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进销存管理系统为什么我登陆进去后是灰色的界面操作不了
我是搜索这个问题搜索到的,我安装的是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发布的农资进销存管理系统,申请临时用户后,在登录界面同时勾选管理员和临时账户后,登录进去一个界面后,不用管灰**面(灰色框表示这些信息已经固定,不能动。)点击下一步后添加账户,这是以管理员身份添加登录账户(比如添加账号xx,职位是经理)。之后退出重新以你添加的账号xx登录,密码统一是123456,然后就能进去进货存货操作界面了。
具体信息人家网站其实说的很清楚了,有视频还有详细的文档说明,仔细研究一下就知道了。

农资行业的前景如何?主要是化肥农药方面的。
有人说农资行业是“万年行业”。只要人类不毁灭,就要吃饭,就离不开农业,就离不开农资。中国**的农资行业,大体上经历了;1.计划经济时期的省、地、县**批发模式。2.改革开放,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夫妻店、路边店模式。三.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土地流转、集约经营,农资行业正在发生革命性的变化。总之,为农服务的农资行业,要随着农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农业政策的调整而调整营销模式。同时,农资行业也是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它在不断造就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同时,也不断的将一部分人边缘化,甚至“逐”出农资行业。所以,你问前景如何,我说——光明、值得奋力一搏!
网络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我们现在已经步入了信息化的时代,电脑已经普及全球。想一想当我们打开电脑时我们应该怎么样呢!网络把世界连成了一家。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好处和坏处。上网可以让我们获得更多的知识,让我们更加聪明,提高我们的社交能力,让我们学会更强的体现语言表达能力。我们上网还可以查资料,读美文了解世界的信息,让我们的知识更加渊博……但是,上网的好处很多,坏处也不少。每当我们打开电脑。看到那些充满血腥的网络游戏,看见那些精彩炫色的画面。会让一些抵抗能力差的青少年误入歧途,走上杀人抢劫的犯罪道路。人如果长期上网的话,会导致视网膜脱落,双目失明,学习一落千丈,甚至会发生猝死等危险状况。网络就像一张大网不要让这张大网,把你网在里面。我们的面前就是无底深渊。离它只有一念之差。同学们!退一步海阔天空,让我们上网前先调整好心态,不要让网络绑住手脚,不要让我们掉进那无底深渊……网络给我们带来的有欢乐,也有痛苦,有好处也有坏处。让我们把握住尺寸,让网络带给我们的只有知识和快乐吧!让我们健康的在信息化的时代里成长吧!把握住自己就是把握住自己的未来,让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吧!对我有帮助!
经销农资,如何避免风险?
很对农资经销商觉得现在的农资生意越来越难做了,对于他们来说似乎每一年都是特别煎熬的一年,面对市场特别的迷茫,很多农资商都在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一行还能干多久?那么经销农资应该如何规避风险呢?
1、更多产品不如抓住几个有利润有质量的单品
农资市场产品种类繁多,但是大多数产品都没有竞争力,想要自己的农资生意越做越稳,除了要保证产品的质量之外,还应该经营有自己特色的农资产品,然后把这款产品打造成赚钱的盈利产品。
2、信誉比什么都重要
农资经销商的声誉就是他们的命门,名声好的经销商就算是没有宣传人们也会上门购买,一旦声誉坏掉了,就算是宣传的天花乱坠也没有人敢拿自己的庄稼开玩笑,所以积攒一个好名声非常重要,也非常难,只有良心做生意才会有更多的人相信你。
3、规避赊账的风险和产品质量的风险
赊账是农资经销中无法避免的常态,不管经销商乐不乐意,都会被赊账,有时候甚至是被逼无奈,但是为了自己生意的正常运转,最好不要随便赊账,可以根据客户信誉的好坏来决定是否赊账或拒绝赊账。
除了赊账风险之外,产品的质量也存在风险,质量不合格赚再多钱也是一次买卖,以后再也没有人来光顾了,所以质量靠不住坚决不要做,更不能抱着侥幸的心态去销售。
4、田间地头把顾客放在第一位
把顾客当上帝并不是说说而已,而是要真正的去付出,经销农资产品如果只是待在店铺中不去跟农民打交道,这样的农资经销商早晚会黄,所以还是应该多去田间,用产品的效果来说服用户,真材实料带能打动用户。
农资经营台账系统怎么打印
2011年全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总体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集中整治和日常执法监督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积极推行信用监管,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和放心农资“示范店”建设,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杜绝甲胺磷等禁用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均达到88%;种子质量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种子质量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止;肥料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和肥料产品包装标识合格率明显提高;强化兽药和兽药残留监管,兽药产品总体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示范店”试点取得成效,农资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产品
种子:继续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重点加强对上年企业核查、市场检查、质量抽查有问题企业以及农业生产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检查,淘汰不合格种子企业;开展春季、秋季种子市场大检查,重点打击**和制售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种子企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实现产品可追溯;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提高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和覆盖面;严格品种审定,规范品种命名,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
农药:坚决查处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查处生产经营非法添加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以及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蔬菜、茶叶、水果等作物上禁、限用农药的检查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
肥料:严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标签标识混乱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管,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制度。
兽药:强化兽药GMP后续日常监管,规范兽药生产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劣兽药和使用违禁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行为,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坚决取缔国家禁用兽药、无证无照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重点监测饲料中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反刍动物饲料中动物源性成分,加大对高铜、高锌等超量添加行为打击力度。
水产苗种:加大水产苗种生产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二)重点单位
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等,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重点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
(三)重点区域
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大县,小规模农资产品生产、批发主体聚集地区,某些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以及县域交界处。
四、工作任务
(一)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五周年,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开展放心农资产品宣传月活动,在春秋两季集中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健全本地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并协调相关部门清理整顿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要严肃查处,坚决予以取缔。
(二)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力度,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档案,记录好日常检查工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继续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对禁用的高毒农药要继续加大清缴力度,逐步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黑名单”制度。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保障农资产品质量,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
(三)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地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开展质量抽检,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抽查活动,扩大监督抽查范围,增加抽查频次,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农资产品要依法处理,涉及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要按照“五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检测结果共享机制,避免重复抽检,提高执法效能。
(四)创新农资供应模式,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典型经验,加大放心农资“示范店”建设,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和放心农资“示范店”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
(五)实施分类监管,推进诚信建设。各地要加快探索和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农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管理办法,逐步推行分类管理。将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资格、质量抽检结果、违法行为记录、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建立信用平台。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将严重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销台账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 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农资质量公开承诺制,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举报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要组织精干力量,通过明查暗访核实案件线索,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对区域性制假售假行为,要集中整治,坚决查处,防止反弹。不断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要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七)加强对农民的服务指导。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资生产经营者和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能力,提高农民规范化种养殖技术水平。推广先进农业适用技术,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开展技物结合配套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构建打假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落实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沟通信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健全部门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
(二)强化属地责任,落实综合执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将农业部门农资打假和监管的责任分解到具体机构,落实到人,切实履行农业部门农资打假和监管的责任。要制定农业综合执法规划,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要积极争取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和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执法办案设备,提高农业综合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农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构建监管平台,完善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监管工作档案,加快农资监管网络建设进程,构建信用管理平台,逐步实现监管信息直报,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 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农资质量公开承诺制,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宣传农资打假工作经验和成效,宣传农资法律法规,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督查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打假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督查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通报表扬。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一)2-3月份,组织收看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1年农资打假工作,细化各项具体行动方案。
(二)2-4月份,一是组织各市、县农资打假监管系统用户管理员培训;二是组织开展放心农资“示范店”建设;三是指导各市、县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3-4月份,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启动仪式暨现场培训咨询活动,主要通过横幅、标语、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强势宣传,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和现场咨询培训活动。
(四)3-4月份和8-9月份,在春秋两季供种旺季组织开展种子市场大检查。
(五)7月份,总结上报上半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研究下半年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各地按照实施方案落实全年工作任务。
(六)9-10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进行市场整顿,开展秋季督查,对各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七)12月份,总结2011年工作,检查各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农资产品税率多少
这个问题可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八、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二、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十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十四、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十五、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表)。
十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
附件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原乳单耗数量(吨)
超高温灭菌牛乳(每吨)
1.068
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
1.124
巴氏杀菌牛乳(每吨)
1.055
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
1.196
超高温灭菌羊乳(每吨)
1.023
巴氏杀菌羊乳(每吨)
1.062
我想做农资零售,从代理商进货,要不要签合同啊?还有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啊
签什么合同呀,其实标准来说做生意需要合同协议也互相约束对方,但是对于中国农资行当,因为农资销售门槛低,竞争强,一般是代理商拼命想多建立自己的网络,这样做为零售商就有优势了,农资销售分三块,一是种子,种子除非特别畅销的种子,一般还是可以赊欠一部分的,二是农药,农药因为金额不太大,可以全额赊欠或者大部分赊欠,三是化肥,化肥常规的氮肥和磷肥一般代理商不给赊欠,但是复合肥会给你赊欠。如果能从代理商处赊欠货物,对零售商来说好处有三,1是增加自己的流动资金,并且自己有剩货时好退货。2是农资销售有一点风险,出现问题时,例如把农民庄稼打坏了,或者种子不出芽等问题时,你好向代理商索赔,如果没有赊欠,你是全款和代理商合作的,有合同或者协议意义不大,即便法院判决你赢,但是执行很难。3是因为农资销售讲究区域专营,如果你某个产品卖火了,代理商为了自身利益,把货给了你的竞争对手,对你影响太大,但是如果你赊欠了代理商,那样你就可以锁住代理商。 就简单给你说这些,
一个十年农资人
零售卖化肥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关注
根据6261696475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262373866《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个体经营化肥注册资金应达到3万元以上,可以直接在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
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我想开一家农药店,到哪里进货啊?
当地的大一点的农药批发商或农药生产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