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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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2019年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农业优惠及减免税收政策有哪些

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家对合作社的惠农政策多杂,按照惠农政策的涵盖范围及其特点,专家把这些政策分为三大类:优惠政策、补贴类政策、专项扶持类政策。

1、优惠政策
涉农企业或者合作社可以享有的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其他的优惠政策类。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1)购机优惠
2012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15亿元,约30%用于支持合作社购置农机装备。
(2)土地流转优惠
部分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优惠补贴,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土地向合作社流转,静待以后各地出台土地优惠政策。

(3)税收优惠
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用电用水优惠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2、补贴类政策
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机补贴、种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等,从2003年开始,主要的农业补贴有:

2003年开始,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

2007年开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2008年,对粮食大户的奖励政策,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政策,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

2012年,肉羊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

2013年,继续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增加农业保险品种。

2014年,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5年,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生猪大县奖励、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畜牧良种、其他,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等。

3、专项扶持
国家为扶持某些产业拿出专项资金,扶持资金力度大,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需要在项目通知后申报争取。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专项扶持:

1月,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不高于6000万。

2月,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项目,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3月底前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资金80-160万。

4月底前后,农村幸福院项目资金3万元,新网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0-400万。

3-5月,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沼气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80万。

6月前后,科普惠农项目,扶持资金10-40万。

8月左右,“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左右。

10月底前,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100-300万,合作社50-150万。

9-11月,各省农技推广项目,扶持资金、**投资专项资金项目。

财政支农文本常年申报,合作社自身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等,扶持资金10-100万。

另外,扶贫办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扶持资金500元,视情况而定。
4、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生产销售农药的企业免增值税吗

不减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所以应根据该药品的使用范围来确定是否免税,而不是根据药品的成分来区分是否免税。对于有相同成分但不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

  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包括:
1、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该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
5、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销售给军队、军警的军事用品免征增值税;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的在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锅炉等货物,免征增值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
7、残疾人用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8、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9、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10、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11、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
12、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13、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1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
15、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16、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17、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8、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9、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20、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21、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22、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23、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24、对外国**和国际组织无偿**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25、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26、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27、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
28、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
29、由**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0、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
31、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32、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
33、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34、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减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
35、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

销售农药免税吗

法律分析:生产和销售农药不是免征税, 税率为10%。 从2018年5月1日起, 农药化肥等货物的税率从原来的11%下调至10%, 届时为不少企业减轻税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最新的农业补贴政策有哪些?

具体如下:1、种粮大户直补政策;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3、良种补贴政策;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6、新增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政策;7、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11、农业防灾减灾政策、12、推进粮棉油糖高产政策;13、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支持政策。

国家对农药的生产销售有何税收优惠

国家为了扶持农药生产企业的发展,对于农药的生产是给予的一定的税收优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农药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已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两部门发出的通知,今后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将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另外,两部门还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将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农药经销商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 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增值税=收入*13%,城建税=增值税*7%

以个人名义开具机械租赁发票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法律分析:不需要。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 劳务报酬所得;
(三) 稿酬所得;
(四)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 经营所得;
(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 财产租赁所得;
(八) 财产转让所得;
(九) 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你知道吗?你对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二、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2、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3、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1、财税[2011]137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3.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两个文件均强调分别核算。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其他税收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文件将农产品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菜篮子税收优惠提供了载体。
  2、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惠及产、供、销各环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进一步拓宽了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有力地保障了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惠及广大城乡居民。
  4、“公司+农户”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明确,“公司+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综上所述,涉农产品在生产环节由农业生产者销售的不仅免征增值税,而且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范围不仅包括农业,而且包括农产品初加工业;免税的农业生产者,不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而且包括“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此次菜篮子税收优惠“扩围”,免征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可以讲,从农业生产到商品流通销售,所涉商品将无税进入菜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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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所得税有优惠政策吗

有的,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
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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