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以前的名称都是“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监管。
后来国家把食品监管纳入管理范围,故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相应的,有些地方也纳入食品安全管理,随之更名。
而有些地方限于实际情况,没有更名,相信随着食品安全监管越来越受到重视,会更名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沟渠、水库等地表水体和**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本市各级人民**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增加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措施,提高水环境质量。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计划、经济、规划、水利、市政管理、国土房管、卫生、农业、公安、工商、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特点,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本市鼓励开展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普及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第六条 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向水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的责任。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办法,履行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八条 本市是国务院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使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划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市人民**应当根据国务院《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市水环境状况,确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制定本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区、县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市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行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十条 市人民**有关部门、区县人民**在开发、利用和调节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水体的合理流量、合理水位和自然净化能力。第十一条 本市对工业和农业生产、生活以及其他活动产生的水污染实行全面防治。在水环境质量达标之前,市人民**可以依法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第十二条 本市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计划,确定总量控制区域、水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对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实施总量控制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水污染物削减任务。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四条 本市严格控制新建电镀、采矿、冶炼、酿造、印染、化学工业等项目;禁止新建制革、炼焦、化肥、农药、染料、造纸制浆等严重污染水体的项目。第十五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的技术资料。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前15日内,向原申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第十六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水污染物的生产、经营设施加强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防止水污染物的非正常排放。重点污染源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设置排污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水质水量的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第十七条 含有重金属、病原体和难以实现生物降解的废水,不得稀释排放,必须按照规定单独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第十八条 对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不能稳定达标或者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治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决定后,制发限期治理通知书。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定期报告治理进度,并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第十九条 因事故、汛期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向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和人员通报,并及时向环境保护、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监测,并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协助发生事故的单位妥善处理。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水环境质量公报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利、市政管理、卫生、国土房管、供水等部门进行监测,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公报。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应当编制城市污水排除与处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规定时限组织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小城镇建设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污水管线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已投入使用的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污水管线的,排污单位应当及时补建。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区、畜禽养殖小区等,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居住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区、畜禽养殖小区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二十六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出水中的污染物含量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受纳水体功能的要求,逐步在污水处理中增加有效的除磷、脱氮工艺。第二十七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口应当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水质水量的设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其正常使用。第二十八条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保证排放的污水不影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所排放的污水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的,该单位应当及时将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告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市人民**应当划定本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本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二、**保护区。一保护区应当设有明显标志。第三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改变原有建筑物的用途。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新建畜禽养殖场;(三)改变原有建筑物用途,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水污染物的。第三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水上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第三十三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实行以下控制措施:(一)严格控制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二)限制和逐步取消网箱、围网养鱼;(三)减少农药和化肥的用量,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的治理;(四)严格控制装载油类、粪便、有毒有害等物质的车辆驶入。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核心区、防护区和其他等级的保护区。核心区应当设有明显标志。第三十五条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水源核心区内,禁止建设除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在生活饮用水**水源防护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加油站等贮存液体化工原料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程设施;(二)新建渗坑、渗井、污水渠道、垃圾以及固体废弃物的转运、堆放场所;(三)新建、扩建、改建电镀、采矿、冶炼、酿造、印染、化学工业以及畜禽养殖场等排放污水的项目;(四)新建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第三十六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挖砂、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危害**水源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防护区内,现有的污染水源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排污单位,应当搬迁或者限期治理。现有的油库、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废物源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应急事故处理方案,配套建设观测井,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第三十八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批准,采取强制性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 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四十条 禁止向雨水管线或者已经建成污水截流管网的河段、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第四十一条 在二、三类功能水体内航行的船舶不得使用油类或者其他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能源,不得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第四十二条 从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热废水污染水环境。第四十三条 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应当根据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养殖规模。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当远离水源保护区和城镇居民区。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养殖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四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植树造林等有效措施涵养水源。城市绿地建设、河道砌衬和非道路覆盖等,应当兼顾自然水生态系统的循环。第四十五条 对过量开采**水导致水质恶化,不宜继续开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报告。市或者区、县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开采**水。第四十六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第四十七条 禁止将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物直接埋入**。第四十八条 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污染**水源。第四十九条 禁止一切单位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第五十条 建设、使用垃圾填埋场和输送、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工程设施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七条规定,重点污染源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排污口,未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水质水量的设备,未能保证其正常使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建设、使用垃圾填埋场和输送、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工程设施的单位,未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的。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正常使用生产、经营设施,导致污染物非正常排放,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未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导致出水中的污染物含量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含有重金属、病原体和难以实现生物降解的废水稀释排放,或者未按照规定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向雨水管线或者已建成污水截流管网的河段、湖泊直接排放污水,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二、三类功能水体内航行的船舶使用油类或者其他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能源的,以及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第二款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新建畜禽养殖场、改变原有建筑物用途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水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水上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拆除相关设施。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从事项目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挖砂、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严重危害**水源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损害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5元处以罚款。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污染,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物直接埋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清除污染,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处以直接损失20%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以直接损失30%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第六十五条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 负责保护、监督水环境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成员
李平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书记【工作履历】曾任北京市顺义县后沙峪乡*委宣传委员、组织委员,顺义县牛山乡*委副书记、总经理,顺义县李遂乡*委书记,顺义县北四环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委书记,顺义县建委副主任,顺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兼计委主任,顺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兼吉祥工业区管委会主任,顺义区区委常委、副区长,顺义区区委副书记、区**代区长、区长,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组书记、局长。2009年3月任现职。【工作分工】主持*组全面工作。张伯旭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副书记、主任【工作履历】曾任机械电子工业部13所五室副主任,北京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副市长(挂职)、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大兴区委副书记、副区长。2014年2月任现职。【工作分工】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审计工作。熊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成员、副主任(正局级)【工作履历】曾任物资部人事劳动司调配处副处长,国内贸易部人事司调配处副处长,国内贸易部人事司技术干部处处长,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总署稽察特派员助理(正处级),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正处级专职监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办事处副主任(副局级),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副局级专职监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正局级专职监事。2011年8月任现职。【工作分工】分管处室:军工综合处、军工运行处(核应急办)、航空航天产业处(军民结合推进处);分管事业单位:北京市国防科技工业事务中心。姜贵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成员、副主任【工作履历】曾任首钢总公司生产部原材料处副处长、处长、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首钢总公司副总调度长,首钢总公司办公厅副主任,首钢总公司工会副**,首钢总公司*委常委、董事、工会**,北京市妇联*组副书记、副**,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组成员、副局长。2009年3月任现职。十一届市政协常委。【工作分工】分管处室:研究室(政策法规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科技标准处;分管事业单位:北京市信息化促进中心、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张国栋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工作履历】曾任市委办公厅信息处副处长,市委办公厅*刊室主任,市**天安门地区管委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组成员、纪检组组长。2009年3月任现职。【工作分工】分管处室:监察处。李洪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成员、副主任【工作履历】曾任北京红旗机械厂工程师,北京市科委综合计划处助理调研员,北京市科委综合计划处副处长,北京市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化处副处长、处长,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成员、副主任。2009年3月任现职。【工作分工】分管处室:节能与环保产业处、基础与新材料产业处(北京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成员、副主任【工作履历】曾任北京市经委科技处副处长,北京市工业促进局机电产业发展处处长,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副局长。2009年3月任现职。【工作分工】分管处室:装备产业处、汽车与交通设备产业处、电子信息产业处。童腾飞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成员、副主任【工作履历】曾任北京邮电大学团委副书记,北京邮电大学*委组织部副部长,北京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副主任,北京邮电大学学生工作部部长、武装部部长(兼),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秘书处处长,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展计划处处长,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电子政务与信息资源处处长,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子政务与信息资源处处长。2011年4月任现职。【工作分工】分管处室:电子政务与信息资源处;分管事业单位:信息中心、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中心(北京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北京市公共信息服务中心(北京市民卡管理中心)、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樊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成员、副主任【工作履历】曾任北京市经委科技处副处长、处长,北京市经委规划与投资处处长,北京市经委委员,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副巡视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员。2012年2月任现职【工作分工】分管处室:规划布局处、经济运行处(央企服务处)、协助主要领导分管财务处(审计处)。毛东军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成员、副主任【工作履历】曾任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市信息办网络安全处副处长,北京市政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主任。2012年2月任现职。【工作分工】分管处室:信息安全协调处(应急处);分管事业单位: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北京信息安全服务中心)、北京市政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北京市信息安全容灾备份中心)、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刘京辉 *组成员、委员(副局级)【工作履历】曾任北京包装装潢制品厂厂长助理、副厂长,市经委规划与投资处副调研员,市经委人事处副调研员,市工业工委和市经委干部(人事处)副调研员、副处长,市工业促进局人事处(老干部处)处长,市经济信息化委人事教育处处长、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兼老干部中心主任。2012年4月任现职。【工作分工】兼任人事教育处处长;分管处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委、机关工会、离退休干部处及*务、思想政治工作;分管事业单位:老干部活动中心。杨旭明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副局级)【工作履历】曾任北京市昌平县玻璃集团总公司*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委书记、总经理,昌平县**副县长,昌平区**副区长,昌平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北京市乡镇企业局*组书记。2009年3月任现职。【工作分工】分管处室:办公室;分管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其他无主管领导的事业单位。任世强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副局级)【工作履历】曾任北京市**办公厅秘书二处主任科员,北京市信息资源中心主任助理;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兼任人事处处长);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规划处处长。2012年12月任现职。兼任规划布局处处长。【工作分工】分管处室:经济信息化处、社会信息化处(信用管理处)、对外交流合作处、中小企业处(镇村企业处);分管事业单位: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农民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请问谁知道在北京能检测蔬菜农药残留的,需要花费多少钱
农药成分检测去哪个机构
一般做食品检测可以去食药局、卫生部门、质监局下属的检测中心都可以检测,食品检测主要从重金属、添加剂、防腐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微生物等方面进行检测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拓展资料:食品营养成分可以在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者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中心挂靠在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是在原轻工业部食品工业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89年4月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认可,同年4月4日发文公布为国家级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并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内从事食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的最高权威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产品检验范围覆盖了我国食品工业的大多数门类,包括焙烤食品、糖果、小食品、冷饮、饮料、儿童食品、罐头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洋酒、食用酒精、味精、酱油、食醋、豆制品等,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得到包括美国、欧盟等36个国家和地区的44个实验室认可机构的互认,最具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及有效的法律地位。是参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每年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承担国家指定的食品及发酵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委托检验及市场准入产品检验,并参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制修订和检验方法确认工作。以上就是有关食品检测的所有答复,希望可以让你满意!
我是北京的一个商贸公司经营范围里面有“酒”这项,如果要卖酒的话,还需要其他什么证件么?都在哪儿办理
这归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你看看你属于北京哪个区,然后查找一下该区商务部或商贸局去咨询一下吧。
申请《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酒类销售许可证备案登记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 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申请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3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蔬菜农药残留中毒事件
邻居一家吃了没有用水浸泡的空心菜,引起农药中毒,还好发现的早,及时治疗,送到医院洗胃,折腾了一天没事。
中国农药信息网如何查询?
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的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打开百度浏览器,搜索打开“中国农药信息”官网。
2、然后在弹出来的窗口中点击打开主菜单中的“数据中心”。
3、然后在弹出来的窗口中点击打开想要的选项,比如打开“企业查询”。
4、然后在弹出来的窗口中输入省份、市、企业名称,点击查询即可。
农药登记证怎么申请,怎么填写,求求好心人帮帮,小弟
到“中国农药信息网”去了解以下吧,那里是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官方网站,
农药登记分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又分卫生用药和田间用药,等等分类。你想办一个农药登记证现在不是哪么容易啦。起码以下几个步骤吧:
1、编制产品标准
2、向药检所提出药效试验申请—->
3、向药检所提出残留试验申请(卫生用药好像不用)
4、还要做毒理试验
5、提供室内毒力报告等等等等N多材料…
你要是不熟悉,最好找一个家中介代理公司帮你搞算了.那点钱省不了的,飞几次北京的机票都不止了.北京的”科发伟业”做得不错.你可以找他们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