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定点经营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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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定点经营什么意思?

农药属于特殊商品,为了便于管理,和农民的人身安全,农业部门实行了定点经营

农药定点经营什么意思?

农药企业哪些是国企?

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以化学农药、化工为主导,集科工贸于一体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系国家农药定点骨干生产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由中国兵器工业集团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投资组建的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植保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高科技国有企业。公司是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理事单位,陕西省军民结合重点企业。

华戎凯威农药有名吗?

北京华戎凯威植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中国人民***红旗生物激素厂,为中国最早一批化工部农药生产定点厂家。1958年建厂,1985年转产农药加工并更为为北京军区华戎生物激素厂,企业自1958年至1998年隶属于北京军区管理,1998年底移交至北京市发改委下属北京市节能环保中心管理。

青岛中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介绍?

简介:青岛中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国家工信部农药生产定点企业,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专注农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青岛胶州市建有现代化的生产基地,现已形成了杀菌剂、杀虫杀螨剂、植物生长调节剂、除草剂、新型肥料五大产品系列,建立了遍布全国的市场营销网络和技术服务体系,“中达”已成为中国农资行业的知名品牌,公司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公司十分注重研发工作,设立了研究开发中心,致力于高效、安全、环境友好型农化新品种、新剂型的研究与开发。一批高学历的研究人员组成了公司的技术团队,公司还聘请了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中国农业大学、山东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沈阳化工研究院等高校院所的多位专家教授作为企业的长期顾问。多年来公司持续不断地加大科研投入,进行自主研发工作,承担了多个国家、省、市的科研项目,使公司拥有了一大批先进的技术储备,在海洋生物农药、水性化环保制剂等研发方向上已步入了同行业的前列,为企业持续不断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公司十多年的创业历程中,聚集了一批高素质的优秀员工,他们具有创业的**和创新的精神,是公司最为宝贵的财富,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可靠保证。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国农资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为此公司将继续秉承“打造科技精品,服务绿色农业”的理念,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构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创新体系,大力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全力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为保障中国农产品的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法定代表人:栾守业成立日期:2000-01-27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所属地区:山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37363N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英文名:Qingdao Zhongda Agriculture Technology Co.,Ltd.人员规模: 100-499人企业地址:青岛胶州市大沽河工业园内经营范围:农药生产、销售(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及有效期生产经营);新型肥料(按肥料登记证登记的范围经营及有效期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肥料正式登记证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农业生物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与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利华农药怎么样?

南通利华农化有限公司创建于1990年。属国家农药定点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及化工园区区外企业进园区的要求,于2007年6月25日进行企业整体搬迁,同时公司引进资金实现资产重组和增资扩股,在原注册资本1010万元基础上将注册资本增资到10010万元,符合国家、省、市、县农药化工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的要求。新增用地15.6万平方米,新建生产及辅助用房11万平方米,现有职工215人,技术及管理人员70人,高级工程师7人,注册安全工程师7人。 公司主要产品有:草甘膦原药、草甘膦可溶性粉剂、草甘膦制剂等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产品销往国内外。

卖农药的门市设置有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具备专业知识: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经营场所的规定: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经营设备的规定: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店铺管理的规定: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办法》还要求: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

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办证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  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四位数)。  经营范围按照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分别标注。  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上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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