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如何办理农资公司
如果是公司的话, 根据公司法要求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经营的话,可以找中介公司,也就是加盟一些大型的农资企业。一般个体是不能单独注册的。

农药怎么辨别真假?
农药怎样辨别真假?
一、从农药标签及包装上识别真假
1、从农药标签上识别。农药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标准证书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注明事项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农药分装登记证号。
2、从农药产品的名称上去判断。标签上产品名称应当是中文通用名或合法商品名。但目前市场上农药产品的名称很乱,有的随意取商品名,有的随意加上“王、皇、最、FH、CP、Ⅰ型、Ⅱ型、复方、高效、无毒、无残留”等字样,这些都是非法名称。农药购买者应先仔细察看农药标签,凡是不能肯定产品中所含农药成分名称的产品都不要轻易购买。
3、相同计量的产品规格应相同,不能有大有小,内外包装应完整,不能有破损。
4、查看产品出厂合格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每个产品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农药购买者可先要求经营者出示出厂合格证,以保证所购产品质量。
5、散装的农药产品不能购买。因为生产、经营者随时都可以掺假,出现问题难以处理。
二、从农药物质形态上识别优劣
1、粉剂、可湿性粉剂应为疏松粉末,无团块。如有结块或有较多的颗粒感,说明已受潮,不仅产品的细度达不到要求,其有效成分含量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产品颜色不匀,亦说明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2、乳油应为均相液体,无沉淀或悬浮物,如出现分层和混浊现象,或者加水稀释后的乳状液不均匀或有浮油、沉淀物,都说明产品质量可能有问题。
3、悬浮剂、悬乳剂应为可流动的悬浮液、无结块,长期存放,可能存在少量分层现象,但经摇晃后应能恢复原状,如果经摇晃后,产品不能恢复原状或仍有结块,说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4、熏蒸用的片剂如呈粉末状,表明已失效。
5、水剂应为均相液体,无沉淀或悬浮物,加水稀释后一般也不出现混浊沉淀。
如何识别假冒伪劣农药
(1)检查外包装、内包装、标签内容、生产日期、批号等是否齐全。农药保质期一般为2年。
(2)外观形态上识别,合格农药具有如下特征。①乳油农药:一般浅黄色或深棕色透明液体,观察有无分层现象,若有分层,加水稀释后形成的乳浊液是不稳定的。②可湿性粉剂农药:不结块成团,用水稀释后形成良好的悬浊液。③悬浮剂:黏稠状、可以流动的液体,经存放允许分层,但经手摇动仍能恢复原状,不允许聚结成块。④颗粒剂:颗粒大小和色泽均匀,无粉尘,干燥松散。
什么是假劣农药及其危害
假劣农药分为很多种,有含量不足,药品无效,含有有害物质等。假劣农药危害十分严重,它往往令用药者浪费了资金、人力,更导致防治效果不好,农作物病虫害得不到有效控制。
怎样识别农资真假
登记证,网上查你所怀疑的农药化肥,一般明面上你查的含量,地址等等都一样,符合的,要想知道真假只有拿去化验,不过费用很高,一般不建议,农药肥料,再正规的厂家也不可能百分百达标,因为生产的时候机器或者人工放多放少等等原因,含量高一些低一些不奇怪,但检测就不行了,少于标准的0.1都算不合格。
怎样查询药的真假?
汕头市农药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药市场,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农药经营活动(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药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下列分工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一)市区各农药经营单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县(市)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由所在地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并取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上岗证》;
(二)具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第五条 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填写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区辖农药经营单位由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直农药经营单位直接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县(市)辖农药经营单位,经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予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书面告之理由。第七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副本。农药经营单位经批准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准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第八条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失效农药,以及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蔬菜主产区不准销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第九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在每年营业执照年审之前,各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年审手续。年审内容主要审查农药经营单位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持有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上岗证》,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农药经营条件。第十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年审的收费,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转让、涂改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农药,自觉接受农药管理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经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单位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失效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收缴罚没款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