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预计2017年中国粮食产量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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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预计2017年中国粮食产量是多少?

目前,中国秋粮收获已近七成,全年粮食生产大局已定。据农业部初步预计,2017年粮食产量将保持在1.2万亿斤以上。

2017年中国粮食种植面积稳定,预计今年粮食播种面积16.8亿亩,与上年持平略减,单产继续保持稳定,预计小麦、稻谷产量略增,玉米继续减少,杂粮杂豆等增加。

今年中国粮食生产更加突出优化种植结构。无效供给减少,预计籽粒玉米面积调减约2000万亩;有效供给增加,市场紧缺的大豆预计面积增加约700万亩,杂粮杂豆增加约600万亩,青贮玉米和优质饲草增加约500万亩;高效供给拓展,市场紧缺的优质强筋弱筋小麦面积占27.5%,比上年提高2.8个百分点,优质稻、加工专用稻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

中国推进绿色农业有了新进展。华北**水超采区、西南小麦条锈病菌源区、江淮赤霉病易发区调减小麦面积500多万亩,推广小麦节水品种面积4000万亩。轮作休耕稳步推进,河北**水漏斗区、湖南重金属污染区、西南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休耕200万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深入推进。

农业部预计2017年中国粮食产量是多少?

我国近年有哪些新的法律出台?它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这位政治老师的作业有质量的,是《经济政治与社会》80页,互动空间的题目

西藏地区的农业类型是什么

畜牧业以游牧为主什么牦牛啊之类的,农业以河谷农业为主(湟水谷地和雅鲁藏布江谷地)春小麦和青稞

目前化肥行业市场的前景如何?

由于我国长期过量使用化肥,农业生产出现一系列问题,在加上中国耕地复种指数高,土壤持续生产能力、肥料利用率下降,土壤质量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严重。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实施“减肥增效”策略,减少化肥使用量。2016年我国已实现了化肥零增长,**、企业及科研单位以及社会不断形成合力,化肥减量增效的作用不断得以体现。
产量与需求量波动下降
2010-2019年,我国农用氮磷钾化肥产量呈波动下降趋势。2010-2015年,我国农用氮磷钾化肥产量呈波动上升趋势,2015年我国农用氮磷钾化肥产量为7432.0万吨,为近年来最高值。2015-2019年,受我国“减肥增效”政策的影响,农用氮磷钾化肥产量开始呈波动下降趋势。2020年1-11月我国农用氮磷钾化肥产量为5094.7万吨,较2019年同期同比下降0.9%。

2010-2015年,我国农用化肥施用折纯量呈逐年递增。2015年我国农用化肥施用折纯量达到6023万吨,为近年最高水平。2015年,我国农业部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推进落实方案》,2015年之后我国化肥施用量开始下降。2015-2019年,我国农用化肥施用折纯量呈逐年递减趋势。2019年我国农用化肥施用折纯量为5404万吨,较2018年同比下降4.42%。

华南及东北地区产量较低
从各区域化肥产量看,2019年,西南、华北、华东、华中化肥产量均在1000万吨以上,占比均超过22%。华南及东北地区化肥产量较低,均在100万吨以上,与西南、华北、华东及华中地区存在较大差距,两个地区占**别为2.49%、2.44%。

2019年,我国前十的化肥生产省份化肥产量占我国化肥总产量的75.3%。其中湖北省占比最高为9.9%,其次是青海省以9.8%的占比位居第二。

需求分布较为平衡
从我国各区域化肥施用量上看,我国各地区化肥施用量结构较为平衡。2019年,华东地区化肥施用量达1281.4万吨,为全国化肥施用量最高的地区,占比达23.71%。华中地区化肥施用量达1169.6万吨,占比21.64%。

—— 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化肥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农药化肥涨,涨,涨,农民该何去何从?

最近一段时间,种地的农民会发现,去买农药化肥的时候其价格和上半年有很大的变化,不是降价了,而是每吨花费价格上涨了数百元,很多人不禁会问这都年尾了,不是已经到了耕种淡季了吗?怎么农药化肥还涨价呢?但是就是在年尾这几个月,农药化肥却迎来了一波较大的涨幅。
不种田的人可能会说农药化肥涨价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对于种田的农民来说,这可能使压倒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为什么这样说呢?在农村很多种田的人都是一些年纪比较大的老人,他们因为不能外出打工所以就只能在家种田,由于缺乏大型机械的协助,他们种田的效率本来就非常低,种植农作物的面积有限,每亩土地的收益可能也就几百块钱,但是现如今农资价格一下涨这么多,种田的利益空间会给压缩到几乎为零了,那么农民能怎么办呢?因为在农村除了种田也没有其他的方法挣钱了。
按道理来说,农药化肥的价格上涨,粮食的价格也会相应的上涨,但是为什么粮食的价格还要往下跌呢?自从去年以来玉米价格一直处于下跌的通道,从一块跌到7毛多,按照这样的价格往市场上卖玉米几乎是很难挣到钱的,现在加上农药化肥价格往上一涨农民还挣什么钱呢?农民应该怎样来应对这一波农药化肥的涨价呢?
第一,农民可以选择种植一些经济效益较高的农作物,比如大棚蔬菜,中药等,但是前提是农民要主动去学习先进的种植技术,和引进一批先进的种植设备,这也势必会增大农民前期的经济压力。
第二,将土地流转出去。将土地流转给有技术的种植大户,他们有技术优势和较好的销售渠道,必定会比我们更好的经营土地,而农民不但可以那一部分的土地租金,还可以空出很大一部分时间去附近打打工,挣点钱补贴家用。
第三,农民主动学习互联网技术,将农产品通过网络卖出个好价钱。现在网络购物十分流行很多人通过网络买卖物品,而我们农民的农产品就是应为缺乏销路所以卖不上好价钱,假如我们能够将农产品通过网络直接卖给消费者,那其中的利润空间肯定要大的多。
这是小编对于目前农资涨价对于广大农民朋友的一些建议,假如您有好的意见可以在下方留言哦!

《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使用者有何具体要求

《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使用者没有具体要求,只是要求使用者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发生农药中毒事故。
这个规定也太笼统了,是个正常人都知道怎么做到的。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第四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第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第二章 标注内容第七条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第八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名录另行规定。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第十条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第十一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第十二条 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第十三条 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第十四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第十五条 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总有效成分量的浓度值表示,并以括号注明制剂稀释倍数;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第十六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图略)标识和“剧毒”字样、(图略)标识和“高毒”字样、(图略)标识和“中等毒”字样、(图略)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我国**对农业的投资重点是什么

简单来说有以下几点:

(1)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主要有农村基础教育、卫生设施的投资以及交通道路、电网建设的投资。农业基础设施主要是进一步加强大江、大河、大湖的综合治理,集中资金兴建一批具有综合效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合生产能力。

(2)农业生态环境领域的投资。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生态境的保护非常重要。**应增加绿化、水土保持和防护林建设的投入,加大改善农业生态环的投资力度。

(3)农业研发和科技推广领域的投资。农业发展的根本途径在于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劳动生产率,这就需要**增加农业研发和科技推广领域的投资。比如,扶持农业科研单位展农业科学研究,推动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开发;增加农业技术推广投入;增加农业部门的教育和培训的经费投入等。

茶叶禁用哪些农药

  茶树是一种饮用作物,鲜叶不经洗涤直接进行加工,饮用时用水进行多次冲泡,所以对农药的选择有严格的要求。下列几类农药均不能在茶树上使用:
  一是剧毒、高毒农药,或急性毒性不高但有一定慢性毒性的农药;
  二是性质很稳定,残留期过长的农药;
  三是有强烈异味,施用后对茶叶品质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农药;
  四是对茶树有严重药害的农药;
  五是茶叶中农药最大残留**标准非常严格,以致在茶叶生产中采用通常的间隔期后,残留水平仍超过**标准的农药。
  目前茶园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主要有:滴滴涕、六六六、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甲胺磷、乙酰甲胺磷、**乐果、五氯酚钠、杀虫脒、呋喃丹、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氰戊菊酯、来福灵及其混剂等。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本经济特区需经营农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不得与餐饮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经营农药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 农药经销人员应当具备农药使用和安全防护的专业知识,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农药经销人员负有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的责任,应当向农药使用者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项,不得对农药使用者进行误导。第七条 农药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帐册,记载所销售农药的生产单位、进货渠道、产品名称、销售情况等信息。帐册应保存3年,以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第八条 禁止在农药经营场所经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第九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鼓励和扶持研究开发、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第十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编制农药使用计划,合理控制农药使用量,科学轮换使用农药,提高农药使用效率,减少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推广、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的目录及其适用范围。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和培训农民科学、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培养农民技术骨干,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乡镇人民**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进行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科学使用农药的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农药经销人员进行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农药使用技术的培训。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对农民进行农药使用技术的培训。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履行公益性职能,按照当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民提供农药使用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安全地使用农药,其业务经费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雇佣的人员及与其签订合同的农民进行农药使用技术指导,传授农药使用知识。第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应当做好预防措施,防止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第十四条 施用过农药的农产品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方可采收和食用。
  禁止加工、配送和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
  禁止使用农药加工、腌制农产品和海产品。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及产品的管理,做好对基地环境和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并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出售的农产品在采收或者出售前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第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加工、配送、运销企业和超市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自检,或者委托中介检验机构检测。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加工、配送和销售。
  农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残留量快速检测点,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和海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本市场如实公示。对经检测超标的农产品,应当禁止其入市销售。消费者可以自愿到市场检测点检测,发现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可以要求返还货款,并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以上检测费用由实施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单位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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