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证的申请
农药登记证的获取需要进行分析、毒性、残留、环境、药效等试验,并交材料至农业部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企业可以自己进行农药登记证的申请。但鉴于一般企业登记人员培养较难且农药登记系统知识匮乏,所以委托专业的农药登记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农药登记证的申请,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主流,同时,中国的农药生产企业,也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登记业务外包也已经成为行业的主流!

一般外贸公司出口农药需要办理的手续?
在这个行业里,还没有绝对的头牌,是因为现有的平台各有各的好,也各有各的不足。本身外贸管理软件就是一个很难搞的东西,搞得复杂了,用户用着麻烦,搞得简单些,用户觉着功能少,众口难调,各家又拼命拼价格,这样下去售后难以保证。还是希望作为用户,好好思索一下自己需要什么,多试用一下,做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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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出口农药都需要办理 农药出口登记证么?
那是肯定的
美国EPA
欧盟PPP
巴西登记
缅甸登记等等
每个国家都不一样,实验,数据,审核资料,流程大不相同,只有办理了登记证,才能顺利进入她们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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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证能否转让?
近日,《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第三次征求意见结束。据称,新《条例》的出台已进入倒计时。从农药管理新政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农药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准入门槛的要求都在提升。一个月内,业内人士纷纷献言新《条例》修订,一些大企业和协会人士呼吁新《条例》中加入农药登记证转让的许可条款,业构人士对此看法不一,分歧较大。
企业认为,在未来行业整合的大背景下,兼并重组过程中必然涉及一些小企业的证件转移问题,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允许农药登记证转让。
农药登记证虽属于行政许可,但登记证花费了企业大量人力物力,其中还涉及一些专利技术,是一种带有知识产权性质的行政许可,应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是可以转移的,不转移是一种障碍。允许证件自由转移和流通,将大大节省企业人力、物力、财力,减少环境污染,节约社会资源,同时也有利于农药市场淘汰有序退出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
目前虽然允许打包转移,但是不能拆分转移,这点在新《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这就不利于企业的兼并重组。
此外,新《条例》应参考国外的做法,建立农药登记证的交易转让制度,只要受让方采用转让方进行农药登记时相同的工艺路线和生产条件生产该产品,就可以实行转让。为了监控农药登记证转让,须经过农业部的审批,这样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并购后生产要素之间的整合优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农药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相关单位或部门生产经营某一种产品资格上的确认和许可。登记行为既是一种认可,又是一种证明,对社会公众产生一种证明力、推定力和公示力。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农药登记具有很强的限制性,只有登记人才能够从事相应的农药产品生产,如果登记人获得许可后允许其他未取得登记的人从事其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生产,则由于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差异,农药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国家设置的农药登记制度也将形同虚设。
虽然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这些是企业取得农药生产批准的前提条件,是农药企业存在的基础,是消费者认同其产品的标志,一旦农药登记证能自由转让和流通,必然会引起农药市场的混乱,假冒伪劣产品横行。因此,企业对农药登记证流转的渴望,情有可原,但法不容情。(编辑:张迎辉
申请办理危险品运输资质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办理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条件较高,审批也非常严格。个地方规定不一样,但差别不会太大,一般情况下需要资料如下:
申请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上传承诺书。承诺书应由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换证单位承诺书中还应含台账表格,按危险化学品名注明三年经营量。
(一)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
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为6项,为方便企业申报,对材料的内容说明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如无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单位,应有下列文件之一:
(1)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2)消防备案证明
(3)评价机构出具评价合格结论并经区安监局人员现场确认符合。
B.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建于2006年10月1日后的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批复。
C.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建于2006年10月1日前的应有避雷检测报告(仓库内如有电气装置还应提交防爆检测报告),以及下列材料之一:
(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2)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3)消防安全许可证
D.储存场所如为委托储存,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储存场所资质证明在“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中提交。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上用途应为非居,如为租赁其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B.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C.储存场所如为委托储存,应有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储存场所资质证明,且储存场所资质应覆盖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说明:
A.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应有任命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员岗位应有安全承诺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B.安全管理制度视企业经营方式和储存方式不同,分别为:
(1)批发单位应有危险化学品购销制度、经营手续环节责任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奖惩制度、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9项制度;
(2)零售单位除上述9项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有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计11项制度;
(3)自有仓库的经营单位除应有上述9项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有出入库的管理制度、储存保管制度、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计13项制度。如自有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应为14项制度。
(4)以上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C.经营单位委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运输合同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且运输单位资质应覆盖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D.自有仓库的经营单位应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注1:申请甲证其它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内,正副本)。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还应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注2.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按照《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市**令第13号)执行。
(二)新申请(甲证加油气站):
新申请(甲证加油气站)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为6项。为方便企业申报,对材料的内容说明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说明:
A.新建的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报告可以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替代,并附加油气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B.评价报告中应附防爆电气检查(评估)合格报告、防雷工程检测报告。
C.加气站还应附可燃气体报警仪测试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检验合格标记)。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说明:新建加油气站应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新建加油气站应有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说明:
A.加油气站应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劳防用品、安全设施、设备、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奖励等12项制度。
B.加油气站应有卸油(气)、量油、加油(气)、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5个岗位操作规程。
注1: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内,正副本)。
注2:加气站还应提交《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四条 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五条 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七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第八条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九条 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
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第十条 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
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参考已登记产品风险评估结果时,遵循最大风险原则。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或者新农药研制者。
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已经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是指将在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是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并说明其他合作研制机构,以及相关试验样品同质性的证明材料。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第十四条 境内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境外企业向农业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第十七条 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农药标准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第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三证指的具体是哪三证?
农药三证是指“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
农药由临时登记证申请正式登记证期间可以销售吗,如果可以,主管部门会签发什么文件吗?
可以,必须你临时的登记证没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