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作者:

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公安局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品等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中国传统花鸟鱼虫纹样,35种,求图

sorry ldon’t know.

爆破作业中常见违规违法有哪几种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扩展资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把农作物打死了谁管 我买的农药除草剂给玉米打药除草,结果把玉米打死了,谁来承担责任?

想知道由谁来承担责任,那么要知道是什么原因,把玉米打死的。确定一下,是不是农药的问题?或者说是你的问题,比如说农药的浓度过高,那你打死了以后就没有人给你负责了,你只能自己负责。如果是假农药,那么。你就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获得赔偿。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什么部门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1、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在**一级是工信部,省、市级一般是经信委,到县级,因为体制不统一,主管单位显得比较分散,有安监局、经信局、商务局等等。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您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如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2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0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令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等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国家对于农作物药害事故处理有没有规定?

  一、农药药害事故鉴定机构

  农药药害的认定和处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了规范、公正和及时处理农药药害事故纠纷,市农业局成立由农药检定所、植物保护站、果树站、蔬菜办公室、农技站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农药药害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开展药害事故的鉴定及损失评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药检定所,主持日常药害鉴定及损失评估受理工作。

  二、药害事故鉴定的工作程序

  1、遇有重大药害事件,告知药害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和领导,必要时要求**给予协助。

  2、药害事故的受理

  由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农药检定所派员进行实地查看,对造成药害的农药进行抽样检验保存,作调查笔录,确定受害的原因,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申请人应缴纳有关鉴定费用。

  3、药害事故的鉴定

  (1)根据调查人员初步了解的情况,选派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农药药害鉴定小组。

  (2)鉴定小组进行实地勘验,对受害作物的生长过程开展调查,对受损作物的受害症状进行描述认定,并制作药害现场勘验记录。对药剂来源、施药时间、方法、剂量等做调查笔录,对受害作物受害症状进行特写拍照、取样、测算受害程度,并做出产量损失评估。对不能直接进行产量评估的,鉴定小组可进一步地调查测算,再做出损失评估。

  (3)鉴定小组可根据药害事故情况,安排重复性田间农药试验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4、药害鉴定意见的形成

  鉴定小组根据药害现场勘验、田间农药试验、农药鉴定等结果做出分析评估和定性,形成综合鉴定意见。

  5、药害鉴定意见的告知

  农药检定所将药害事故综合鉴定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送达申请事故鉴定单位(人),并将药害鉴定意见和调查档案整理成卷,归档备查。

  三、药害事故纠纷的处理

  农药药害事故纠纷的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原则,一般按照行政调解制度进行调解处理。

  1、组织农户和厂商双方当事人按照自愿调解的原则进行调解。由于农业生产有季节性比较强的特点,一般在形成鉴定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束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2、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药害纠纷调解协议书,写明药害调查过程、鉴定结果、调解事项及达成协议的结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送达当事人双方。

  3、经调解不成而终止调解的或调解协议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农药经销单位制售假冒伪劣或严重违规农药造成严重药害的,除应负赔偿责任外,还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完)

工厂发生特大事故公安部如何进行处罚?要坐牢吗?/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人民**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和**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备案。
第八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及**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主要领导人和**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第十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或者**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主要领导人或者**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或者**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或者**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或者**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或者**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三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