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证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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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体会,略谈对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例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讼诉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1),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2)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3)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4)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
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指法官运用规则对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结果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确认证据的可采性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并据此作出裁判的标准。证据判断标准是法官认定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时所必须遵循的依据。我国《证据规定》第65、66、67、68 等十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法官审查判断的证据的标准。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证明能力是指某项证据材料可以提交法庭进行法庭调查所应当具备的资格,因此又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而证据力,又称“证明力”、“证明价值”,是指法庭调查所得证据资料具有的对要证事实具有的积极价值。具体而言,即审理事实的人依据证据事实,对于待证事实所置信其真伪、成否的力量和程度。换言之,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明案情事实的能力或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或功能。法官对于二者的认定,是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只不过对于证据能力而言是个定性问题,其通过对“三性”有无的判断来实现;证明力则有强弱大小之分,必须通过对客观性和关联性的程度判断来实现。所有的证据在被确定为定案的根据之前都必须被证明是客观真实的,具有可采性。而在理论上认为,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证明力大小与强弱的认定,是对证据力的价值的评估与判定。并且证据的证明力反映为证据的关联性,只要此证据在逻辑上能一定程度地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该证据就有证明力。法官的审查判断过程,就是通过排除一些非法证据,确认证据力的大小强弱,对案件事实形成心证,并据以作出判决的过程。因此法官对证据能力的认定属于对证据材料所进行的形式要件的认定,是一个定性认定;而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属于对证据所进行的实质要件的认定。二者的统一构成法官对证据进行认定与采信的完整内容。

为什么土豆可以毒杀害虫?
为了抵抗害虫的侵袭,土豆能够产生一些毒汁来保护自己,其中最有名的,就是龙葵碱。未成熟或发芽的土豆块根包含多种有毒物质。
包括龙葵碱、毒茄碱、胰蛋白酶、糜蛋白酶、胞质素和细胞凝集素等,而以龙葵碱最为重要。
甲拌磷能用喷雾器打作物吗?
甲拌磷毒性太强,不要用甲拌磷进行喷雾,这个是国家明令禁止的,甲拌磷只能用于颗粒剂杀灭**害虫,或者拌种,不能用于叶面喷雾。
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使用者违规使用农药,轻则罚款,重则入刑。
为什么滴灌有利于减少病虫害的发生?
滴灌减少空气湿度,抑制病虫害发生,
请教,某些农药包装上有效成分含量是用百分比计量的,而有些农药是用克/升(g/L),请问两者是何关系?
百分比计一般是针对固体(粉末、结晶)类剂型,克/升是针对液体剂型
克/升可转化为百分比计,但前提是要测定液体药剂的密度 ;不过粗放计算时,通常可将液体农药的密度近似为1克/毫升,也即1千克/升
农药5%毒死蜱颗粒剂能否用于防治烟草**害虫、防治方法是什么?
防治地老虎等烟草害虫时,在烟苗移栽后,用40%乳油100~200毫升,加水40~60升在移栽烟株及周围的地面上喷雾。防治烟蚜时,亩用40%乳油50~70毫升,加水喷雾药效期7天。
毒死蜱在土壤中能不断挥发,杀死在土壤中生存危害烟草的**害虫,药效期可达2个月。防治烟草根部害虫如根蛆,每亩用40%乳油150~200毫升,加水200~300升,浇灌烟株根部。防治金龟子时,在卵孵盛期每亩用40%乳油400~500毫升,配成毒土,撒施烟株根部,再覆上薄土;或用40%乳油1 500倍液浇灌烟株根部,亩用药液300~400升。
——摘自中国烟草在线《烟草农药应用技术(总汇)[4]》
48%毒死蜱乳油滴灌习惯幼苗会不会出现死亡
48%毒死蜱乳油滴灌习惯幼苗会出现死亡。
对大棚瓜类、烟草及莴苣苗期敏感,请慎用。另外毒死蜱对蜜蜂、鱼类等水生生物、家蚕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蜜源作物花期、蚕室和桑圆附近禁用。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
毒死蜱目前有乳油、颗粒剂、微乳剂等剂型。其中以40.7%乳油(同一顺、乐斯本)含量最高;大部分为40%乳油(新农宝、毒死蜱、博乐),使用中以乳油最多,效果好;5%的颗粒剂主要用于蔬菜、瓜类**害虫的防治,是取代高毒农药3%呋喃丹颗粒剂的优良品种;30%微乳剂正在逐步推广。
毒死蜱还适用于当前5代褐飞虱卵孵化盛期或田间虫量较低的田块,对此情况可可选用25%噻嗪酮(扑虱灵)加40%或40.7%毒死蜱乳油80- 100毫升/亩,或5%锐劲特30-40毫升/亩加40%、40.7%毒死蜱乳油80-100毫升/亩喷雾。施药时,田间保持2-3厘米水层,对稻田密度较高、药液难以喷到水稻基部的稻田,用担架式喷雾机大容量喷雾;对稻纵卷叶螟、稻蓟马,用40.7%毒死蜱乳油每亩80-120毫升用弥雾机细喷雾;对小菜蛾、菜青虫、大豆害虫,用40.7%毒死蜱乳油每亩用量80-150毫升细喷雾;对柑桔潜叶蛾、红蜘蛛、茶尺蠖等害虫,40.7%毒死蜱乳油稀释浓度为 1000-2000倍。
需要注意的是在毒死蜱的使用过程中对于粮桑混栽区,要远离养蚕地区谨慎用药,避免稻田用药污染桑叶和蚕中毒。对柑橘树的安全间隔期为28天,每季最多使用1次;对水稻的安全间隔期为15天,每季最多使用2次。
一喷壶水放多少尿素不伤玉米叶?
玉米用尿素喷雾,幼苗期建议0.5%的浓度。一桶水约15千克,尿素放75克以下。抽穗期尿素喷雾可以放150克以下,可以根据玉米长势,灵活掌握。只能少不能多,不然会烧苗。还可以勾兑少量的磷酸二氢钾,防菌杀虫的药物一起使用,提高劳动效率。祝楼主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