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章节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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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章节上的区别?

有,原七章改为八章, 74条增为102条。
其中,原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在2011版中分为两章。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和第三章 使用安全。其余章节基本没有变化。

修改前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章节上的区别?

农药中,有没有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有的话,有哪些?

安监的专业回答:危险化学品的认定以《化学危险品名录》(2002版)为依据,能查到的就是,包括附注说明的,其他不纳入危化品管理。农药可以比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中国对化学品实施重点管理,无论是境内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是境外企业将产品出口到中国,都必须依照中国的化学品法规完成应对责任。
2011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即591号令),修订条例由原条例(344号令)的74条款增加至102款,对企业提出更多要求。

扩展资料
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确定范围,以便落实责任,更好的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提出了6项名单公告制度,其中有1项属于引用。
1、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2、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5、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例》第五十四条)
《条例》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6、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条例》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农、林、牧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农药包括用于农、林、牧业防治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用于植物或农、林产品的防腐保鲜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农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农药使用管理负责制,指定负责人,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教育,并对管辖范围内使用农药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计量、环保、卫生、商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对使用者所使用的农药的质量、效力和使用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农药使用者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第六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农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培训和指导。第七条 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
  (一)农药名称;
  (二)规格;
  (三)国产农药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注册商标及进口农药登记证号;
  (四)净重或净容量;
  (五)生产厂名、地址;
  (六)农药类别;
  (七)使用说明;
  (八)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九)生产日期或批号;
  (十)有效期。
  不得销售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第八条 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第九条 施用过农药的作物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和食用。第十条 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花卉、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施用过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
  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
  市植物保护总站应适时公布禁止使用于作物的农药品种。第十一条 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高毒农药不准用于灭鼠。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对因农药中毒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不准出售和食用。第十二条 农药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农副产品或其他食品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清洗农药器械排出的污水要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源、池塘、河涌清洗农药器械。第十三条 种植场、饲养场、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单位要设立专用农药仓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的购进、领用登记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种植场必须配备专职植保员,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植保员须经市植物保护总站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植保员上岗证》后才能上岗。
*注:本条中关于“市植物保护总站对《植保员上岗证》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中间试验的,必须向广州市农业局申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在核定范围内进行。
*注:本条中关于“市农业局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中间试验的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第十六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农药使用者必须到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购买农药。
*注:本条中关于“农业行政部门对《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

2019年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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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在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在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从2011年12月1日起才施行。现在还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执行。

请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版与2002版,内容作了哪些修改或调整?

您好
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改答记者问”中有详细说明。
因为内容多,在此未能一一序述,来邮箱号,我送上。

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目的是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扩展资料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中有哪些属于危险化学品?

凡是具有毒性的农药(不论其毒性大小)都是是危险化学品。
农药的分类:
1、根据防治对象,可分为杀虫剂、杀菌剂、杀螨剂、杀线虫剂、杀鼠剂、除草剂、脱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2、根据加工剂型可分为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乳剂、乳油、浓乳剂、乳膏、糊剂、胶体剂、熏烟剂、熏蒸剂、烟雾剂、油剂、微粒剂等。
3、农药是液体或固体形态和气体。根据害虫或病害的各类以及农药本身物理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用法。如制成粉末撒布,制成水溶液、乳浊液喷射,或制成蒸气或气体熏蒸等。

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的应急要点:
1、发现被遗弃的化学品,不要捡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说清具**置、包装标志、大致数量以及是否有气味等情况。
2、立即在事发地点周围设置警告标志,不要在周围逗留。严禁吸烟,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
3、遇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应尽快离开事故现场,撤离到上风口位置,不围观,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其他机动车驾驶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地通过事故现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药 (化学药剂)

哪些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

以下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
1、久效磷、磷胺、甲胺磷、苏化203、3911 属于剧毒农药,致死中量为1至50毫克/公斤体重。
2、呋喃丹、氟乙酰胺、氰化物、401、磷化锌、磷化铝、砒霜属于高毒农药,致死中量为51至100毫克/公斤体重。
3、乐果、叶蝉散、速灭威、敌克松、402、菊酯类农药属于中毒农药,致死中量为101至500毫克/公斤体重。
4、敌百虫、杀虫双、马拉硫磷、辛硫磷、乙酰甲胺磷、二甲四氯、丁草胺、草甘磷、托布津、氟乐灵、苯达松、阿特拉津属于低毒农药。致死中量为501至5000毫克/公斤体重。
5、多菌灵、百菌清、乙磷铝、代森锌、灭菌丹、西玛津属于微毒农药。致死中量为5000毫克以上/公斤体重。
因此,广大花农在购买农药防治花卉的病、虫、鼠、草害时,一定要事先了解所购农药毒性的大小,按照说明书上的要求,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使用,千万不可粗心大意。

扩展资料农药的危害
农药利用率一般为10% 约90%的残留在环境中,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大量散失的农药挥发到空气中,流入水体中,沉降聚集在土壤中,严重污染农畜渔果产品,并通过食物链的富集作用转移到人体,对人体产生危害。
农药可以间接对人体造成危害。间接途径就是农药对环境造成污染,经食物链的逐步富集,最后进入人体,引起慢性中毒。高效剧毒的农药,毒性大,且在环境中残留的时间长,当人畜食用了含有残留农药的食物时,就会造成积累性中毒。
这类危害往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积累才显示出症状,不为人们所认识。 它又是通过食物链的富集作用,最后才进入人体,不易及时发现,因此,一般不为人们所重视。而且这类污染范围广,危害的人众多,在许多情况下,是人类自己在毒害自己。所以说,这类危害更加危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药毒性

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有哪些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
1. 青石棉 ( 禁止 )

   2. 多氯联苯 ( 严限 )

   3. 多溴联苯 ( 严限 )

   4. 三 (2 , 3 ——二溴丙基 ) 磷酸酯 ( 严限 )

   5. 三氯丙啶基**磷 ( 严限 )

   6. 丙烯腈 ( 严限 )

   7. 汞化合物 ( 禁止 )

   8. 艾氏剂 ( 禁止 )

   9. 狄氏剂 ( 禁止 )

   10. 异狄氏剂 ( 禁止 )

   11. 滴滴涕 ( 二氯二苯三氯乙烷 )(DDT)( 禁止 )

   12. 六六六·混合异构体 ( 禁止 )

   13. 七氯 ( 禁止 )

   14. 六氯苯 ( 禁止 )

   15. 三环锡·普特丹 ( 禁止 )

   16.1 , 2 ——二溴乙烷 (EDB)( 禁止 )

   17. 氯乙酰胺·敌蚜胺 ( 禁止 )

   18.2 , 4 , 5 ——涕 ((2 , 4 , 5 ——三氯苯氧乙酸 )(2 , 4 , 5 —— T)( 禁止 )

   19. 二溴氯丙烷 (1 , 2 ——二溴— 3 —氯丙烷 )(DBCP)( 禁止 )

   20. 内吸磷 ( 禁止 )

   21. 氰化合物 ( 禁止 )

   22. 氯丹 ( 八氯化甲桥茚 )( 严限 )

   23. 杀虫脒 ( 严限 )

   24. 氯化苦 ( 严限 )

   25. 砷化合物 ( 严限 )

   26. 五氯酚 ( 五氯苯酚 )( 严限 )

   27. 地乐酚 ( 严限 )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1 多氯三联苯(PCT)
2 二氯乙烯
3 环氧乙烷(非农药用)
4 角闪石石棉
5 四乙基铅
6 四甲基铅 、
7 灭蚁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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