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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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2004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药是指:
  (一)用于防治蔬菜病和虫、草、螺、鼠等有害生物的药剂;
  (二)调节蔬菜或者昆虫生长发育的药剂;
  (三)用于蔬菜的防腐保鲜剂;
  (四)提高上述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蔬菜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商业、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对蔬菜使用农药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对蔬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加强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提高蔬菜生产者的公德意识和施药技术水平,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第七条 蔬菜生产者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鼓励蔬菜生产者应用防治病虫害的新技术,降低蔬菜的农药残留量,减少农药对土壤的污染。第八条 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所标明的用量、次数、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
  蔬菜生产者在配药和施药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第九条 禁止将市人民**公布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用于蔬菜生产。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土地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种植蔬菜。第十条 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必须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期满后才能采收、销售。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销售无产地、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第十二条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市人民**公布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田蔬菜使用农药的品种、药效和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蔬菜基地及产品的管理,做好对基地环境和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即将上市的在田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蔬菜不得采收。经检测合格的蔬菜,可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标识。第十六条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蔬菜经营场所的农药残留量检测网点建设,并负责对上市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蔬菜经营者不得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
  蔬菜批发市场、各类集贸市场举办单位或者其经营服务机构和超市等其他经营蔬菜的单位,应当设立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点,建立检测制度,对进入市场的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超标蔬菜,应当要求并督促经营者就地销毁,拒不销毁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及时将超标蔬菜的检测结果及其经营者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将超标蔬菜及其经营者的情况予以公示。第十八条 蔬菜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建立检测制度,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对加工、配送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量检测,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不得加工,加工过程中不得超标添加防腐保鲜剂等药剂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药剂。第十九条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蔬菜食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因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而造成的中毒事故。
  餐饮业经营者、团体伙食单位应当采购经检测合格的蔬菜,或者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蔬菜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发现采购的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并按有关规定销毁。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加工、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量按照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2004修正)

在拼多多卖药要用身份证号码,会安全吗?

安全,拼多多网店卖药资质要求:1、经营许可证。其实不管是开线上店铺还是线下店铺,卖药都是需要经营许可证的。2、需要药店的营业执照以及药店售卖申请、开店入驻人的身份证正反面。3、入驻费用。药品类目跟其他类目是不一样的,其他类目是可以0元入驻的,但是药品类目不可以。平台根据药品上报的数额来决定保证金的多少。4、商家药品需要参照中国医药大纲上面的药品目录进行上架,有些药是不可以上架的。其实拼多多平台对医药类目入驻的审核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如果在要开医药类目的拼多多店铺,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会更好,这样会让消费者更加的安心、放心。

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是指经营者的采购、储存、销售农药等行为。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其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委托植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具体负责农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林业、市政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规划、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市供销合作总社协助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内的农药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和违法使用农药以及瞒报农药人畜中毒、环境污染或者农作物药害事故的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第二章 农药经营第六条 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就申请者是否具备法定的农药经营者的条件,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农药经营者不得以承包等形式将农药经营权交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使。
  农药经营者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申请营业执照前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者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的农药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账,记载所销售农药的生产单位、进货渠道、产品名称、销售情况等信息。台账的保存应当不少于2年,以备核查。第八条 农药经营者购进农药,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其销售凭证,并将其保存备查,供货商应当提供。
  农药经营者出售农药,应当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凭证。第九条 农药经营者储存、运输、销售农药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安全规定。
  禁止在住宅内储存、销售有毒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应当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仓库内。
  禁止将有毒农药与食品、生活日用品混载混存。
  禁止地摊式或者以车载、船载等形式流动销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第十条 禁止经营下列农药:
  (一)假农药、劣质农药;
  (二)无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或者国家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三)产品包装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农药;
  (四)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的农药;
  (五)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的国产农药;
  (六)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七)检验不合格、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的农药;
  (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九)依照国家规定不得销售的过期农药;
  (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农药。第三章 农药经营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第十二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本省限制使用的农药;
  (二)按规定的使用对象和浓度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对象的范围或者超过规定浓度施用农药;
  (三)施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在城市公共绿地施用农药,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四)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食品、生活日用品混载混存;
  (五)盛装有毒农药的箱、瓶、袋等包装物品应当进行安全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或者随意丢弃;
  (六)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灌溉水体和养殖水体,饮用水源保护区,海洋养殖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倾倒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七)施用过农药的农作物在安全间隔期满前不得采收、出售,不得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
  (八)施用过剧毒、高毒农药的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
  (九)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农药不得用于灭鼠;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什么时候会实施啊?

  新《农药管理条例》出台最快也要等到下半年了,但具体时间仍不明确。,
  “十四届全国农药交流会”上,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处处长李文星透露,预计业内期盼已久的新《农药管理条例》会尽快出台,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想法,《条例》最近就会提交国务院审议。

剧毒资格证怎么办办理

法律分析:《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五条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一)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书的复件。(二)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复印件(三)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的复印件。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在拼多多上买药用身份证安全吗

法律分析:药品不同于普通的商品,这个可能关系到药品的流通去向以及个人服用药物之后产生的后续问题,所以要用身份证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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