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是指经营者的采购、储存、销售农药等行为。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其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委托植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具体负责农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林业、市政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规划、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市供销合作总社协助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内的农药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和违法使用农药以及瞒报农药人畜中毒、环境污染或者农作物药害事故的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第二章 农药经营第六条 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就申请者是否具备法定的农药经营者的条件,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农药经营者不得以承包等形式将农药经营权交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使。
农药经营者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申请营业执照前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者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的农药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账,记载所销售农药的生产单位、进货渠道、产品名称、销售情况等信息。台账的保存应当不少于2年,以备核查。第八条 农药经营者购进农药,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其销售凭证,并将其保存备查,供货商应当提供。
农药经营者出售农药,应当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凭证。第九条 农药经营者储存、运输、销售农药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安全规定。
禁止在住宅内储存、销售有毒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应当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仓库内。
禁止将有毒农药与食品、生活日用品混载混存。
禁止地摊式或者以车载、船载等形式流动销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第十条 禁止经营下列农药:
(一)假农药、劣质农药;
(二)无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或者国家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三)产品包装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农药;
(四)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的农药;
(五)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的国产农药;
(六)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七)检验不合格、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的农药;
(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九)依照国家规定不得销售的过期农药;
(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农药。第三章 农药经营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第十二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本省限制使用的农药;
(二)按规定的使用对象和浓度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对象的范围或者超过规定浓度施用农药;
(三)施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在城市公共绿地施用农药,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四)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食品、生活日用品混载混存;
(五)盛装有毒农药的箱、瓶、袋等包装物品应当进行安全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或者随意丢弃;
(六)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灌溉水体和养殖水体,饮用水源保护区,海洋养殖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倾倒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七)施用过农药的农作物在安全间隔期满前不得采收、出售,不得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
(八)施用过剧毒、高毒农药的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
(九)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农药不得用于灭鼠;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无证经营农药如何处罚
一、无证经营农药处罚标准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第五十八条规定“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登记号过期,应怎样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无证经营农药处罚标准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超范围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怎么处理
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且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处以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如何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8、农药56学时培训证明。如需学习农药经营知识推荐选择天天学农,该机构师资强大。内容全面,知识要点全覆盖;可以通过手机学习,随时观看,反复观看;教师全程服务,一对一答疑。【了解更多农业考证信息】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推荐选择天天学农。天天学农是国内首个农民职业教育服务平台,也是目前国内服务农民人数最多、覆盖面积最大、课程体系最完善的农业知识服务平台。学员参加天天学农的线上培训,学完后可获得学习认证。该证含金量高,行业认可,可用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商标到期忘了续展怎么办?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一年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自商标局受理注册商标续展申请只日起六至七个月,由商标局审查核准符合续展条件后发布公告并发正式续展证明。续展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一)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4) 注册证复印件(5)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二)提交申请书件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三)缴纳续展规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