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丁的主张均不成立。本法规定,(1)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甲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基本特点,因此尽管合伙人之间约定了比例,因此,乙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法没有对劳务出资做特别规定,因此丙仍需按照一般规定承担连带责任;(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丁的主张不成立,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解散时,三人分配企业财产不合法。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再依法进行分配。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后,再清偿银行贷款。银行可以向甲乙丙丁中的任何一个人请求全部偿还,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合伙人请求部分偿还。
4、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平均分担,清偿数额超过应该承担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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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ot分析案例
案例分析题
1、丁某对第一次借款中尚未付清的2万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一)、被判抢劫罪的,同时并处罚金;
(二)、抗诉:《高检刑诉规则》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间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3、丙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甲某:正当防卫
4、(1)向县**或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看复议结果。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近期毒西瓜中毒案件
山东青岛因“问题西瓜”中毒的市民增加到17人,其中16人已出院或好转。1日,山东省青岛市食药局发布该事件处理情况,卫生部门对消费者食用的西瓜进行检验,初步判定为农药残留超标。执法人员已对未售出的西瓜进行了查封,已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
根据青岛市食药局发布的处理情况,青岛全市共有17人在食用水果摊购买的西瓜后,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其中,即墨市9人,胶州市8人。除一名患者住院治疗外,其他患者均已好转或出院。截至目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再接到消费者关于食用西瓜引发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
据了解,患者所食用的西瓜来源于即墨市大信中心社区的青岛东方鼎信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系海南万宁出产的冰糖黑美人西瓜,共3万斤,主要流向即墨、胶州、城阳,执法人员已对未售出的西瓜进行了查封。
卫生部门疾控中心正在对食用剩余的西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判定事件原因。已经对消费者食用的西瓜进行的检验,初步判定为农药残留超标。
目前,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正在对该市场经营的所有西瓜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检,并对全市各区(市)所有的西瓜经营者开展全面检查、抽检,重点突出各级批发市场,突出海南产地的西瓜。目前检验结果合格,西瓜市场总体平稳。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对“问题西瓜”实施停止销售、下架封存、组织召回、监督销毁等措施,并已经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一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不贷。除了青岛本地,该批次“黑美人”西瓜原产地海南万宁**部门也开始关注此事。
据海南媒体报道,4月1日下午,海南省万宁市有关方面通报消息称,针对山东省即墨市、胶州市有消费者食用产自万宁的冰糖黑美人西瓜后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海南万宁市农业、食药监等部门当天已启动联合调查,并派出调查组于1日下午紧急赶赴山东青岛现场调查取证。
通报称,万宁市委市**4月1日紧急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尽快查实情况,如发现有种植户违规使用剧烈农药的,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并进一步加强西瓜供应市场的监管。
几个法律案例分析题 拜托帮忙回答下 很急 在线等
1、李某是故意杀人罪;因为作为驾驶员,对于自己汽车的载重量以及路面的情况应当有所了解,应当能够预见强行开过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且在梁某站在通道当中的情况下仍然发动汽车,对于梁某的伤害行为在主观上是放任的态度。客观上采取了开车强行通过的行为,造成了梁某的死亡。因此,李某应当定罪为故意杀人罪。
2、两人是复杂共犯,陈乙实施了帮助行为。定罪为故意伤害罪,陈甲是主犯,陈乙是帮助犯。
3、(1)王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要有侵害事实的存在;二是侵害是正在进行的;三是防卫人有防卫的意识;四是要针对侵害人进行防卫手段;五是要没超过必要限度。在这个案例中,因为不符合以上第二、第四、第五项。因此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而应当定罪为投毒罪。因为王某将农药打入西瓜,可能受害人只是偷西瓜的人,但是王某并不确定是谁会偷瓜,多少人偷瓜,谁会吃这些有毒的瓜。因此他这一行为的危害群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符合投毒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定罪应为投毒罪。
(2)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赵某无罪。因为主观上没有过错,是意外事件。
4、甲触犯了盗窃罪(盗窃汽车的行为)、抢劫罪(转化的抢劫罪,因为当甲骗乙下去推车的时候是想盗窃乙的财务,当乙发觉进行追赶时,甲的加速伤害乙的行为使得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诈骗罪(骗男孩后骗烟酒是一个罪——诈骗罪)
丙、丁触犯刑讯逼供罪(因为在侦查阶段殴打甲逼取口供)。
劳动法案例分析
第一个案例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朱经理多次违反企业规章,醉酒误事,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应该给付经济补偿金,给付“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这两条都是合法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朱经理不胜任工作,单位没有进行培训,单位也是有责任的,现在朱经理已经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是索要经济赔偿,应该依法满足他的要求。
因为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现在,朱经理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并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样省去了培训过程,也省去了许多麻烦,只剩下赔偿问题。单位应答应。
第二个案例
1.凡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国家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标准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节,放假3天。
2.本案中,单位应该按照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安排焦某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焦某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应当特别说明的是,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后,只能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而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才能安排补休或支付工资报酬。其他什么理由都不成立。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另外支付”,显然不是包括原来就应该有的日工资。因为法定假日放假,工人也是有工资的。
第三个案例:
1.在张某工资中扣除500元押金,违反法律规定。
2.不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甲方——用人单位,有劳动部门进行处罚,但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3.张某等人要求合法。《劳动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又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