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药目录中都有哪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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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药目录中都有哪些产品?

(1)生物源农药:指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物质或从生物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病虫草害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具体可分为植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和微生物源农药。如Bt(苏云金芽胞杆菌)、除虫菊素、烟碱大蒜素、性信息素、井冈霉素、农抗120、浏阳霉素、链霉素、多氧霉素、阿维菌素、芸薹素内脂、除螨素、生物碱等。
(2)矿物源农药(无机农药):指有效成分起源于矿物的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有硫制剂、铜制剂、磷化物,如硫酸铜、波尔多液、石硫合剂、磷化锌等。而毒性较小、残留较高的砷制剂、氟化物等不在本推荐范围之内。
(3)有机合成农药:限于毒性小、残留量低、使用安全的有机合成农药。有使用安全的菊酯类和部分中、低毒性的有机磷、有机硫等杀虫剂、杀菌剂及部分中低毒性的二苯醚类除草剂等,如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辛硫磷、多菌灵、百菌清、甲霜灵、粉锈宁、扑海因、甲硫菌灵、抗蚜威、禾草灵、稳杀得、禾草克、果尔、都尔等。

无公害农药目录中都有哪些产品?

快速判断真假农药,有哪些方法?

在目前的农业中,农药的使用早已给众多村民朋友们提供了非常大的便捷,可是就现阶段的农药销售市场上,农药真假难分,如今立刻便要到农药的使用时节,今日大家就一起来看看农药的真伪识别方法!
一、从农药标签及外包装上鉴别真伪

1、从农药标签上鉴别。农药标签应该标明产品名字、农药登记证书号、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号或产品标准资格证书号及其农药的相关成分、含量、净重、产品特性、毒副作用、主要用途、操作方法、生产制造日期、有效期限、标明事宜和生产制造企业名字、详细地址、邮编。农药散装的,还理应标明散装企业,农药散装登记证书号。
2、从农药产品的名字上来分辨。标识上产品名字应该是汉语常用名或合理合法商品名。但当前市场上农药产品的命名很乱,有的随便取商品名,有的随便再加上“王、皇、、FH、CP、Ⅰ型、Ⅱ型、棘籽、高效率、、没有残留”等字眼,这种全是不法名字。农药消费者先要细心查看农药标签,但凡不可以毫无疑问产品中常含农药成分名字的产品都不能随便选购。

3、同样计量检定的产品规格型号应同样,不可以大小不一,内外包装盒应详细,不可以有损坏。
4、查询产品产品合格证。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要求,每一个产品包装木箱内要附带产品产品合格证,农药消费者可先规定经营人提**品合格证,以确保所买产品品质。
5、散称的农药产品不可以选购。由于生产制造、经营人随时随地都能够造假,发生问题很难解决。
二、从农质形状上鉴别好坏
1、颗粒剂、可湿性粉剂应为松散粉末状,无低回声区。若有结团或者有较多的凹凸感,表明已返潮,不但产品的粒度达不上规定,其相关成分含量也有可能会产生变化。假如产品色调不匀,亦表明有可能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2、乳油应为均相液态,无沉淀或悬浮固体,如发生分段和浑浊状况,或是放水溶解后的乳浊液不匀称或有漂油、沉淀,都表明产品品质很有可能有什么问题。
3、粒剂、悬溶剂应为可流通的混液、无结团,长期性储放,很有可能存有小量分层次状况,但经晃动后理应能恢复正常,假如经晃动后,产品不可以恢复正常或仍有结团,表明产品存有产品质量问题。
4、蒸熏用的片状如呈粉状,说明已无效。
5、液剂应为均相液态,无沉淀或悬浮固体,放水溶解后一般都不发生浑浊沉积。
6、片剂产品应大小匀称,不可带有很多粉末状。

如何策划好一个台球比赛?

这个你可以参考一..近年来由于我国台球运动员丁俊辉在国际大赛上的优异表现,使久违的台球热潮再一次席卷全国,但是我们的台球选手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待遇,因为国内没有系统的正规的联赛,导致球手只能打一些企业赞助的奖金很少的比赛,这就导致了一种很尴尬的局面就是,球市很好但球手却得不到重视。如此一来我们的选手如何才能与国际接轨?我们的台球运动何时才能被世界所承认?再此,本人对支持国内台球发展的“来力”“乔氏”等企业表示忠心的感谢。

这篇比赛策划仅仅是对赛程的一个构想。至于所用资金的预算以及赛前赛后的具体事宜实在是本人能力有限,与其写出来漏洞百出,被专业人士笑话,还不如不写的好请大家海涵海涵。

一、 主办单位:北方台球网

二、承办单位:来力台球器材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三、协办单位:

  长春莱茵河桌球俱乐部
  

四、比赛时间:2007年7月6日(周六)至7月7日(周日)

  比赛地点:长春市莱茵河桌球俱乐部

五、比赛项目:美式普尔黑八

六、报名办法:

1、报名方式:

  参赛选手必须在7月1日前到来力台球器材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报名。外地选手可通过电话报名。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路清明街808号亚 泰富苑后侧阿寿快餐2楼。

  来力公司电话:0431——88976800
  
2、报到时间、地点:

  裁判员、参赛选手请于7月4日——7月5日9:30-13:00持本人身份证到长春莱茵河桌球俱乐部报道。长春莱茵河桌球俱乐地址:长春市南 关路清明街808号亚泰富苑后侧阿寿快餐2楼。

七、参赛资格:

  1、东北三省各个城市台球爱好者,自由报名参加;

  2、本次比赛没有年龄限制。

  3、外籍友人不在参赛人群范围内。

八、比赛办法:

  1、比赛规则采用中国台球协会颁发的最新的台球规则

2、比赛分预赛和总决赛两个阶段进行,预赛阶段为小组循环赛制,总决赛阶段为单败淘汰赛制。

3、小组循环赛采取5局3胜,每组4人,出线前2名。 2–4天预赛共出线64名进入总决赛阶段。

4、单败淘汰赛采用复赛7局4胜制,半决赛9局5胜制,决赛11局6胜制。

  5、小组循环赛的伦次依次为1-4,2-3,1-3,4-2,1-2,3-4;

九、裁判员及仲裁:

  由主办方选派。

十、奖励事项:

  冠军奖金: 3000元+奖杯+证书
  亚军奖金: 2000元+奖杯+证书
  季军奖金: 1000元+奖杯+证书
  第四至八名奖金各: 100元
  第九至十六名各奖金:50元
  

备注:

  本次比赛中间设观众参与环节,参加者必须为北方台球网会员,获胜者可获得北方台球网会员积分10000分并发送精美纪念品一份。

十一、比赛经费:

  1、参赛选手交纳50元报名费;

  2、赛会中运动员食宿自理;

  3、裁判员交通费、食宿费由赛会负责。

十二、参赛要求:

1、遵守赛会纪律,服从赛会安排;

2、参赛选手一经报名不得无故缺席;

3、比赛场地禁止吸烟、赌博;

4、总决赛阶段比赛时,参赛选手必须着标准比赛服装(衬衫、马甲、领结、西裤、皮鞋);

5、参赛选手必须提前15分钟向竞赛处报到,比赛开始后逾时10分钟作弃权论处。

十三、本次比赛的宣传分两部分,网络宣传由北方台球网负责,将比赛消息发放到国内的知名台球论坛。

来力公司负责球房宣传,将比赛的具体事宜通过各地分公司发放到各大球房。

十三、本规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北方台球网所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农药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农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农药科技和农药监测设备投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农药和农产品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林业、渔业、交通、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药销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宣传、指导农民安全、科学地使用农药。第四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含有剧毒、高毒成份的农药,但经省**批准的特殊需要和限用的品种除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印发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推广、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的目录及其适用范围,并在农药经营场所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第五条 在本经济特区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质量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禁止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研究开发、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对使用安全、高效农药,或者采用生物、物理等技术防治病虫害的,县级以上人民**可予以奖励和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七条 本经济特区农药批发实行专营特许制度,农药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批发和农药零售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由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销售网络。农药批发企业名录和销售网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农药生产企业在本经济特区内批发或者零售农药,应当按照本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八条 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指导价,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农药价格应当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使用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适时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进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九条 经营农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不得与学校、幼儿园、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农药批发经营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市、县、自治县、乡镇连锁经营和配送的网络。

  农药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规定。第十条 从事农药批发经营,应当申请农药专营许可,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依照国家和本规定的规定制定。第十一条 申请农药零售经营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经营条件和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的,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并核发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

我厂是做农药生产销售的,主要经营模式为传统模式。如何创新营销模式?把产品的销量做上去?

其实说什么创新营销模式这些都是虚的,关键是人才的培养,团队的建设,因为无论你的营销模式多么创新、多么好,如果没有切实的推行,下面的销售团队上不行下不效,最后都会沦为表面文章和形式**。一个好的销售人员和好的销售团队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我就是做农药销售的,所以对此有切身体会。其实农药销售的传统模式无外乎在各农业大省派驻销售代表,或者依靠平台,或者依靠公司派驻销售人员,而每个省的派驻人员可以说是这个厂的精英,用“干将”两个字形容我觉得非常贴切,这是每个厂家的关键点,这几乎是农药厂家的生命线。一个普通省片区要养活1-3个人富裕一个人用3年时间就差不多了,但是目光短浅的人3年跟5年、7年没有区别,因为一旦这个人有一定的销售量(通常在300-500万左右)足够养活自己一年足够挣几十万就会缺乏进取心,尤其是资历越老越根深蒂固越不思进取;而一个精英级干将级的省片区经理确能在3-5年内带出一个忠于自己的团队,这个团队可能3-5人可能十数人不等,但是销量却能够突破上千万,而他很清楚的明白自己是靠量挣钱,而前面所说的那种不思进取的老资历总是算小账,每年算的是怎么能从厂家再得到几万甚至几千块;而精英级干将总是算我再增长个几百万有多少收益;
而许多厂家的另一个常见的弊病就是裙带关系和任人唯亲,尤其比较常见的现象就是让一些销售干将开辟出一些省区市场,但是又不放心其忠诚度最后想方设法把市场转交给老总的侄子、舅子、兄弟、表亲、堂兄弟等,我并不是一概否定这样不好,他也有好处就是可以保证各个地区的忠诚度,保证市场的稳定,但毕竟不是你一个血缘关系的都是精英和聪明人,虽然在3-5年你可以把他们培养成不错的销售人员,但毕竟是也只是不错罢了,而不是那种天纵英才的人;其实很多厂家老总靠着这种方式守成其实也不错,但是我觉得把一些重要的市场以这种方式守住也无可厚非,但总需要有2-3个市场销售明星,以更好的待遇留住这些得力干将,让他们成为一个标杆一个旗帜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一种拉动力
说了这么多,只是分析了一些重大的弊病,其实这些弊病都是一些利益团体,想要改变阻力很大而我的建议也并不是用雷霆手段去改变,因为这些利益团体已然形成,想去改变即使是董事长总经理去也必定伤筋动骨,我只是想阐明一两个好的精英级干将对于一个厂家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尤其是按照提问者的提问可以推测出你的厂多半是出于刚刚迈过起步阶段出于腾飞转型阶段的关键时期,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没有一两个明星级的省区经理那么你需要的就是去挖人去培养,用更好的待遇和预期值来给与这些人动力,利益永远是促使人们进步的最大动力啊;当然如果不是我说的这个阶段而是已经达到一定的销售高度,那么我觉得强行去攻销量是不明智的,你可以对下面的提高每年的任务但是自己心里却要明白守住现在的局面不下滑就好,每年有一定的自然增长就好

农药标签上有什么内容?

农药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农药标签应包括哪些内容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标注内容
编辑
第七条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第八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名录另行规定。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第十条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
第十一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第十二条 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三条 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四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
第十五条 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总有效成分量的浓度值表示,并以括号注明制剂稀释倍数;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 标识和“剧毒”字样、 “” 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 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十七条 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 大田用农药
1. 产品使用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
2. 对后茬作物生产有影响的,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
3. 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
5. 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6. 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7. 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8. 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二) 卫生用农药
对人畜、环境容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说明并标注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具备条件的,可以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十九条 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贮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醒目标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条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种类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
第二十一条 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包括贮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原药产品标签可以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
第二十四条 标签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农药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农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农药科技和农药监测设备投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农药和农产品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林业、渔业、交通、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药销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宣传、指导农民安全、科学地使用农药。第四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含有剧毒、高毒成份的农药,但经省**批准的特殊需要和限用的品种除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印发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推广、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的目录及其适用范围,并在农药经营场所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第五条 在本经济特区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质量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禁止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研究开发、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对使用安全、高效农药,或者采用生物、物理等技术防治病虫害的,县级以上人民**可予以奖励和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七条 本经济特区农药批发实行专营特许制度,农药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批发和农药零售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由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销售网络。农药批发企业名录和销售网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农药生产企业在本经济特区内批发或者零售农药,应当按照本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八条 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指导价,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农药价格应当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使用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适时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进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九条 经营农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不得与学校、幼儿园、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农药批发经营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市、县、自治县、乡镇连锁经营和配送的网络。

  农药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规定。第十条 从事农药批发经营,应当申请农药专营许可,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依照国家和本规定的规定制定。第十一条 申请农药零售经营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经营条件和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的,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并核发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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