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树苗叶子发黄该怎么办
叶片发黄有很多原因啊,比如缺铁、氮、磷等元素;也有可能是病害造成的,如苹果叶斑病等;另外,如果雨水过多,根系不能正常呼吸也容易引起叶片发黄。

果树开花能打农药吗?
肯定可以啊。。。打一些保花保果的叶面肥和杀虫的农药,果树开花的时候有很多害虫的,这个要注意。。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第四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第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第二章 标注内容第七条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第八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名录另行规定。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第十条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第十一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第十二条 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第十三条 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第十四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第十五条 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总有效成分量的浓度值表示,并以括号注明制剂稀释倍数;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第十六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图略)标识和“剧毒”字样、(图略)标识和“高毒”字样、(图略)标识和“中等毒”字样、(图略)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农药的税收分类编码
请参照如下编码:
1070206000000000000 化学农药 包括化学农药原药和化学农药制剂 化学农药原药、化学农药制剂
1070206010000000000 化学农药原药 指经化学合成而生产的,未经过配制、稀释加工的化学农药原料药(原药);化学农药(原药)包括用于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以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有机磷杀虫剂原药、氨基甲酸酯杀虫剂原药、拟除虫菊酯杀虫剂原药、有机氯杀虫剂原药、熏蒸剂原药、杀螨剂原药、沙蚕毒类杀虫剂原药、杂环类杀虫剂、取代脲类杀虫剂、有机磷、胂类杀菌剂原药、有机硫杀菌剂原药、取代苯类杀菌剂原药、杂环类杀菌剂原药、唑类杀菌剂原药、无机杀菌剂原药、杀线虫剂原药、苯类除草剂、酰胺类除草剂原药、取代脲类除草剂原药、有机磷类除草剂原药、氨基甲酸酯类除草剂原药、二苯醚类除草剂原药、三氮苯类除草剂原药、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原药、磺酰脲类除草剂原药、杂环类除草剂原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原药、杀鼠剂原药
1070206020000000000 化学农药制剂 指用外购农药原药生产的农药制剂 农药制剂
1070207000000000000 生物农药及微生物农药 包括生物农药制剂和微生物农药
1070207010000000000 生物农药制剂 是指利用生物活体(真菌,细菌,昆虫病毒,转基因生物,天敌等)或其代谢产物(信息素,生长素,萘乙酸,2,4-D等)针对农业有害生物进行杀灭或抑制的制剂。包括生物除草剂制剂、生物杀虫剂制剂、生物杀菌剂制剂、生物植物生长调节剂制剂。 生物农药制剂、生物除草剂制剂、生物杀虫剂制剂、生物杀菌剂制剂、生物植物生长调节剂制剂
1070207020000000000 微生物农药 包括农用抗生素和活体微生物农药。 农用抗生素、活体微生物农药
农药字符的含义是什么?
不同的符号在农药中含义不同,只有了解它的含义,才能更好地使用农药。
LD50(致死中量):杀死供试生物种群50%个体所需要的药剂用量。
TLm(忍受极限中浓度):在一定条件下,一种农药与某种鱼接触一定时间,杀死50%个体所需要的浓度。
WP(可湿性粉剂):使用时对水稀释喷雾。
SP(可溶性粉剂):可对水稀释喷雾。
Gr(颗粒剂):使用时直接撒施。
EC(乳油):对水稀释使用。
SC:悬浮剂。
SL:水溶液或水剂。
WS:拌种(种衣)用水分散粉剂。
OL:油剂。
FU:烟熏剂。
怎样识别假劣农药呢?
首先可以通过标签来识别假冒伪劣的农药。现在的农药很多,都会有生产厂家,有联系电话,有贮存条件,有生产许可,有执行标准,有容量,有注意事项和警告标识。如果我们在购买农药的时候发现标签不全,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注意了,因为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当中就明确规定,农药的生产在标签上面必须含有以上信息。对于没有的一般来说是不允许出厂的,也就是不合规不合格的产品。
检查一下这个农药的标签上面是否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买农药一般来说都会有生产日期,也会有保质期,如果我们购买农药没有这个保质期,甚至保质期跟同等条件的农药相差甚远,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要引起注意。毕竟农药的药效跟成分都是差不多的,只是配方有所不同,如果有一个农药它的保质期是一年,但有一个它可以保存7年以上,那么就应该要注意,相差太大的往往有可能是不好的农药。
购买农药的时候一般都会有包装的,外包装上面看一下是否有合格证。就像我们买汽车一样,会有一个合格证,如果我们购买的农药没有合格证,这个就应该要注意,经过了产品自检的都会有合格证的。如果购买的农药没有合格证,很有可能它没有生产许可,这一点就要注意。
看一下颜色也可以很好的识别假冒伪劣农药。平时我们购买农药的时候,多多少少都会观察农药的颜色,有时候也会有一股难闻的气味,但如果我们购买一些农药的时候,发现颜色不对劲,气味异常,那么这个时候也应该要引起注意,如果有明显差别的,那么就有可能是假冒伪劣的农药。
农药标签应包括哪些内容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标注内容
编辑
第七条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第八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名录另行规定。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第十条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
第十一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第十二条 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三条 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四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
第十五条 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总有效成分量的浓度值表示,并以括号注明制剂稀释倍数;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 标识和“剧毒”字样、 “” 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 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十七条 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 大田用农药
1. 产品使用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
2. 对后茬作物生产有影响的,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
3. 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
5. 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6. 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7. 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8. 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二) 卫生用农药
对人畜、环境容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说明并标注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具备条件的,可以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十九条 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贮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醒目标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条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种类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
第二十一条 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包括贮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原药产品标签可以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
第二十四条 标签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农药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农药配制过程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准确核定施药面积,根据农药标签推荐的农药使用剂量或植保技术人员的推荐,计算用药量和施药液量。
(2)在避风处操作,用专用称量器具准确量取农药。
(3)所有称量器具在使用后都要清洗,冲洗后的废液应在远离居所、水源和作物的地点妥善处理。用于量取农药的器皿不得作其他用途。
(4)在量取农药后,封闭原农药包装并将其安全贮存。农药在使用前应始终保存在其原包装中。
(5)配制药液应选择在远离水源、居所、畜牧栏场的处所进行。
(6)应现用现配,不宜久置;短时存放时,应密封并安排专人保管。
(7)应根据不同的施药方法和防治对象、果树种类和生长时期确定施药液量。
(8)应选择没有杂质的清水配制农药,不应用配制农药的器具直接取水。
(9)应根据农药剂型,按照农药标签推荐的方法配制农药。
(10)稀释应采用“二次法”进行操作:①用水稀释的农药:先用少量水将农药制剂稀释成“母液”,然后再将“母液”进一步稀释至所需要的浓度。②用固体载体稀释的农药:应先用少量稀释载体(细土、细沙、固体肥料等)将农药制剂均匀稀释成“母粉”,然后再进一步稀释至所需要的用量。
(11)配制现混现用的农药,应按照农药标签上的规定或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农药标签上有什么内容?
农药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