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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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剂和有机过**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 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化学研究(检验)部门测定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八条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火灾、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七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 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当每隔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
(二)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
(三)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克或五百毫升(有特殊**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第五章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装卸

第三十二条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第三十三条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座上述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

第三十六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三十七条 对质量检查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 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 例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 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依据本条 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试行的《关于中、小型化工企转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铁路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管理运输规则》、《关于违反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规则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总经理还是董事长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董事长,因为董事长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扩展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

安全总监是对安委会负责还是对法人负责

 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很严格,要求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掌握本单位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操作规范等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善于处置突发事件。
  安全总监综合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直接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管理职能,代表企业行政管理层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督查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负责本企业常态化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这个单位如何?

http://baike.baidu.com/view/1705460.htm?fr=ala0_1
非常不错,至少待遇不成问题,我们老师提到我们安全工程就业都希望我们去这些研究院~

在企业里要实现良好的效益,就必须实现安、稳、长、满、优、低

安全、稳定、长期、满负荷、优质、低成本运行。

3. 在化工生产中,工艺参数的安全控制主要指哪些内容

工艺参数安全控制,就是将工艺参数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比如说,某精馏塔,主要控制塔内顶部、中部、底部的温度、压力、静压,以及物料中氧含量、水分百分比、塔顶回流比、塔顶冷凝液流量、塔底再沸器流量、物料踩出、塔进料等,所有的参数操作都应该在正常范围之内,超出规定的范围,就存在不安全因素,系统就会报警,在塔安全附件中,主要有在线分析仪表以及温度、压力仪表高报、高高报、连锁停车、PB停车、安全阀、火炬系统等。

“安环部”的职责是什么?

就是安全环保
1、负责组织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环保方面法规的学习、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2、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和其他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3、负责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并组织开展、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完成。
4、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环保的“三同时”工作,即安评、环评的办理、验收工作。
5、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并对特种设备及各类安全附件进行安全检查,并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证件办理工作。
6、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纠正违章。
7、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事故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做好各种安全台账,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指导公司安全工作。
9、及时、高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操作工六严格是什么

操作工“六严格”即:“严格执行交接班制,严格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严格执行操作法(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生产绝大多数是连续的,人又不可能不休息而连续劳动。要管好连续性的化工生产,必须将劳动者采取分班次、轮流作业才能完成连续性生产任务。
生产过程有着自己的客观规律,在工艺控制、设备运行、监则手段、生产环境都依自身规律不断变化。每一个班的情况不完全相同,任务也有所区别。
一个操作工要完成本班任务,一定要首先了解上一班在工艺控制、设备运行和生产环境变化情况,预知接班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本班将采取什么对策需要完成哪些具体工作。因此上下班的工人必须严格交接,使接班者按生产客观情况正确处置,以保证化工生产连续、稳定、安全的进行。
所以严格进行交接班是化工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组织措施。

化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化工生产中常用一些易燃、易爆或高毒的化工原料,中间品或产品也多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化工制品,可导致火灾、爆炸、急(慢)性职业中毒事故;其次,还存有机械伤害、触电、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等危险因素。
起初,生产这类产品的是手工作坊,后来演变为工厂,并逐渐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生产行业即化学工业。化学工程是研究化工产品生产过程共性规律的一门科学。
人类与化工的关系十分密切,有些化工产品在人类发展历史中,起着划时代的重要作用,它们的生产和应用,甚至代表着人类文明的一定历史阶段。

扩展资料:
化工的特点
1、生产技术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综合性。化工产品品种繁多,每一种产品的生产不仅需要一种至几种特定的技术,而且原料来源多种多样,工艺流程也各不相同。
2、具有综合利用原料的特性。化学工业的生产是化学反应,在大量生产一种产品的同时,往往会生产出许多联产品和副产品,而这些联产品和副产品大部分又是化学工业的重要原料,可以再加工和深加工。因此,化工部门是最能开辟原料来料、综合利用物质资源的一个部门。
3、生产过程要求有严格的比例性和连续性。一般化工产品的生产,对各种物料都有一定的比例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上下工序之间,各车间、各工段之间,往往需要有严格的比例,否则,不仅会影响产量,造成浪费,甚至可能中断生产。
4、化工生产还具有耗能高的特性。因为,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既是化工生产的燃料动力,又是重要的原料;第二,有些化工产品的生产,需要在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进行,无论高温还是低温都需要消耗大量能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工生产过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学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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