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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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等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
  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动物、动物产品,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省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县(区)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乡镇派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第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实施强制免疫的,强制免疫内容应当记入动物免疫证明,并对猪、牛、羊等动物加封免疫标志。畜主凭免疫证明申报产地检疫。畜主未能提供动物免疫证明或者应当加封免疫标志的动物没有免疫标志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发现疑似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在作出诊断结论前,禁止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的物品流出疫区。
  诊断为动物疫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行;诊断为非动物疫病的,应当立即解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第七条 对发生动物疫病并被封锁的疫点、疫区,在所有患病动物及其同栏、同群动物被扑杀、销毁后,经对该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染疫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报原决定封锁的人民**解除封锁。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强制免疫、强制扑杀患病动物、强制消毒、紧急疫情处理和重要疫情监测等防疫工作。第九条 从事动物检疫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省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领取动物检疫员资格证书。
  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第十条 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必须提前一至二日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者运输前二小时进行现场检疫。
  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必须把动物或者动物产品送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的检疫点检疫。检疫点应当有动物检疫员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检疫点的设置应当合理,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检疫。第十一条 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的动物,必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检疫规程对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等单位屠宰的动物实施现场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必须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标志。
  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牛、羊等动物的,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三条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十四条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垫料、包装物等与动物、动物产品直接接触的物品,承运人必须在装前和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并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消毒证明。
  动物交易场所、加工场所应当按照省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第十五条 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对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进行补检、重检。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白狐只在北极才有吗

北极狐[英〕Arctic fox 〔拉〕Alopex lagopus 属犬科,北极狐属。也叫蓝狐、白狐等,被人们誉为雪地精灵,毛皮价值昂贵,经过人工饲养可见到大量的毛色突变品种,如影狐、北极珍珠狐、北极蓝宝石狐、北极白金狐和白色北极狐等,统称为彩色北极狐,在国际毛皮市场上是畅销的高档商品,因为北极狐个大,体长,毛绒色好,特别是浅蓝色北极狐,在国际市场上最有经济价值,被视为珍品。北极狐狐种价格要比其它狐种价格高出30%~50%。

体态特征与分布
北极狐体长50~60厘米,尾长20~25厘米,体重2500~4000克。体型较小而肥胖。嘴短,耳短小,略呈圆形。腿短。冬季全身体毛为白色,仅鼻尖为黑色。夏季体毛为灰黑色,腹面颜色较浅。有很密的绒毛和较少的针毛,尾长,尾毛特别蓬松,尾端白色。北极狐能在零下50℃的冰原上生活。北极狐的脚底上长着长毛,所以可在冰地上行走,不打滑。野外分布于俄罗斯极北部、格陵兰、挪威、芬兰、丹麦、冰岛、美国阿拉斯加和加拿大极北部等地。结群活动。在岸边向阳的山坡下掘穴居住。每年2~5月**交配。怀孕期为51~52天。每胎产6~8仔。寿命为8~10年。

林业法律法规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山西省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令
(第232号)

  《山西省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山西省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下列113件**规章经过清理和修改,确认继续有效,现予公布:

  1、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1989年12月22日省人民**令第15号公布,199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10月5日修改)

  2、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5月31日省人民**令第17号公布,1990年5月3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0年7月1日省人民**令第18号公布,1990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1990年9月22日省人民**令第20号公布,1991年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1990年12月18日省人民**令第22号公布,1990年12月18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6、山西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1991年1月15日省人民**令第24号公布,1991年1月15日施行)

  7、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1991年11月14日省人民**令第29号公布,1991年11月1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8、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1991年12月4日省人民**令第30号公布,1991年12月4日施行,1997年10月21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9、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1日省人民**令第31号公布,1991年12月11日施行,1997年11月26日修改)

  10、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7月13日省人民**令第34号公布,1992年7月13日施行,1997年11月7日修改)

  11、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2年12月6日省人民**令第36号公布,1992年12月6日施行,1997年10月5日修改)

  12、山西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4年3月7日省人民**令第46号公布,1994年3月7日施行)

  13、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1994年3月6日省人民**令第47号公布,1994年3月6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4、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9月15日省人民**令第53号公布,1994年9月15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5、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1994年10月23日省人民**令第55号公布,1994年10月23日施行)

  16、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令第56号公布,1994年11月8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7、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令第58号公布,1994年11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8、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1995年4月14日省人民**令第61号公布,1995年4月14日施行,1997年11月14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9、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4月14日省人民**令第62号公布,1995年4月1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0、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6月26日省人民**令第63号公布,1995年6月23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

  21、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5年8月29日省人民**令第66号公布,1995年8月29日施行)

  22、山西省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6年2月2日省人民**令第68号公布,1996年2月2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3、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3月21日省人民**令第73号公布,1996年3月21日施行,1997年11月22日修改)

  24、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1996年3月27日省人民**令第74号公布,1996年3月2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5、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7月18日省人民**令第78号公布,1996年7月1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6、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6年8月31日省人民**令第79号公布,1996年8月31日施行)

  27、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6年10月24日省人民**令第80号公布,1996年10月24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28、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1997年3月19日省人民**令第83号公布,1997年3月1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9、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1997年4月22日省人民**令第84号公布,1997年7月1日施行)

  30、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1997年7月2日省人民**令第86号公布,1997年7月2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1、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1997年7月17日省人民**令第87号公布,1997年7月1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2、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7年10月5日省人民**令第88号公布,1997年10月5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3、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7年11月22日省人民**令第104号公布,1997年11月22日施行)

  34、山西省人民**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食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4日省人民**令第116号公布,1997年12月14日施行)

  35、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5月6日省人民**令第123号公布,1998年5月6日施行)

  36、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1998年6月8日省人民**令第127号公布,1998年6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7、山西省教育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令第131号公布,1998年11月1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8、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令第133号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2002年4月17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39、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5月4日省人民**令第135号公布,1999年5月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0、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6月8日省人民**令第137号公布,1999年6月8日施行)

  41、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1999年8月15日省人民**令第138号公布,1999年8月15日施行)

  42、山西省农机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4日省人民**令第139号公布,1999年11月24日施行)

  43、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2000年3月27日省人民**令第140号公布,2000年3月2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4、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2000年5月1日省人民**令第141号公布,2000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5、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0年5月25日省人民**令第142号公布,2000年5月25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6、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省人民**令第144号公布,2000年6月2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7、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7月6日省人民**令第145号公布,2000年7月6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8、山西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2001年5月26日省人民**令第147号公布,2001年5月26日施行)

  49、山西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1年11月8日省人民**令第150号公布,2001年11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0、山西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04月10日省人民**令第153号公布,2002年06月01日实施,2011年1月18日修改)

  51、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2年7月23日省人民**令第154号公布,2002年9月1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52、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2002年7月24日省人民**令第155号公布,2002年7月24日施行)

  53、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02年8月8日省人民**令第157号公布,2002年8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4、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人民**令第160号公布,2002年12月31日施行)

  55、山西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9日省人民**令第161号公布,2003年2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6、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省人民**令第164号公布,2003年8月1日施行)

  57、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8月8日省人民**令第165号公布,2003年9月1日施行)

  58、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0日省人民**令第167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59、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令第168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60、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令第169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61、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2004年1月19日省人民**令第170号公布,2004年1月1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6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4年2月18日省人民**令第171号公布,2004年3月10日施行)

  63、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4年7月2日省人民**令第174号公布,2004年8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64、山西省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2日省人民**令第175号公布,2005年1月1日施行)

  65、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2005年4月4日省人民**令第176号公布,2005年5月1日施行)

  66、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2005年5月20日省人民**令第177号公布,2005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67、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2005年6月17日省人民**令第178号公布,2005年7月20日施行)

  68、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2005年7月15日省人民**令第179号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

  69、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5年7月15日省人民**令第180号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

  70、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2005年8月10日省人民**令第181号公布,2005年9月5日施行)

  71、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法(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令第182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

  72、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2005年10月28日省人民**令第183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73、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月8日省人民**令第184号公布,2006年2月1日施行)

  7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令第185号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75、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令第186号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76、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2006年2月28日省人民**令第187号公布,2006年2月28日施行)

  77、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2006年8月14日省人民**令第189号公布,2006年8月14日施行)

  78、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2006年8月30日省人民**令第190号公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

  79、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省人民**令第191号公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

  80、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令第192号公布,2006年11月1日施行)

  81、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6年9月13日省人民**令第193号公布,2006年10月15日施行)

  82、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2006年9月10日省人民**令第194号公布,2006年10月20日施行)

  8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令第195号公布,2006年10月18日施行)

  84、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2006年12月23日省人民**令第196号公布,2007年2月1日施行)

  85、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省人民**令第197号公布,2007年2月1日施行)

  86、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7年1月14日省人民**令第198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87、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月14日省人民**令第199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88、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年1月23日省人民**令第200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

  89、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2007年1月23日省人民**令第201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90、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0日省人民**令第202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

  91、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10日省人民**令第203号公布,2007年3月10日施行)

  92、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2007年4月12日省人民**令第204号公布,2007年5月10日施行)

  93、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5月14日省人民**令第205号公布,2007年6月10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94、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2007年7月24日省人民**令第206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

  95、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7年7月27日省人民**令第207号公布,2007年7月27日施行)

  96、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2007年7月27日省人民**令第208号公布,2007年7月27日施行)

  97、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29日省人民**令第209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98、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令第210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99、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令第211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100、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令第212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01、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7年11月6日省人民**令第213号公布,2007年11月6日施行)

  102、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07年11月6日省人民**令第214号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

  103、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08年1月9日省人民**令第216号公布,2008年3月1日施行)

  104、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4月7日省人民**令第219号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

  105、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8年4月3日省人民**令第220号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

  106、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2008年4月20日省人民**令第221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

  107、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2008年5月20日省人民**令第222号公布,2008年5月20日施行)

  108、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5月30日省人民**令第223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09、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2008年5月28日省人民**令第224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10、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2008年7月14日省人民**令第225号公布,2008年8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11、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4月28日省人民**令第227号公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12、山西省五保供养办法(2010年11月8日省人民**令第228号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13、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令第229号公布,2010年7月21日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6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从事森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种子、苗木及木材的病害、虫害、鼠害及有害植物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农垦总局及其他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减灾计划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标准化建设。县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编制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林场或乡林业工作站应当设一名专职或兼职防治检疫员(工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六条 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森林保护、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具有林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森林保护、林业专业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林业院校及科研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从事选种、引种、育苗(种)、造林绿化、抚育管护、采伐运输等生产活动,必须有预防森林病虫害滋生和蔓延的配套措施。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把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纳入造林规划设计,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第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以及无其他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基地及抗病虫品种繁育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必要时可派检疫人员依法定程序进入当地车站、机场、港口、邮局及仓库执行检疫任务。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严加封锁,迅速扑灭。

  各林政检查站在查验木材运输证明的同时,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第十条 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邮电、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合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传出和传入。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有计划地繁殖利用林内益鸟、益虫及其他有益生物。第十二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办法,每年综合分析各地的调查数据发布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哨、选设固定标准地,对主要森林病虫害进行系统监测,综合分析基层单位的数据后发布当地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乡林业工作站和林场应当定期组织病虫害调查,提出防治方案,并及时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突发性森林病虫害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及时除治,同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对危害严重的主要森林病虫害实行综合治理。第十四条 发生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时,铁路、民航、交通、海关、气象、物资供应、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物资供应、交通运输、航空作业计划给予优先安排。县以上地方人民**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及时组织除治工作。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工作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对除治工作定期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或拒绝除治。

防制洪涝灾害的措施?

桃树主要病害有哪些绿色防控技术?

绿色防控技术如下:(1)10月至翌年2月(休眠越冬期),彻底清园,冬季修剪完毕时,应及时打扫落叶、落果和树枝,减少越冬病源。(2)3月(发芽前),该月是全年病害防治的关键时期,着重的是芽萌动前清理枯枝落叶,刮粗皮、老皮、翘皮,剪除病虫枝,集中烧毁等农业措施,配以药剂防治,喷施自制的3波美度的石硫合剂200倍液,杀灭枝干表面越冬病源并预防病害的发生。(3)4月(花后幼果期),这段时间褐腐病、流胶病开始侵染枝梢、幼果,这段时间利用矿物源药剂石硫合剂进行防治。(4)5月(新梢生长期),这段时间桃流胶病等继续发生,在桃果套袋前喷施50%硫悬浮剂300倍液防治病害。(5)6~9月(果实膨大和采收期),这段时间要注意褐腐病的发生,可利用矿物源杀菌剂波尔多液来防治病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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