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药批发市场地址
郑州杨槐种子、农药批发市场在老107国道以东、连霍高速北侧,是全国规模最大的农药农资批发市场.从火车站坐29路就能到.或者是98也行.

河南农药厂家哪个比较有实力
原郑州沙隆达郑州农药厂,其他都不太大,倒是出几个大代理
产业与商业有什么区别?
一、定义的不同产业:具有某种同类属性的经济活动的集合或系统,产业包含商业。经济学的定义是:所有的能满足顾客需求的活动共由三个产业组成:1、一级产业指自然资源,包括农产品、矿藏、风、水等;2、二级产业指制造加工,包括制船、机械设备等;3、**产业指服务行业,包括商业服务和个人服务等。商业:是一种有组织的提供顾客所需的商品与服务行为,大多数的商业行为是通过以成本以上的价格卖出商品或服务来赢利,商业:源于原始社会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它的本质是交换,而且是基于人们对价值的认识的等价交换,商业属于服务业,服务业属于产业二、经济活动的不同产业:在传统****经济学理论中,产业主要指经济社会的物质生产部门,一般而言,每个部门都机制专门生产和制造某种独立的产品,某种意义上每个部门也就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部门,如“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由此可见,“产业”作为经济学概念,其内涵与外延的复杂性。商业:是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的流通的经济活动,商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是指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而狭义的商业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营利性事业。
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怎么样?
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是2017-12-20在河南省郑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南心怡路东雅宝东方国际4号楼1301室。
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100MA44PY5H8F,企业法人欧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食品;粮食收购;农林牧业技术开发、推广及咨询服务;农林牧业规划设计、咨询与服务;土壤改良修复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饲料等)(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农林业种植服务与种植示范;农林牧业产品的仓储、物流;农业机械维修;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观赏植物。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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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植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河南省植保科技有限公司是2004-11-10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号2号楼4楼402号。
河南省植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1057694525163,企业法人张敬荣,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河南省植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农业技术推广与技术咨询;农业种植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肥料、农用机械设备、家用电器、建材、电动车及配件。在河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2620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85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河南省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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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一个生产农药的厂子,资质好办吗?需要准备什么?_
不好办,可以买一个老厂子,利用它已有的资质!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一、《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一)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扩展资料:
其他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3、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 第5号
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以下不同目的、场所的各类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婢、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第三条 鼓励、支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区(不含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农药推广和科学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检查、指导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卫生、林业、粮食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农药生产和经营第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经批准。第七条 生产农药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分装农药必须依法取得分装登记证。第八条 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田间试验的,应当事前书面告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经营农药必须是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允许经营农药的单位。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业务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必须同时具有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
农药经营单位经营的进口农药必须具有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时应当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索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并与农药产品标签标明的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货。
禁止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存放农药应当有专柜或者专仓,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并不得与食品、饲料混业经营。高毒、剧毒农药应当单独存放,专人负责保管。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必须出具售货票据。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农药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
(二)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号;
(三)有效成份、含量、重量;
(四)产品性能、毒性、用途;
(五)使用技术和方法;
(六)注意事项;
(七)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八)企业名称。
分装农药的标签或说明书除应载明前款所列内容外,还应载明分装单位。标签或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第十四条 没有标签或说明书以及标签脱落、标签字迹模糊、标签残缺不全的农药不准销售。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使用的农药。第十六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如需继续销售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