿色食品农药原则使用充分遵循了绿色食品对优质安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绿色食品生产中的农药使用更严格地限于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的需要,并采用准许清单制进一步明确允许使用的农药品种。允许使用农药清单的制定以国内外权威机构的风险评估数据和结论为依据,按照低风险原则选择农药种类,其中化学合成农药筛选评估时采用的慢性膳食摄入风险安全系数比国际上的一般要求提高5倍。

在绿色食品的生产过程中,除了限制农药的使用外,在肥料的选择上有什么要求?

绿色食品生产使用的肥料必须是:一是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及其品质的提高;二是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是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绿色食品的三个标准是什么?

“绿色食品”的三个标准农业部把开发绿色食品作为“八五”期间农业开发的重要项目,并规定了三个必备标准,“绿色食品”的生产必须严格遵循。
第一,产品的原料产地必须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二,原料作物的生长过程及水、肥、土壤条件必须符合一定的无公害控制标准。
第三,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及储运过程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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