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科院农药学怎么样
想进官方工作,最好去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的农药管理机构都是那边的;想搞合成、工程研究,浙江工业大学;应用领域的各个专业的农药大学都差不多。

农药用杀菌剂是干什么的?
杀菌剂是对防治植物病害的农药的统称,主要是指一类对植物病原菌(真菌、细菌、病毒)有毒,在一定的剂量或浓度下,具有杀死这些病原菌,或抑制其生长发育的物质,以及对病原微生物无直接毒力但能提高植物抗病能力,从而减轻或抑制病害发生的物质。
治理环境污染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治理环境污染的措施】
作为地球上的一员我们将如何拯救我们这独一无二的地球那!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熟虑的一个大问题。防治空气污染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个人、集体、国家、乃至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我认为应该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
1、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结构,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进入大气之前,使用除尘消烟技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可减少进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
2、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气象条件不同,大气对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排入同样数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物浓度便不同。对于风力大、通风好、对流强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强,可接受较多厂矿企业活动。逆温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弱,便不能接受较多的污染物,否则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因此应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段进行排放量的有效控制。比如我县的部分企业的空气排放是不是也应该加强管理和治理。
3、 厂址选择、烟囱设计、城区与工业区规划等要合理,不要排放大户过渡集中,不要造成重复迭加污染,形成局地严重污染事件发生。应该将这样的地方放在空阔,空气流通,人口密度相对稀薄的地方。
4、绿化造林,使有更多植物吸收污染物,减轻大气污染程度,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和生态重建是极为重要的。治理沙化耕地,控制水土流失,防风固沙,增加土壤蓄水能力,可以大大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洪涝灾害的损失,而且随着经济林陆续进入成熟期,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巨大。
5、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农业污染,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推行秸秆还田,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发展生物质能源,推行秸秆气化工程、沼气工程、秸秆发电工程等,禁止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
6、是提高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水平。在减量化工作的基础上加快以卫生填埋为主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成立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努力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
化工未来的发展趋势?
精细化工的品种繁多,有无机化合物、有机化合物、聚合物以及它们的复合物。最近几年国内精细化工行业都在关注一个问题:21世纪精细化工的发展趋势。
自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决定加大在能源、信息、生物、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投资力度,精细化工作为传统产业没有被列入国家优先发展的行列,而被有的人归于夕阳工业。
但事实并非如此,特别是我们精细化工,由于它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由于它和能源、信息、生物化工以及材料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系,精细化工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将愈来愈重要,而成为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 在这里我充满信心地告诉大家,精细化工在中国、乃至在世界,依然是朝阳工业,前景一片光明。
目前我国精细化工在生产技术上所具有的共同特点是:
①精细化工品种多、更新快,需要不断进行产品的技术开发和应用开发,所以研究精细化工的开发费用很大,如医药的研究经费,常占药品销售额的8%~10%。这就导致技术垄断性强、销售利润率高。
②精细化工质量稳定,对原产品要求纯度高,复配以后不仅要保证物化指标,而且更注意使用性能,经常需要配备多种检测手段进行各种使用试验。这些试验的周期长,装备复杂,不少试验项目涉及人体安全和环境影响。因此,对精细化工产品管理的法规、标准较多。如药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英国药典》)、农药管理法规等。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精细化工产品,往往国家限令其改进,以达到规定指标或禁止生产。
③精细化工生产过程与一般化工生产不同,它的生产全过程,不仅包括化学合成(或从天然物质中分离、提取),而且还包括剂型加工和商品化,由两个部分组成。其中精细化工在化学合成过程中,多从基本化工原料出发,制成中间体,再制成医药、染料、农药、有机颜料、表面活性剂、香料等各种精细化工。剂型加工和商品化过程对于各种产品来说是配方和制成商品的工艺,精细化工的加工技术均属于大体类似的单元操作。
④大多以间歇方式小批量生产精细化工。虽然精细化工的生产流程较长,但规模小,单元设备投资费用低,需要精密的工程技术。
⑤精细化工的商品性强,用户竞争激烈,研究和生产单位要具有全面的应用技术,为用户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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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制剂的现状与展望
我国农药原药的发展较快,在较短的时间内就从单一的第一代高毒农药发展到第二代低毒高效农药和第三代超高效农药并存阶段,但存在着农药制剂生产剂型单一,传统剂型乳油(E.C)和可湿性粉剂(W.P)在加工制剂中所占比例太高等问题。新型农药剂型在近几年不断发展,尤其是悬浮剂和水分散粒剂,所占比例已超过了一些传统剂型如颗粒剂、水剂等,与全球农药剂型所占比例相比,我国传统剂型仍占主要部分。农药剂型的总体发展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如乳油在我国占有相当大的市场(见表1),2003-2013年登记的农药剂型逐年增加,剂型已越来越多样化,但乳油因配制相对比较容易,制剂使用方便,与可湿性粉剂仍占多数。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农药生产国,但在注重环保方面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导致农药的生产和产品结构仍欠合理,将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的影响。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农药剂型将会向绿色农药的方向发展,如以微乳剂为主的一批水基型农药剂型正在不断开发。对占据主导地位传统剂型的改良显得尤为重要,如高浓度乳油将取代现有的乳油。助剂方面,不仅要开发配套新型助剂,更要注重生物助剂的开发,以减少助剂所造成的污染。因此,农药的发展要实现长治久安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以环境保护观念作为指导思想,消除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实施绿色革命。
我国农药“十五”规划,对发展农药有哪些策略
也不知道你问的是“十一五”还是“十五”
按十五回答吧。
到2005年,我国农药生产能力将调整为60万吨,产量40万吨
;原药品种270个,高毒品种产量降至总产量的5%;杀虫剂、杀菌剂、除草
剂的比例将达到65:10:25;骨干企业40家,农药企业总数将从现在的
3000家左右降至500-600家;“十五”期间每年开发4-5个无专利
纠纷的新品种,创制1个新品种;年销售额300亿元,年出口10万吨,创汇
5亿美元。围绕这一系列目标,将依法加强农药工业建设和生产管理,采取经济
、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优化生产力布局,加速产业结构调整。
下边是十一五的: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介绍“十一五”期间农药发展的设想是:根据国内农药工业科研及生产现状、发展趋势,考虑国内外农药市场需求情况,农药工业在“十一五”期间的主要任务是:继续进行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继续加强科研力量,建设符合GLP标准的实验室。
第一,预计在“十一五”期间,农药行业将出现几个资产在50亿~100亿元、销售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集团作为农药工业的领军企业;还要有一批具有一定经济技术实力的中型企业。农药生产能力维持在85万~90万吨/年。
第二,以南、北两个国家级农药创制中心为骨干,将有一批国家及地方的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加入农药开发与创制的队伍,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集团也将以自主开发、委托开发或联合开发等形式参与农药创新工作。预计在“十一五”期间将有5~10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进入市场。将建成两个以上符合GLP认证体系的实验室。中国的农药安全评价体系将得到国际认可。
第三,农药产品结构更加合理,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分别为50%、15%及25%。鹿特丹公约中规定的高毒品种将全面在国内停止使用,其他高毒品种在全部农药中的比重将降低到5%以下。主要产品质量,包括有效成分含量、杂质含量等将达到或超过国际水平,水基制剂所占比重将超过有机溶剂制剂。
第四,“十一五”期间,主要农药原药生产企业都将建设比较完善的“三废”处理装置,对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农药生产对环境所产生的污染将有较大幅度的减轻。骨干企业的“三废”将全部得到有效的治理,全面符合EHS评价体系,企业整体形象将大幅度地改善。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各种药物。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对农药的经营(包括采购、贮存、分装、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主管部门)
市和县、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药主管部门)。
工商、技监、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农药的质量监督第五条 (经营资格)
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并配备熟悉农药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个人不得经营农药。第六条 (准予经营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各种农药,必须同时具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下同)、《生产许可证》。第七条 (境外农药的管理规定)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和经营。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在本市进行试验。第八条 (不准经营的农药)
凡经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或进口。第九条 (农药经营的质量管理)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好农药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农药。第十条 (农药的包装)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标签说明。没有标签说明或者标签说明脱落、标签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销售。第十一条 (农药分装的标签说明)
农药经营单位为方便销售或者使用,需将原包装农药分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贴上新的明显的标签说明。
新的标签说明必须包括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保质期、分装单位、分装日期等内容。第十二条 (农药分装的审批)
农药经营单位自行分装的农药,需对外批发或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当事先向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分装。分装后的农药,其标签说明除需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农药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分装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复。第十三条 (农药质量的检定)
农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药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农药质量进行检定。凡经检定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己失效、降效的农药,在农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不得销售。第三章 农药的安全使用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品种的确定)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需根据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的本市农药品种结构方案,确定经营农药的品种。农药品种的引进,需经农药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纳入农药品种结构方案。第十五条 (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第十六条 (施药要求)
农药在使用过程中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容器、及农药残留物(液)等应当及时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处理,并应当防止污染地表水、**水和土壤。第十七条 (农药的存贮)
存放农药应当有专柜或者专仓,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第十八条 (高毒、剧毒农药的保管)
高毒、剧毒农药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
个人和家庭应当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第十九条 (限制使用农药的事项)
对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禁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动物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