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200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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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2005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农药,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登记、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生产农药以及含有农药有效成份的肥料、进口农药和分装农药,必须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登记申请,应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工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办理。第五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单位应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提交农药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资料及农药样品。
  用于农药登记的药效试验和毒理学试验,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的有试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有试验资格的单位不得为本单位农药产品进行登记试验。第六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收到农药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必须具有经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批准的农药标签,其内容包括:
  (一)农药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
  (二)有效成份、含量、剂型和净重量或净容量;
  (三)农药登记证号;
  (四)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但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
  (五)农药类别颜色标志条、毒性标志;
  (六)产品性能、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七)生产日期(批号);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标明分装日期(批号);
  (八)质量保证期;
  (九)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注明生产、分装企业的名称。
  农药标签确实无法记载上款内容的,应当附具与标签具有同等效力的说明书,补充完善上款内容。
  经批准的农药标签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禁止假冒、伪造或擅自更改农药标签。第八条 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药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续展登记;逾期未申请续展登记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第九条 农药生产管理,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上述单位设立网点经营农药的,应当加强对经营网点的管理,并对经营网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经营网点不得再下设网点经营农药。
  农药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
  经营卫生杀虫剂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一条 禁止农药监督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网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知识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购进农药时,应当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索取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与农药产品标签标明的内容核对无误,并经查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进货。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出售农药,必须开具售货票据。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以及农药使用者购买农药,有权索取购货票据。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2005修正)

警察有权利扣推销员的货吗?蟑螂药,有营业执照,工商局检验报告

楼主你好: 这要看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警察会将货和人带回去做进一步详细调查处理,大致有以下两个程序。 (1)若货本身没有涉及到犯法的话,一般就是给予该人进行教育处份并罚款。 (2)若货是涉及到犯法的话,警方就看货所涉及到的金额程度…

餐饮服务单位可以采购以下哪些食材

您好,餐饮服务单位可以采购米、面、油、杂粮、冷冻品、豆制品、肉及肉制品、禽、蛋、水产、蔬菜、水果等食品哦【摘要】
餐饮服务单位可以采购以下哪些食材【提问】
您好,餐饮服务单位可以采购米、面、油、杂粮、冷冻品、豆制品、肉及肉制品、禽、蛋、水产、蔬菜、水果等食品哦【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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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

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一般如下: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办理资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办理资料: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将第四款修改为:“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的指导服务工作。”

  2、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

  3、将第十条修改为:“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定点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储备单位应当从定点经营单位中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4、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统一采购和储备。采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5、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将第二款修改为:“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6、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定点经营单位在采购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剧毒、高毒农药。”

  7、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剧毒、高毒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购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8、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销售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9、第十七条修改为:“定点经营单位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一)未成年的;(二)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的;(三)用药超出适用范围的。”

  10、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其他情形。”

  11、将第十九条中的“林业”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修改为“城市管理”,“粮食”修改为“发展改革”,“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出入境检验检疫”修改为“海关”,“专业防治队伍”“专业服务队伍”修改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队伍”。

  12、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应当严格执行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13、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4、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定点经营单位回收的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连同废弃、过期、失效的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处理,并接受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5、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剧毒、高毒农药储备、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海关、烟草专卖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采购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将本系统采购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情况报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建立剧毒、高毒农药相关信息通报制度。”

  16、增加两项,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五、第六项:“(五)查封、扣押违法经营、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场所。”

  17、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海关等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监测”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18、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环境保护等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部门”。

  19、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等部门”。

  20、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21、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2、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将第二款中的“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修改为“定点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23、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4、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定点经营单位、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二)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26、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统一防治服务或者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用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7、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回收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三证是什么

运输危险化学品三证指的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2、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3、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4、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扩展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储备、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剧毒、高毒农药,是指农药登记毒性为剧毒、高毒的农药单剂及其复配制剂。

  剧毒、高毒农药品种,按照国家公布的禁用、限用农药名录执行。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属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的指导、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做好剧毒、高毒农药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家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储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引导、鼓励和支持经营、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等。

  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储备相关费用和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第十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第十一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储备、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同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储备单位统一采购和储备。采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储备单位从事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定点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除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和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不得委托、转让或者出租。

  禁止流动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第十四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在购货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未包装、未附具标签以及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剧毒、高毒农药。第十五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购货台账,如实记录剧毒、高毒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货日期等内容,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购货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十六条 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购农药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销售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十七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的;

  (三)用药超出适用范围的。第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一)市、县(市、区)人民**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的;

  (二)国家规定可以用于粮食仓储熏蒸、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卫生杀鼠、烟草和林木花草病虫害防治的;

  (三)国家规定可以用于土壤熏蒸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

营业执照好办理吗?

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证,比较麻烦的,然后根据类别,不同分类对餐饮前置办理文书有着不同规定。
1、150方以下的面积的小型餐馆不需要办理消防和环评。

2、150方以上的面积餐馆则需要先到环保部门申请环境评估,还需向公安局防火科申请消防评定。两者通过者才有申请餐饮证的条件。
穿衣服我看许可证申请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关申请单位的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办的,需补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章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 餐饮服务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无法提交有效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者可凭各区人民**、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学校等单位或部门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

5.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示意图应注明申请人名称,详细标明烹调、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面点制作、烧卤粗加工、烧卤腌制、烧卤风干、烧卤制作、生食海产品加工、凉菜制作、熟食销售、裱花操作、食品库房、食品冷却、食品包装、配送食品、更衣室、检验室、就餐等场所的面积尺寸和炉具、案台、清洗水池、冰箱、冷库、消毒柜、空调、货柜、层架等设施设备的具**置);

现在普通发票的税点多少

截止2019年12月,如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16%,不管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税率都是16%。如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税率是3%。如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的增值税税率也是3%。
普通发票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反映收入税金都是一样的,同一税率,没有什么好处,只是税法要求对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个个消费者购货时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按规定开具了发票可以不因没按规定使用发票,避免领到税务局的处罚的好处。
扩展资料
发票税点收入的会计处理
1、受票方: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相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2、开票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人
贷:应交税费一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增值税税率16%调为13% 10%调为9%

如何让资金流动起来?农资经销商怎么做才能收到现金?

眼前的农资经销商竞争到了白热化程度。除了常见的农资赊销外,农资经销商渠道扁平化进程的日益推进,促使经销商开始改变策略,正悄悄地进行着一场自我蜕变。而通过这三项措施的变化,让资金真正流动起来,才是农资经销商决胜的关键。

农资促销会
一、旅游经济中的营销变化
农资营销中,通过旅游进行客户资源的情感推进,是近年最为常见的方法。今年我参加了几个旅游推介会,也听同行介绍今年旅游中的营销变化,比较欣慰的是,旅游中和旅游后不再有专门的营销收款活动了,但产品推介还是有的。这从表面上看到好像与从前没什么差别,但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夹杂着营销收款的旅游已经让人感觉到了一丝不安。从前在营销过后,收到的现金也不是很多,还不如不做,让经销商们着急着来问。
我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旅游会,厂家本来带经销商旅游,在其中要安排半天一晚的产品推介和收款活动,目的是在销售淡季让经销商打点款,按照往年规矩进行打款计息活动。可是临到旅游跟前,厂家做了个决定 ,不再进行各项活动,让经销商好好玩一玩就好。其实这只是一个策略,在旅游中,就有经销商问厂家领队,是不是旅游后就要收款了,厂家领队说不知道,没见有安排。这样,一些老经销商反而感觉有点意外,不断在猜测厂家这是怎么了?也有一些新经销商倒是不感觉意外,这样的纯旅游反而能拉近对厂家的亲和力。
经销商组织的旅游活动也有这样的风向。这次的旅游,不再是召集乡村两级经销商,主要组织了一些购买达到一定数量的农户来参加旅游。一位农户10亩地,上半年购买了15袋肥料,也被邀请参加了旅游,自己都搞不清为什么会邀请他,一再追问才知道,因为他出的是现金,没有赊账,这次旅游是给他现金购肥的奖励。说是奖励,还不如叫现身说法。告诉大家我们改了模式了,以后谁现金买肥,就有旅游奖励。当然这是不可能的,据说村里百姓被感染了,认为现金买肥就有旅游的实惠。当然这只是一个营销,却可能会改变农民的购买模式。

化肥产品升级
二、产品升级中的销售正规化
今年几个相识的肥料经销商都在跟我沟通一件事,就是自己经营的产品总感觉不如人家的。不管是产品升级情况、质量情况、价格情况、促销情况,总感觉别人的力度比自己大。我的看法是大家都在变,促销力度都在加强,在大力度促销的过程中,必然推动竞争对手拿出更大的力度,这就形成了一种促销比拼的销售格局。
这种形式好不好?我感觉也是一把双刃剑。好的一点是农民得实惠了,但是经销商传出的劳力和财力都提高了,对于产品升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以假乱真、忽悠的方式进行销售是一种打击;不好的一点是大家都疲于竞争,平时几乎都在考虑怎么把自己的产品销售出去,注重了变现,同时发现产品才是变现的根本。一些老产品必须赋予新动能才行。
一家经销山东大品牌的经销商告诉我,公司正在升级一款复合肥料,是真正意义上的产品升级,将鱼蛋白有机质添加进普通复合肥中,但是出厂价格不变。这个意思就是在产品更新的同时,不增加经销商的促销压力,反而有竞争力。给经销商的要求只是一个量的问题,这个经销商告诉我,他喜欢这种营销,准备用这款肥料进行一场收现活动。我也感觉这是个好办法。是切实将赊销行为的根子给找到了,也同时解决了经销商的痛点。

化肥销售
三、赊销过后的现金变革
今年6月份后,又有一些经销商不想干了。实在干得感觉没有什么意义了,付出不少的辛苦,拿回来的都是账单。这个我也遇到了。非常反对赊销的我,今年相信了一个乡级经销商的“花言巧语”,说好的货到了给款,这也不算什么赊销。可是货到了,乡代说等上几天给,然后就是又几天,再后头就是几月,再后头就是今年也怕给不了了。我逼得越紧,他越不给钱,真正领教了一回赊销的苦。赊销其实将人脉给搞得都挺伤心。
今年还有赊销的,有的赊销得还是比较厉害。之前说好的什么时候给,据我所知,很少有兑现的。实实在在伤了不少经销商的心。仔细一把脉,我们发现,赊销本来就是一个资金周转,他们并不是没有现金,而是将现金转用到其它更急用钱的地方了,其实这是个习惯问题,并不是人们付不起钱来买化肥。
真正转变赊销的还是正在发展的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合作社发展。在一体化运作中,由于有几项收入在一起,是要算总账的,所以即使不算单项资金,为了发展,都在想办法运转回现金来。当种植的产品变成商品通过自己销售后,资金拿在了经销商手中,而肥料款永远比粮食款少,而粮食款有的还是用现金来购买的。这种操作已经超出了化肥销售的范畴,其意义也已经在化肥赊销的层级以上,这种格局自然地将赊销变成了不可能。
所以,能够看到的是,行业操作在改变,那种单一销售肥料的格局已经变成了多种经营的资金链协调配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操作本身不允许出现赊账,不然一体化经营就成了梦想。经营者从一开始的模式设计中就杜绝了赊销,这也许是将来肥料销售的一种升级了。

现金购买
四、资金流动对农资经销商的重要性
不管是现金还是赊销,都是在不自觉过程中形成的。而当某种形式变成一种特性的时候,就会出现混乱,而现金永远是构成买卖的基础。
农资经销商在现金与赊销的混战中已经摸索出了一定的经验,也在不断试错中找回到了现金销售的方法,这也是意料之中的。其实也是跟忽悠团的操作中学到的,把握住农民的需求就会有现金,而且遵循了资本运作的现金核心,买卖才会长久。

产品流通
让资金流动起来,是当前农资经销商发展的核心问题。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不管在旅游中的人情感化,还是农资产品的升级改造,还是赊销后的农资经销商痛定思痛,发现现金销售来得这么容易,概括起来就是打造现代农资营销的有效理念,从自身找原因,问题就会变得这么简单,现金销售原来没这么难。可是我们却经历了这么多年的磨难才找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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