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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你可以看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谁认识以前在建湖钟庄中学的尹玲玲~~~~
不认识,不过你可以去中国同学录里找找
建湖城克胜农药厂还招聘吗
建议你直接找该厂的人事部门咨询。
哪些蔬菜打农药比较少?
农村几种很少打农药的蔬菜,看完长见识了!
我想在农村开一个农资商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般农村买农药的不用办理任何手续。
目前很多农村卖农药的小店都是粮米油等都卖。
如果你要做大经销商,
建议你去农业局找相关农资部门办理手续,再到工商局办理。
我想开个卖农药化肥的店。但是自己在这方面是新人,什么都不懂.问下你那投资大不要多少
农资的利润不高,但做好了比较稳定,要想做好需要大量的农业基础知识,包括化肥、农药的基础知识,农作物的种植知识、病虫害知识,不是一时半刻能入行的。如果做个终端化肥农药零售店,一般有个10-20万就可以做,各区域化肥有化肥的代理商、农药有农药的代理商,找代理商就可以进大部分你需要的货了。还是那句话,资金是一方面,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通过做生意多学些农业知识,否则想挣钱不容易,老百姓要买东西一问三不知谁还买你的货啊。呵呵呵
现在的主流农药有哪些
常用名 别名 拉索 草不绿,甲草胺 都尔 杜尔,异丙甲草胺 菊氧 氧乐菊酯,增效速灭杀丁 DT 虎胶肥酸铜 赤霉素 九二零,920,GA 地乐胺 双丁乐灵 乙烯利 一试灵,ETH 助壮素 缩节胺 矮壮素 稻麦利,三西(CCC) 多效唑 MFT,PP333 盖草能 氯氟草除,氟禾草灵 防落素 番茄灵,坐果灵,PCPA 百草敌 麦草畏 恶草灵 农思它,恶草散 排草丹 灭草松,苯达松 丁草胺 灭草特,去草胺 粉锈宁 三唑酮 三环唑 三噻唑,克瘟灵 灭杀毙 增效氰马 来福灵 顺氏氰戊菊酯 多虫畏 戊菊酯,中西除虫菊酯 扑虱灵 优乐得,稻虱净 托尔克 苯丁锡 喹硫磷 哇恶硫磷,爱卡士 敌蚜螨 增效机油乳剂 抗蚜威 辟蚜雾 涕蚜威 铁灭克 杀螟松 速灭松,杀螟硫磷 灭多威 万灵,灭多虫,乙肟威 毒死蝉 乐期本 抑太保 定虫灵,LKL,7899 天王星 联苯菊酯,虫螨灵 来扫利 甲氰合剂 灭病威 多硫胶悬剂 甲霜灵 甲霜安,瑞毒霉 乙磷铝 灭疫净 叶枯宁 川化018 杀草丹 稻草完,除田莠 禾大壮 草达灭,环草丹 马拉硫磷 马拉松,防虫磷,4049 伏杀硫磷 佐罗纳 溴氰菊酯 敌杀死,安保,素灵 氟氰菊酯 保好鸿,甲氟菊酯 丰收菊酯 氰氰合剂 富士一号 异丙硫环,稻瘟灵 氯氰菊酯 灭百可,安绿宝,兴棉宝,腈二氯苯醚菊酯 氰戊菊酯 速灭菊酯,速灭杀丁,杀灭菊酯,敌虫菊酯 阿特抗津 莠去津 顺氏氯氰菊酯 高效灭百可,奋头呐,高效安绿宝 甲基托布津 甲基硫菌灵 三氟氯氰菊酯
开种子,农药,和化肥第一进货可以赊账吗?就是等卖了货再给钱!前辈们帮帮忙!!!
一般有的批发商是可以赊账的,但是价格都要比厂家的高多了,你还不如在厂家买,中国农药第一网上也是厂家直销的,价格最低,是刚从事这方面的人员进货的有利渠道。
我想卖种子。化肥。农药。需要办什么手续。在哪进货。怎么进货。 知道的说的详细点在线等
各地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以我们这里为例:第一卖种子首先是经营人员要经过农业部门的培训,取得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第二是凭种子生产公司委托在种子管理部门备案通过,第三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卖化肥得从供销部门取得化肥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卖农药首先要从安监部门取得从业人员的资格证,再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进货渠道较多,但主要有两种,一是和这些农资生产厂家或企业联系,由生产单位直接供货,二是就近找当地批发商联系,从批发商处进货。无论从哪里进货,要做到守法经营,保证质量。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这里并没有限定人数,也就是一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就可以。当然,为了更好地发展业务,建议最好还是两人以上。如果建立农药分支机构,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如果总店就只有一个有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不得兼任分店人员,也就是每一个经营单位(总店、各分店),都需要一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人数也没有要求,但是要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最好实地核查人员现场出题考试。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这就需要申请经营许可的时候出具证明材料,最好是聘书和发工资或者缴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