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法律分析: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法律依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 县级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第二章 登记注册第六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第七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第八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
(四)产品合格证明;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行驶证;
(四)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第十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身份证明,交验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第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四)行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第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报废或者灭失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第三章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三)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第十七条 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两眼*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县级或者**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第二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三)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四)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预约后30日内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后一科目考试。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第二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第二十五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考试项目:(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二)持有准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增驾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初次申领或者申请增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应当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应当由考试员签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考试舞弊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第二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驾驶证;(四)县级或者**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换发;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三十条 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照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申请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遗失的,还应当提交遗失的书面声明。农机监理机构经对驾驶人的违章和事故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第三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一)申请注销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三)死亡的;(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五)驾驶证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收割机上路交警查吗
会查。农机管理部门将承担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管理职能,拖拉机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职能及相关档案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所以农机现在归交警管。驾驶收割机上路行驶,是需要遵守交通规则,也是要受交警指挥和检查。如果对交警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各类农用车、拖拉机、大型收割机上路行驶现象增多,且这些车辆大多无牌无证、超长、超宽、无反光标志,存在极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2018年滨州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试题
农机驾驶证准驾机型包括:一、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三)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二、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7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三)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农机驾驶证与机动车驾驶证相似,可以办理增驾,例如:原农机驾驶证为G机型,增驾S机型后,农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为GS。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考试项目:(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二)持有准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
收割机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法律分析:收割机省内过户需要去当地的**办理相关的证明,只要有了这个证明就可以把收割机过户的。只需要到农机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即可,带好自己的身份证和有关收割机的原始发票等,以便过户时交验。只要一个工作日就可以把过户证办理完毕,而且这个证是长期有效的。一般来说,不需要这种过户证的,收割机家买卖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使用农业机械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本着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群众,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确保安全作业的原则,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农机监理的有关法规、规章。
农机监理人员进行农机牌证管理、考试考核、技术检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处理事故时,必须依法办事,并按规定佩带标志,主动出示证件,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章 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第五条 购置农业机械后,应在三个月以内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入户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及行驶或准用证件后,方可使用。
农业机械转卖、变更、报废时,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转籍、过户、注销手续。第六条 农业机械应按技术规范搞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状态应符合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技术条件。
上道路行驶的农用拖拉机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关应按照规定对农业机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技术检验。
对购置农业机械后到农机监理机关申请入户、过户的,应进行初次技术检验;从农业机械入户,申领号牌次年起,应进行年度技术检验;农业机械因故封存、报停或大修后,需启封复驶(使)的,应进行临时技术检验。
农机监理机关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可以对农业机械进行临时技术检验。第八条 需要改装、改型的农业机械必须确保安全,并应向农机监理机关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农机监理机关应给予安全指导,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审批。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第九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农机监理机关考试、考核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件,方可驾驶和操作。第十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操作要求;
(3)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或相应的驾驶、操作技术知识。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的法规、规章,按时参加技术审验,执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检查,接受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二条 驾驶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的行驶规则,参照国家和本省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各项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落水、火灾、爆炸、冻裂及其它事故,造成的人、畜伤亡或机械损毁,均为农机事故。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农机事故。
发生农机事故时,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机)、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立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关。
农机监理机关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应即派人赶赴现场处理。涉及到军队或外国人、华侨和台湾、港、澳同胞的农机事故,农机监理机关应会同军队或外事部门参照本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农机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1)轻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为小事故;
(2)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至十人,直接经济损失在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为一般事故;
(3)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至十人,或轻伤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为大事故;
(4)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应按违章情节及引起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
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六种。第十七条 因农机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按所负责任大小,承担一次性的损害赔偿。农机监理机关应在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确定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小麦联合收割机上路要驾驶证吗?
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方可驾驶农业机械,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接受审验。农机驾驶人员需驾驶准驾机型以外农业机械的,应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办理增驾手续。农业机械驾驶人员申领驾驶证,应当向县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体检证明等。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才由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发给农业机械驾驶证。否则,无证驾驶或者驾驶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细则农机监管条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