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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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经营、使用、维修、鉴定、推广、监理和教育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机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机管理工作。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的农机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公安、交通、机械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农机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化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机化发展计划、规划,建立健全农机化服务体系,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指导农机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对农机产品鉴定、经营、使用、维修实行行业管理,实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等项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农机化事业的投入,并根据财力建立农机化发展基金;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机化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或农机管理部门,对发展农机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质量监督第八条 农机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对其生产、经营的农机产品质量负责。第九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产品的引进、推广、经营、维修和农机作业服务进行行业质量监督检查。第十条 农机新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一条 农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生产农机产品。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应按地方、企业标准生产。第十二条 从事农机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具备所经营产品的设施条件和检测手段;并取得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机经营技术合格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经营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脱粒机、粉碎机等国家规定实行农机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必须经推广鉴定合格,具有省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推广许可证。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维修、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禁止销售报废的农机产品或将报废的农机拆散拼凑成新的产品销售。第十五条 农机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持有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维修活动。
  农机维修人员必须通过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农机维修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上岗维修。第十六条 农机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维修标准开展维修业务,对维修质量负责,并规定包修期。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的,在包修期内应当负责返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十七条 从事农机作业服务,应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业。作业质量不合格的,作业者应当减收作业费或者重新作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十八条 农机维修和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由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 技术推广与教育培训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农机技术推广,实行农机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机科研、教育培训、生产企业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相结合的推广体系。第二十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定农机技术推广规划和计划。农机推广机构负责试验、示范、推广农机新技术,组织实施农机技术推广项目。第二十一条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机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二十二条 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进行示范、提供技术信息和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
  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机技术的,可实行有偿服务,但当事人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在农业局的基层公务员都干什么工作,水利局里面

你的那个岗位说是征收管理岗其实是一个统称,进去之后会做什么并不是固定的,看你报的分局什么岗缺人。税务局是业务性很强的部门,如果专业不对口必须先熟悉业务,所以一般新人进来之后,是从大厅做起,也就是征收岗。因为这个岗接触的是最直接的业务知识,和纳税人打交道,做申报征收。学东西会快一点,对税收业务的了解更直接。管理岗对税务业务技能水平要求较高一些,可以在进税务局一年后才能胜任。但也不排除刚进去就做管理,毕竟边干边学也可以。不过你进去第一年应该以培训学习为主,慢慢的看安排你做什么,不一定和业务相关,文秘岗啊人教岗都不是没可能。

插秧机什么牌子好

洋马的配件贵 但是插秧质量好。
久保田机器贵,现在被炒的价格已经比去年和前年高3000多元,机器轻巧,插秧速度快,但是质量却不如洋马,配件也不便宜,尤其是插秧箱有两个齿轮,一大一小,一套要一千多,是原厂的。
东洋耐用,配件好买,还便宜,机器很耐用,整体来说比较适合自己家用。
大同跟久保田价格差不多,是韩国产,质量也很好。

如果自己家用推荐东洋,出去做工用久保田,但最好是大同,久保田配件价格太高。

单缸柴油机哪个牌子好?

比较著名的有常柴,常发,莱动,江东,时风。首选常柴
常发,技术经验最成熟的两家单缸柴油机生产厂家。其次就是江淮动力和华源莱动。江动的机子噪音大,而且偏盖齿轮室容易磨损。莱动的机子娇气,不能大修,大修以后动力无论如何也无法恢复到以前。时风是最差的,几乎所有的机子都是仿制于其他厂家,而且还不如人家的精。若不是硬便宜的情况下别考虑时风的机子。还有一个是洋马的机子,他是一个日本牌子。整体质量比国内所有的单缸柴油机都要好,而且超级省油,耐用。缺点就是贵,贵,贵。同功率的机子要比国产的贵差不多一半到一倍的价格。而且没有大马力,最大的好像是22马力。

什么岗位需要持证上岗

这七类工作需要持证上岗:
1、矿产资源开采、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生产岗位的特殊工种;
2、食品、自来水、电、燃气等供应与服务岗位的特殊工种;
3、交通运输与保障、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岗位的特殊工种;
4、公共安全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岗位的特殊工种;
5、特种装备制造、操作与维修岗位的特殊工种;

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的管理,提高关键岗位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是指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中关系着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济效益、生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岗位。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对需要在全国统一认定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和要求作出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生产需要许可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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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摘要】
农业机械生产需要许可证吗【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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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回答】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的决定(2020)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费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

  “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设置专用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解答和处理不满意的,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有关病历资料,不得隐匿或者拒绝,不得伪造、篡改或者违规销毁。”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患方应当结合医疗纠纷实际情况,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

  “(一)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对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二)就引发纠纷的医疗活动,由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方;

  “(三)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和程序,并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亲属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四日;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亲属可按规定进行尸检;

  “(五)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机构等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七、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和患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用接待场所进行,不得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由双方各自确定不超过五名代表参加。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八、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协商理赔部门,依照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关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具体事务。”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医疗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四)已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或者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有哪些政策要求

目前,国家对购置农业机械实施的是购置补贴政策。自2004年设立了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来,**财政投入力度逐年加大,各地财政投入的资金规模、实施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种类也逐年增多,实施补贴的地区也已基本覆盖全国主要农业县。

海南省人民**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令
(第179号)

  《海南省人民**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省**对省属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及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省**确认44个省直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决定对38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对67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实施主体,对205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未经公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组织不得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职能,规范**行为,努力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
海南省人民**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84项)

 实施单位 序号     许可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名称及条文            备注   

省档案局
(6项)

1

集体或个人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
单位或个人出卖其所有的档案的审批《档案法》第16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7条

2

单位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
、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3款

3

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有关
档案和复制件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9条

4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       5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       6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
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第3款

省商务厅
(3项)

7拍卖企业设立审核《拍卖法》第11条       8

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对台湾地区小额
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台发第285号)国务院下放至省
商务厅审批9

加工贸易食糖、冻鸡、**铝进口合
同审批《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
批复》(国函 109号)国务院下放至省
商务厅审批

省盐务局
(7项)

10碘盐加工企业定点审核《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7条       11经营碘盐批发审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7条       12食盐生产企业定点审核《食盐专营办法》第5条第2款       13食盐批发许可《食盐专营办法》第11条       14食盐准运审核(审批)《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       15

开办制盐企业审核

《盐业管理条例》第8条
《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7条

16

食盐添加物批准

《盐业管理条例》第16条
《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19条

省公安厅
(省消防
局)
(5项)

17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
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实行分级管理

18配置民用*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第6、8、9、11条       19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0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
施20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0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
施21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 第(二)项       

省司法厅
(7项)

22

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合作制、合伙制
)审核《律师法》第15、16、17、18条

23设立律师事务所(个人制)审核《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15、16、17、18条       24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审核《律师法》第20条       25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审核

《律师法》第5、6、7、11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
》第6、8、9条

26批准设立公证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5条       27批准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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