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关于修改《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农药经营必须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经营的农药属化学危险物品的,许可证由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放;经营其他农药的,许可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放。省贸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上述规定及不重复发证的原则,具体协商确定并公布各自的发证范围。”修改为“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农药许可证》的收费标准(限工本费)必须经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审查批准,验证换证周期不得少于两年。”删除。三、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农药的批准文号和解释
1. 生产许可证号模式为XK13-***-*****,其中XK为许可的缩写,13表示的是农药行业,中间的三位数表示的是具体的产品(每种产品都有一个三位数的代号),后面的五位数表示的是企业编号(一个企业只能对应一个编号,无论有多少种产品)。在相应的网站可以查询这家企业是否有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以往的有效期是五年,现在新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是三年。
2.而生产批准文号与生产许可证号的作用基本相同。但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才能申请生产许可证。否则,对于只有企业标准的产品,国家颁发的就是生产批准证书。证书中会注明执行的企业标准代号,模式为HNP *****-A****,其中HNP就是生产许可证号的意思,后面的一串数字代表行政地区,再后面的A(可能是不同的字母)表示的是产品类别,最后数字是流水号。批准证书的有效期是不一样的,对于原药,批准之后是两年,换证之后是五年;而对于制剂,要么是两年,要么是三年。
3.农药登记证号的模式为PD(或LS)********,其中PD表示是正式的登记证,LS表示是临时的登记证,后面的八位数中包括中间四位数的年份(获得证书的年份),后面四位数是当年的流水号。有效期不同,正式的有效期为五年,而临时的只有一年,但是临时的可以在第二年要求延期(经过审核后最多可以延期累积为三年,但是证号不变)。
4.农药执行标准编号就很多种,包活国标(GB)、行标(HB)、企标(Q)等。
国标:GB *****-****,前面五位数字是流水号,后面四位数字是标准发布年份。没有有效期的说法,只要没有新标准代替,就一直生效。
行标:与国标相同。
企标:Q/***** AAA***-****,其中前面的六位数字是行政地区编号,中间的三位字母是类别代码,接在后面的三位数字是流水号,最后面的四位数字是发布年份。其有效期为三年。
请问怎么找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每个行业都有相应技术委员会的
对于化肥和农药国家有什么政策和规定?
[转帖]赶快阻止农药泛滥啦!
非常赞同民众对农药的认识:
第一,大自然中多些花儿、草儿、鱼儿、鸟儿、虫儿……….等比多些农药好!
第二,农药是人类给大自然制造的毒品,不能以现在人为确定的狭义毒性确定农药的危害。现在中国的农业已中农药之毒很深,已成“瘾”!由于近十多年农药泛滥,严重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使我国传统的有机农业变成了有毒农业。所以,农业病虫草鼠害越来越严重,农药越用越多,农产品越来越不安全,农业生产越来越依赖农药,而农药防治效果越来越差,农药生产量和使用量就越来越大,已如此恶性循环!一方面贩毒,一方面不负责任地戒毒会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灾祸的!
第三,农药的生产、使用是要很高技术水平的,是衡量农业生产力高低的重要标志。现在的状况就象让大量赶马车、开拖拉机的人去驾驶大量小作坊生产出来的飞机,肯定是灾难频频呀!!!
第四,三聚氰胺毒奶粉危害人类的教训说明,对农药的监管责任重大。现在成千上万的所有的农药产品都比三聚氰胺毒性高、危害大,当今农药如此泛滥,已对人类和大自然造成了难以估量又还没有进行分析的危害与损失!所以许多受害者死了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儿!这是人类的悲哀!正因为农药是有毒有害的物质,因此,需要很严厉的监管法规与措施及高的科技水平才能生产和使用农药,并且国家一定要将批准的农药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及控制措施详细公布出来 !而不是现在这样泛滥自如,甚至腐败监管体制利用此权力谋私利。农药残毒及危害的监测也不是现在这样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因为现在农业生产已中农药之毒很深,从土壤处理、拌种、除草、杀虫、灭菌、调节、收获等每种农作物有几十上百种农药,现在的农产品真成了民众说的—“农药鸡尾酒”,只按现行不科学的标准检测某几种想象的所谓高毒农药品种来监管农药的危害,那纯粹是广大民众说的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在网上搜一搜“农药危害已惊天”,真是令人触目惊心!
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药具体登记工作。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农药生产前向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提供样品和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进行农药登记初审。经初审合格,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农药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农药登记。第五条 已经登记农药的名称、种类、剂型、有效成分、毒性、使用范围、防治对象及使用方法,以国家农药登记主管机关公告为准。第六条 农药登记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七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生产和产品检测记录必须完整、准确,不得涂改,所需一切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农药标准要求。第八条 农药产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必须印有或者贴有农药标签。农药标签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农药名称;
(二)农药含量、剂型、有效成份;
(三)净重或净容量;
(四)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五)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批准证书号、执行标准号(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
(六)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毒性标志;
(八)生产日期(批号);分装农药应当注明分装日期;
(九)有效期;
(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分装农药应当注明生产、分装企业的名称。
确实无法记载上述事项的,应当附具与农药标签具有同等效力的说明书。第九条 农药生产企业印制农药标签必须以农药登记时批准的内容为准,未经国家农药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已经登记的农药名称、种类、剂型、有效成分、毒性、使用范围、防治对象及使用方法。第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的营业人员,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农药:
(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使用的农药;
(二)国家撤销登记的农药;
(三)假农药;
(四)劣质农药;
(五)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六)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七)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报废的农药;
(八)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第十二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介发布农药广告内容的初审,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广告审批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农药广告。第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后,应及时设置警告标志;
(二)农药使用后的箱、瓶、袋等包装物品和标签不得随意弃置,应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三)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海洋养殖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倾倒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四)使用农药后,在农药标签载明的安全间隔期内不得采收;
(五)禁止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类、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第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认真阅读标签,严格按照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药。
农药使用者不得随意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施药方法。第十五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和有益生物,防止人畜中毒。
使用飞机等空中施药,应将喷撒的农药品种、剂量、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报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将安全注意事项于3天前通知施药区内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