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解读
当然。四个及四个以上,就是四个以及多于四个的意思。

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2009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农药残留,是指在使用化学农药后,残存在蔬菜中的微量农药(包括农药原体及其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
蔬菜农药残留的监测,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药经营及蔬菜生产环节的农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蔬菜用地的农药残留程度进行监测,对蔬菜生产者使用农业投入品、产地标识、包装及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并应当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监督抽查。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蔬菜流通环节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中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
卫生、环保、贸易、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切实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区、县(市)、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蔬菜生产者进行职业道德和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技术辅导,指导蔬菜生产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开展综合防治,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鼓励蔬菜生产企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化蔬菜种植大户建立规模化蔬菜生产基地。
蔬菜生产企业和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植保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蔬菜生产中农药使用的技术培训和管理。第六条 蔬菜质量安全实行追溯管理制度。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蔬菜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对其提供的蔬菜如实出具追溯凭证,并附具相应的产地信息、产品合格信息、经营者信息。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追溯凭证实行监督管理。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灭虫灯、防虫网等防治病虫害的技术措施;积极开发无公害、无污染蔬菜。第八条 禁止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下列农药及其混合配剂:
(一)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乐果、甲基1605;
(二)依法禁用的其他农药。
本市范围内禁止经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农药及依法禁止经营的其他农药及其混合配剂。第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并经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
销售人员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将使用说明书随货附送,并有义务向蔬菜生产者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第十条 蔬菜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药、施药,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次数,不得提高用药量,防止农药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第十一条 蔬菜生产企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化蔬菜种植大户应当建立蔬菜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蔬菜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的日期。
蔬菜生产记录档案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蔬菜生产记录档案。
鼓励其他蔬菜生产者建立蔬菜生产记录档案。第十二条 蔬菜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将其与蔬菜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当按规定回收、处理。第十三条 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后采收、出售。
对农药残留超标的本地蔬菜,由蔬菜产地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蔬菜生产者暂停同批次蔬菜上市。
我国农药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的论文摘要
我国农药工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日期:2005-12-13 15:18 作者: 来源:农博网
最近10年,我国农药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形成了包括农药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原料中间体、科研开发在内的工业体系,已成为化学工业的一个重要支农化学品行业。世纪之交,我国农药工业的发展现状如何?特别是在即将加入世贸组织之际,我国农药工业又将面临哪些挑战?日前,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理事长王律就以上问题做专门介绍。
农药工业的现状与特点
1.生产能力与产量迅速增长
按1997年统计,我国农药生产能力已达75.7万吨/年(按100%有效成分计,下同),是1986年的3.2倍。其中杀虫剂54.7万吨/年,占总生产能力的72.3%;杀菌剂8.24万吨/年,占10.9%;除草剂11.4万吨/年,占15.1%。1997年,我国各种制剂总加工能力约130万吨/年,农药产量39.5万吨,是1986年的3.8倍,居世界第二位。1997年按化工年报县以上企业统计,农药行业工业总产值为196.5亿元(1990年不变价),是1994年(同口径对比)的2倍,全行业独立核算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为 169.1亿元,是1994年(同口径对比)的2.1倍。
2.不断开发投产高效新品种,调整农药品种结构
1983年国家停止生产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机氯农药品种,此后集中力量相继开发投产了一批高新品种,积极调整农药产品结构,使各类农药品种基本配套,包括杀虫剂、杀螨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其中也投产了一批生物农药产品。从1991年开始,高效低残留品种的产量已占总产量的96%以上。1997年生产农药原药品种187个,是1986年的2.5倍。上海农药所研制开发的生物农药井冈霉素,其质量及生产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它的工业化生产标志着我国生物农药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97年我国生物农药产量达到5.046万吨(实物);180多种原药,加工成各类制剂800多个,各种品牌商品3000多个。原药与制剂品种的比例从1986年的1∶2左右提高到1997年的1∶4~1∶5。随着高效低毒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不断投产,我国农药品种亩用药量及农药品种的毒性等级逐年下降。
3.产品质量稳定提高
我国至今已制订了160多个农药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都采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或WTO的国际标准,现在绝大部分产品质量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农药行业已有一批农药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水平,如杀虫剂敌百虫、敌敌畏、甲胺磷等;杀菌剂多菌灵、三唑酮等;除草剂草甘膦、苄嘧磺隆等;植物生长调节剂乙烯利、多效唑等。产品质量的提高,也促进了我国农药产品出口量的迅猛增长。
4.企业不断深化改革,涌现出一批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
我国现有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和登记的农药生产、加工、包装厂点达1600多家。县以上原药生产厂约230家,其中有50家骨干企业、12家重点企业。近10年来,我国相继建成了一批综合实力比较雄厚、科工贸结合的企业集团或股份制企业,他们一般规模大、品种多、管理好、技术精,因而经济效益较好,其中已有一批上市公司,如沙隆达、山东农药、福建三农等。
5.农药科研开发不断加强,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
除原化工部沈阳化工研究院外,我国主要农业及农药生产省市区均建有农药研究机构,一些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也设置了农药科研组织。同时,不少骨干企业也积极开展农药研究,他们在开发新型高效农药及剂型、改造老品种、提高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方面都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1996年国家成立了南北两个国家级农药创制开发(工程)中心,已取得了一批国内外技术专利,创制出一批很有发展前景的新型活性化合物及生物农药,标志着我国农药科研开发已开始步入创制阶段。
6.对外合作及出口贸易稳步发展
在对外、对台交流合作的同时,我国农药出口量增长迅速。1998年出口10.7万吨,金额3.20亿美元。自1994年起,我国已连续5年出口数量及金额均大于进口,出口数量及金额年增长率均保持在两位数;出口品种达100种;出口地区遍及南北美洲、欧洲、非洲、大洋洲、东南亚、中近东及港台地区,其中台湾省农药的进口金额在5000 万美元以上。
7.农药行业管理逐步法制化
1997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农药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农药管理的国家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及管理已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按照《条例》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和进口的农药必须取得有效登记,不登记,不得生产流通和使用;农药生产、加工、分装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经国家化工行政主管理部门核准,其生产、加工和分装的产品要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实施企业标准)或生产批准文件(产品质量实施企业标准),这就是通常所称的“三证”。1997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农药进口许可证制,代之以配额管理。农药进口管理按照《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执行,海关凭国家计委授权的登记机关签发的《特定商品登记证明》验收。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化和扩大,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进一步接轨,这些行政规定和办法将会逐渐弱化直至最终取消。
我国农药工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药工业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目前也存在很多问题,最主要的是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农药品种老化、新品种少、结构不合理
世界上经常使用的农药品种有500多种,而我国生产品种仅200多个,其中产量较大的基本品种十余种,绝大多数又是老的杀虫剂品种。在各类农药产量中,以杀虫剂为主体,占总产量的70%,除草剂发展尽管较其他农药快,也仅占总产量的16%,杀菌剂仅占10%,这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在发达国家农药结构中,一般杀虫剂占30,除草剂占45%~48%,杀菌剂占18%。在我国的杀虫剂中,有机磷酸酯类杀虫剂产量占70%,在有机磷杀虫剂中,少数几个高毒品种产量又占70%,上述就是所谓结构不合理的“三个70%”。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及环境规划署(UNEP)制定的“PIC程序”(即出口国在出口已在本国禁止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和农药时,应向进口国发出通知,而且必须在得到进口国**有关部门决定允许进口的回复后才能向其出口)。目前列入“PIC程序”的化学品有27种、农药22种,包括我国大量生产的4个高毒有机磷杀虫剂。“PIC程序”即将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的实施必将影响、制约这些农药品种在全球农业上的使用,也将严重影响我国农药的出口。
2.工艺技术落后,产品质量较差
世界农药生产向高科技、精细化、自动化、及生物技术方向发展,而我国总体上还处于单缸、间歇、手工操作的技术水平。在微机自控、高效催化、高度纯化、定向主体合成、生物技术应用等方面与发达国家水平相差20~30年。工艺技术的落后,造成我国产品质量差,不少产品原药含量较国外先进水平低5%~10%。而且各厂家水平相差很大,物耗多、成本高、污染严重,劳动生产率低。国外农药制剂加工向无溶剂、水基、固体化发展,而我国仍以乳油、可湿性粉剂、粉剂、水剂为主,大量的甲苯、二甲苯、纯苯作为溶剂施于田间,不仅浪费资源,也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大量的低水平的混合制剂,严重影响了农药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
3.企业小而分散,重复建设严重
目前,世界各大农药公司纷纷合并、改组成强大的企业集团,到2000年,世界上8家农药公司的销售额将占全球农药销售总额的80%以上。而我国农药生产厂家多达 1600多家,其中县以上原药生产厂家不足200家,产量达到万吨以上的2-3家,5000 吨以上的也就十多家。我国农药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25%,但销售额仅为25亿美元,占全球销售额的7%~8%。厂点多,小而分散,经济实力差。由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造成生产能力、产量的严重过剩,甚至造成市场的无序竞争,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市场需要供不应求的高效产品又无力去发展。
4.科研经费严重不足,制约了农药的科研开发
严格地说,我国目前尚未真正形成一个自主创制新农药的体系,也还没有一个农药研究院所达到世界公认的GLP水平,而这又是创制新农药必不可少的条件。一般来说,国外创制一个新农药品种约需1亿~1.5亿美元,筛选两万个新化合物,历时8~10年。1992年全球用于农药科研开发的经费为19亿美元,其中用于新品种研制14亿美元。1993年汽巴嘉基公司农药科研开发费用为2.93亿美元,杜邦公司为1.97亿美元,而我国每年农药科研开发费仅1500万~2000万元人民币,差距极大,无法与国际大公司竞争。
农药工业的发展方向和建议
农药发展的中心任务是实施总量(包括生产能力、产量及生产厂点)控制,集中力量发展高效新品种,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农药工业总体发展方向是高效(亩用药量低)、安全(对人畜、环境安全)、经济(用药成本低)和使用方便(高效剂型)。
发展的重点是:1.加强科研开发,建成并完善南北两个国家农药创制(工程)中心;2.发展高效新品种新剂型,调整品种结构,提高除草剂、杀菌剂在农药总产量中的比例;3.努力开发高新技术,改造骨干企业,提高工艺水平和产品质量;4.建设相应的农药原料中间体生产基地;5.深化企业改革,组建大型农药企业集团。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认真贯彻行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产业政策,加强执法力度。今后原则上不再核批新的农药厂点,对现有的生产厂点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要求的认真整改,对于无证生产和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依法关停并转。老厂新上产品,要按产业政策严格审批,重点扶持高科技、高质量或以产顶进的新品种、新剂型,坚决制止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2.大力加强科研开发,增加科研经费,发展高效新品种。要开发各种不同化学结构和不同作用机制的活性化合物,当前应特别抓紧高毒有机磷杀虫剂取代品种的研制,要有计划逐年淘汰、限制高毒品种(首先是列入PIC程序的4个高毒品种)的同时,一是开发新的取代品种,二是提高现有取代品种的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水平。对于高毒品种取代的研制和投产,国家应设立专项贷款。
3.要重点加强高效除草剂新品种的开发研究。重点是棉花、玉米、蔬菜等作物用的旱地除草剂,特别是亩用量在10克-20克以下的高效除草剂以及目前进口量较大的除草剂品种,提高除草剂在农药总量中的比例,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4.重视生物源农药的开发及生物技术在农药生产中的推广应用。我国特别是上海农药所等单位在这方面具有优势,一方面利用生物技术开发创制新的生物农药,一方面利用我国丰富的植物资源,从中筛选提出活性物质,进而以先进技术进行人工合成,创制出新农药品种。要利用生物酶、遗传工程技术推广应用于农药生产,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从长远发展看,农药工业应开展基因工程技术来开发创制新的农药品种和新作物品种。
5.重视农药加工新剂型、新技术、新装备的科研开发。特别是减少或不用有机溶液,以水为基质或固体的高效新剂型,如水乳剂、微乳剂、水悬剂、干流动剂、水分散粒剂、微胶囊剂及高效种衣剂等,要以新技术、新装备来改造农药加工工业。同时,要大力推广新型包装材料、先进的包装设备,提高农药包装质量,增加包装规格。
6.总结经验,贯彻产业政策,改善投资环境。要抓住机遇,审时度势,大胆吸引世界农药公司来华投资合作,引入先进的高效品种和生产技术,加速农药工业技术进步。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协调,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大农药出口,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到境外建厂生产加工农药。
7.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地区界限,组建跨地区跨部门、科工贸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集团实行股份制,股票可在境内外上市,通过三改一加强,最终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和各级**应鼓励、支持组建大型农药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国农药工业的国家代表队,适应国际农药市场的发展与竞争。
8.在农药科研开发方面,要充分发挥各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同时加强统一规划,分工协作,避免研究课题的重复和盲目竞争。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侵权,不违规,同时又要充分利用专利战略,调查研究,加速开发那些即将过期,或专利技术已经过期而国内尚未生产又有市场需要的高效品种,尤其是高毒杀虫剂的取代品种,或进口量较大的品种,加速农药品种的结构改造。
什么叫做市场化?企业怎样才能市场化?市场化的步骤是什么?
1.市场化就是透过价格机能使得供需平衡.企业市场化是指企业的资源配置按市场规则进行,企业的生产要素(资本、劳动、土地和企业家)和产品的获取、交易都由市场提供和决定。一个普遍共识是企业市场化能为企业带来利润最大化,降低**配置资源的高昂成本。
2.企业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3.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关键在于政企分离,即**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中退出。而要实现政企分离,关键又在于政资分离,即**作为社会管理者和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必须分开。
国有企业运作的市场化
1.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
(1)经营者市场选择率
(2)决策自主程度
(3)激励与业绩的吻合度
(4)财会制度的健全程度
(5)治理机制完善与企业绩效的相关度
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对国有企业亏损的财政补贴已非常低
(2)**对国有企业资金的无偿划拨近于停止
(3)国有企业产品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基本形成
(4)绝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用工和工资决定可由劳资双方自愿谈判解决
国有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变化的退出,是国有企业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市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一)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植业、养殖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种子(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药、兽(渔)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种苗的防疫、检疫的监督;水生动、植物的种植、养殖、经营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登记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安全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行业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以及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许可管理。
(五)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家畜产品屠宰加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地环境及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农林、食品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品流通、环保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的协调和沟通,并在重点领域组织联合执法。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部门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鼓励单位和个人就违法生产、加工、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向农林、食品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品流通、环保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发生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部门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调查事故原因,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环境,加强技术指导,规范农用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控。
食用农产品的加工、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引导,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第七条 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体系,实施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和实施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地方标准;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技术服务体系,为生产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环节的安全卫生质量检测体系,完善**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建立食用农产品认可体系,推介安全卫生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提供信息服务。第八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行业协会。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内部监控管理机制。
鼓励和支持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督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并扶持设立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测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第二章 生产加工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九条 农林、环保、国土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并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扶持。
贵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初级加工和经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第三条 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应当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商务、卫生、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各自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食用农产品生产和初级加工监督管理第六条 做好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鼓励分散的农户与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生产经营。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重金属、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进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第八条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规模种植、养殖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等情况,生产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建立农产品销售档案,完整记录农产品销售品种、数量和销售地等情况。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规模种植、养殖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检疫。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向经营者提供经检验合格的农产品,并附质量合格证明。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规模种植和养殖生产者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积极开展内检、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安全优质的农产品。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等生产资料。第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害化合物作为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氯霉素等违禁的抗生素类药物及有害激素,将人用药品作为兽(渔)药使用;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期收获、屠宰、捕捞和采集,提高食用农产品品质。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规定。畜禽、水产等食用农产品的屠宰或者捕捞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兽(渔)药休药期的规定。第十四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实行产销对接。第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跟踪制度。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规定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记录。
什么叫化工企业,法规里面是怎样定义的?
化工企业:
凡运用化学方法改变物质组成或结构、或合成新物质的,都属于化学生产技术,也就是化学工艺,所得的产品被称为化学品或化工产品。
法律依据: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化工的发展趋势:
2011年,化学工业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截至2011年11月末,全国化学工业规模以上企业24125家,累计总产值6.0万亿元,同比增长35.2%,占全行业总产值的58.61%。2011年前11个月,化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8617.21亿元,同比增长26.9%,高于全行业平均增幅5.5个百分点,占比70.12%。
2011年前10个月,化工行业利润总额3208.98亿元,同比增长44.4%,占全行业利润总额的47.1%。预计化学工业全年产值约6.58万亿元,同比增长32%,利润总额3500亿元,增长35%。2011年化工行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4.8%,增速同比减缓1个百分点。
主要产品中,乙烯产量1528万吨,增长7.4%。初级形态的塑料产量4798万吨,增长9.3%;合成橡胶产量349万吨,增长13.1%;合成纤维产量3096万吨,增长13.9%。烧碱产量2466万吨,增长15.2%。纯碱产量2303万吨,增长13.4%。化肥产量6027万吨,增长12.1%;其中,氮肥、磷肥、钾肥产量分别增长8.6%、24.3%和10.8%。农药产量265万吨,增长21.4%。橡胶轮胎外胎产量83209万条,增长8.5%。电石产量1738万吨,增长22.3%。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部分石油和化工产品仍有较大增长空间,民营企业应找好切入点,充分参与到石化产业的发展中来。成品油、钾肥等细分行业、烯烃、部分有机原料等缺口仍较大的产品、天然气、轻烃等低碳新材料、新型专用种化学品等高端产品,将是“十二五”期间具有较大增长空间的领域。
在石化下游行业,“十二五”期间应发展高端有机原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煤制天然气等,加快淘汰传统煤化工落后产能。“十二五”期间,石油和化学工业规模将继续稳步壮大,总产值年均增长率将达到10%以上。
到2015年,全行业总产值增长到16万亿元左右。过去十年中,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年均增长20.6%,截至2010年底,石油和化学工业总产值达到8.88万亿元。目前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尚未完成,城市化处于高速发展期,住房、交通的发展对能源、原材料形成大规模需求,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石油和化学工业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石化、化工是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具体来看,“十二五”期间石化重点开发渣油沸腾床加氢、悬浮床加氢、灵活焦化、重油催化裂化等技术,符合国Ⅴ标准的清洁燃料技术,催化裂化烟气脱硫脱硝技术,乙烯装置的裂解、分离、深冷、精馏等先进控制和优化技术及副产物综合利用技术,芳烃生产成套技术,合成树脂、合成橡胶高性能化技术,特种合成纤维生产技术,新型分子筛材料、催化剂载体和制备新技术等。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相关回答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相关介绍: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广泛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现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