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要不要经过审计局审计?
肯定要审计,首先就是审计是否经过**采购

什么叫做会计
会计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会计工作,二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会计工作是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核对记账凭证、财务账簿、财务报表,从事经济核算和监督的过程,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全国做农药出口的贸易公司有哪些?
贸易商太多了,多如牛毛。贸易公司的特点就是做的产品很杂,有磷化铝的订单,就会找工厂询盘。很难说谁家是主要做磷化铝的。如今,竞争激烈的行情,单靠一个产品发家很难生存了。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农药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农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农药科技和农药监测设备投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农药和农产品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林业、渔业、交通、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药销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宣传、指导农民安全、科学地使用农药。第四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含有剧毒、高毒成份的农药,但经省**批准的特殊需要和限用的品种除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印发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推广、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的目录及其适用范围,并在农药经营场所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第五条 在本经济特区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质量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禁止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研究开发、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对使用安全、高效农药,或者采用生物、物理等技术防治病虫害的,县级以上人民**可予以奖励和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七条 本经济特区农药批发实行专营特许制度,农药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批发和农药零售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由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销售网络。农药批发企业名录和销售网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农药生产企业在本经济特区内批发或者零售农药,应当按照本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八条 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指导价,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农药价格应当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使用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适时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进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九条 经营农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不得与学校、幼儿园、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农药批发经营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市、县、自治县、乡镇连锁经营和配送的网络。
农药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规定。第十条 从事农药批发经营,应当申请农药专营许可,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依照国家和本规定的规定制定。第十一条 申请农药零售经营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经营条件和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的,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并核发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
新的农药标签有什么要求?
农标签应当注明农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登记证号或农临时登记证号、农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名称、剂型、农登记证号或农临时登记证号、农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农药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农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农药科技和农药监测设备投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农药和农产品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林业、渔业、交通、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药销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宣传、指导农民安全、科学地使用农药。第四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含有剧毒、高毒成份的农药,但经省**批准的特殊需要和限用的品种除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印发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推广、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的目录及其适用范围,并在农药经营场所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第五条 在本经济特区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质量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禁止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研究开发、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对使用安全、高效农药,或者采用生物、物理等技术防治病虫害的,县级以上人民**可予以奖励和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七条 本经济特区农药批发实行专营特许制度,农药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批发和农药零售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由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销售网络。农药批发企业名录和销售网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农药生产企业在本经济特区内批发或者零售农药,应当按照本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八条 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指导价,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农药价格应当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使用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适时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进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九条 经营农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不得与学校、幼儿园、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农药批发经营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市、县、自治县、乡镇连锁经营和配送的网络。
农药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规定。第十条 从事农药批发经营,应当申请农药专营许可,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依照国家和本规定的规定制定。第十一条 申请农药零售经营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经营条件和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的,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并核发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菜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处违法占用菜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二、第十九条修改为:“无权批准或者越权批准违法占用蔬菜基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违法批准占用的蔬菜基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处违法占用菜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单位主管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三、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蔬菜基地改变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蔬菜基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经批准征用的蔬菜基地一年以上不使用的,由蔬菜主管部门按每年每亩收取产值二至三倍的土地荒芜费。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无偿收回,注销土地使用证。
“人为造成蔬菜基地抛荒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耕种。在恢复耕种前,应按每年每亩收取产值一至二倍的土地荒芜费。”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故意损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蔬菜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标志,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夏芳晨的任免信息
2015年10月10日,潍坊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潍坊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夏芳晨辞去潍坊市人民**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15年12月,免去夏芳晨的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权管理总监职务。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各种药物。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对农药的经营(包括采购、贮存、分装、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主管部门)
市和县、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药主管部门)。
工商、技监、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农药的质量监督第五条 (经营资格)
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并配备熟悉农药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个人不得经营农药。第六条 (准予经营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各种农药,必须同时具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下同)、《生产许可证》。第七条 (境外农药的管理规定)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和经营。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在本市进行试验。第八条 (不准经营的农药)
凡经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或进口。第九条 (农药经营的质量管理)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好农药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农药。第十条 (农药的包装)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标签说明。没有标签说明或者标签说明脱落、标签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销售。第十一条 (农药分装的标签说明)
农药经营单位为方便销售或者使用,需将原包装农药分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贴上新的明显的标签说明。
新的标签说明必须包括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保质期、分装单位、分装日期等内容。第十二条 (农药分装的审批)
农药经营单位自行分装的农药,需对外批发或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当事先向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分装。分装后的农药。其标签说明除需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农药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分装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复。第十三条 (农药质量的检定)
农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药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农药质量进行检定。凡经检定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已失效、降效的农药,在农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不得销售。第三章 农药的安全使用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品种的确定)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需根据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的本市农药品种结构方案,确定经营农药的品种。农药品种的引进,需经农药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纳入农药品种结构方案。第十五条 (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第十六条 (施药要求)
农药在使用过程中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容器及农药残留物(液)等应当及时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处理,并应当防止污染地表水、**水和土壤。第十七条 (农药的存贮)
存放农药应当有专柜或者专仓,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第十八条 (高毒、剧毒农药的保管)
高毒、剧毒农药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
个人和家庭应当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第十九条 (限制使用农药的事项)
对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禁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动物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销售。
公司购买农药做账明细属于什么科目
计入原材料科目。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收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原料、零件等,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本科目可按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扩展资料:
在日常核算中,有时会碰到外购的材料已运达,而发票账单等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这类业务收料在先,付款在后,一般短期内,发票账单等凭证即可到达。
为简化核算手续,对于月份内发生的该项业务,可暂时不予进行总分类账的处理,只将收到的材料在明细账中登记;待月末时,如发票账单等凭证仍未收到时,所有的教科书中和大部分企业的做法是:
①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一暂估应付账款”科目;
②下月初用红字编同样的记账凭证予以冲销;
③收到发票账单时,借记“原材料”、“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④付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