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蔬菜禁止使用的肥料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的《肥料施用准则》规定,无公害蔬菜生产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如下:
(1)堆肥、厩肥、沤肥、沼气肥、绿肥、作物秸秆、泥肥、饼肥等有机肥。
(2)腐殖酸类肥料。
(3)根瘤菌、固氮菌、磷细菌、硅酸盐细菌、复合菌等微生物肥料。
(4)半有机肥料(有机复合肥)。
(5)矿物钾肥和硫酸钾、矿物磷肥(磷矿粉)、锻烧磷酸盐(钙镁磷肥、脱氟磷肥)、石灰石(酸性土壤施用)、粉状硫肥等无机(矿质)肥料。
(6)用于叶面喷施的微量元素肥料及植物生长辅助物质(不包括合成的化学物质)肥料及其他有机肥料。
(7)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登记认证及生产许可,质量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确保不对蔬菜和生产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化学合成肥料。

花鸟鱼虫是什么意思
国家规定哪些农药在果树上不能使用?
我国禁止使用的农药以及在果树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2004年5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9号公告)见表7-1。
表7-1 我国禁止使用的农药及在果树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无公害蔬菜生产中允许施用的肥料有哪些
在有机蔬菜生产中,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有:按有机农业生产标准要求,经高温发酵无害化处理后的农家肥,如堆肥、厩肥、沼肥、作物秸秆、泥肥、饼肥等;生物菌肥,如腐殖酸类肥料、根瘤菌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等;绿肥,如草木樨、紫云英、紫花苜蓿等;草木灰等;腐熟的蘑菇培养废料和蚯蚓培养基质;矿物质肥,包括钾矿粉、磷矿粉、氯化钙等物质。另外还包括通过了有机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专用肥和部分微生物肥料等。 叶面施用的肥料有腐殖酸肥、微生物菌肥及其他生物叶面专用肥等。 有机蔬菜生产中不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有机蔬菜种植应限制使用人粪尿。
农药呋喃丹和敌敌畏哪个毒性强
呋喃丹
我是卖农资的
如果没记错
呋喃丹是在98年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
一般是杀蚯蚓用敌敌畏一般打蚜虫
甲虫之类的
85%以上一般都已经是高毒了
上面会标有骷髅头
但实际上
稻田里呋喃丹还是可以用的
用来杀蚂蟥
蚯蚓
泥鳅等
有些地方油菜
棉花也在用现在敌敌畏低度的
玉米大班病用什么药,能和管玉米螟的同用么,冶玉米螟用什么约好?
玉米大斑病可以和玉米螟的药剂一起使用。
玉米大斑病,可以用丙环唑,已唑醇,戊唑醇,三唑酮,氟环唑,苯醚甲环唑-丙环唑等。
玉米螟,可以用甲维盐, 氯虫苯甲酰胺, 四氯虫酰胺 ,氟虫双酰胺,虫酰肼,甲维盐.茚虫威等。
怎样治理蚯蚓过多,导致蔬菜伤根的问题
治理办法:
1、把茶麸浸泡一晚后,过滤茶麸,把浸泡液淋灌有蚯蚓的土壤,淋透,过了不久就可见蚯蚓从土壤中爬出,这时人工把爬出的蚯蚓捡走,当然这工作要有耐心,因为蚯蚓爬出有先后,你要不断的捡,不断的等,直到没有蚯蚓爬出,如果不及时把爬出的蚯蚓捡走,则蚯蚓会死而发臭!
2、溴氰菊酯500倍淋灌或过磷酸钙的稀释液也可一定程度上起到驱逐蚯蚓的作用。
农药使用克百威
克百威是一种长效期(残留期)很长的农药,一般为30天左右,具有内吸、胃毒、触杀作用,可防治多种害虫,一般用于防治**害虫,施于土壤经作物吸收后,对地上害虫也具有优良的防治作物。但由于残留期长,毒性高,一般不能用于蔬菜等短期作物和即将收获的作物,多用于水果(生长前期使用,收获前2个月不能用)、林木、水稻玉米等生长前期。克百威一般是含量为3%,也就是说杂质(一般是用石粒作填充物)含量在97%,所以施到土壤后,大部分是不溶的,属正常的。
1楼不要乱说,克百威并不禁用,只禁止使用在蔬菜等作物上的,现在还有生产。
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2009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农药残留,是指在使用化学农药后,残存在蔬菜中的微量农药(包括农药原体及其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
蔬菜农药残留的监测,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药经营及蔬菜生产环节的农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蔬菜用地的农药残留程度进行监测,对蔬菜生产者使用农业投入品、产地标识、包装及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并应当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监督抽查。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蔬菜流通环节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中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
卫生、环保、贸易、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切实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区、县(市)、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蔬菜生产者进行职业道德和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技术辅导,指导蔬菜生产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开展综合防治,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鼓励蔬菜生产企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化蔬菜种植大户建立规模化蔬菜生产基地。
蔬菜生产企业和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植保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蔬菜生产中农药使用的技术培训和管理。第六条 蔬菜质量安全实行追溯管理制度。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蔬菜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对其提供的蔬菜如实出具追溯凭证,并附具相应的产地信息、产品合格信息、经营者信息。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追溯凭证实行监督管理。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灭虫灯、防虫网等防治病虫害的技术措施;积极开发无公害、无污染蔬菜。第八条 禁止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下列农药及其混合配剂:
(一)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乐果、甲基1605;
(二)依法禁用的其他农药。
本市范围内禁止经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农药及依法禁止经营的其他农药及其混合配剂。第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并经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
销售人员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将使用说明书随货附送,并有义务向蔬菜生产者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第十条 蔬菜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药、施药,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次数,不得提高用药量,防止农药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第十一条 蔬菜生产企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化蔬菜种植大户应当建立蔬菜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蔬菜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的日期。
蔬菜生产记录档案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蔬菜生产记录档案。
鼓励其他蔬菜生产者建立蔬菜生产记录档案。第十二条 蔬菜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将其与蔬菜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当按规定回收、处理。第十三条 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后采收、出售。
对农药残留超标的本地蔬菜,由蔬菜产地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蔬菜生产者暂停同批次蔬菜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