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认证具体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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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认证具体流程是什么

如果是做有机认证,建议您找有机认证机构申请。他们会将详细的步骤发给您。不同的机构认证流程也是有所去别的!我这里有关于德国SRS的有机认证流程希望能帮到您。
1目的和范围
该说明概述了有机认证过程的步骤,为任何感兴趣认证的人提供指南。
2责任
以下各方要求完
成认证程序:
a)认证官:
1)评审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以及客户是否能遵守标准的能力。 通知客户评审结果。
2)评审检查报告以及所有相关文件。 在文件评审基础上对是否认可, 拒绝还是保持认证做最终决定。
3)认证官需为来年制定检查说明以及检查计划。
b)检查员:
1)评审有机项目描述, 每年更新, 收取检查说明并学习,为现场检查做准备。现场检查的人员不能对他们一年内检查的项目做认证决定。
3有机认证过程
有机认证过程包括五个步骤
1)该项目完成申请表,并且填写 OPD。
2) SRS 对申请文件以及 OPD 进行评审,并和客户沟通直到所有疑问都
解决。最后给客户反馈评审意见。
3) SRS 的检查员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评估其 OPD 的实施情况和完整性以及该项目对有机规则的符合性。
4)评审检查报告并决定是否认可该项目。
5) SRS 在准备来年的检查计划时, 操作者向 SRS 报告整年当中那些影响符合性的变化。若继续认证, 操作者向 SRS 提交更新的 OPD 以及支付认证费用, 并重新在更新的基础上进行步骤 2 到 5.
3.1 步骤 1 – 申请和费用
3.1.1
对于第一次申请 SRS 认证的项目,SRS 提供申请过程相关信息,包括项目申请有机标准的要求,申请表格以及认证费用,链接到官方网站。如果SRS 收到完整的申请,将进行评审,申请者也将收到一系列信息包括评审结果、 报价、 合同、 表格以及更多涉及的信息。如果经营者决定开始 SRS 认证服务, 双方需签订合同, 客户支付预付款,完成并提交 OPD 和其他相关文件。
3.1.2
我们至少需收集以下信息
1) 完成申请的人员姓名
2)准确的申请方的名称,地址, 负责人, 电话
3)以前申请认证机构的名称;申请年限;提交申请的结果, 如果涉及还包括不符合项通知或颁发给申请者的认证拒绝信;申请方对不符合项整改描述, 包括整改证据。
3.1.3
SRS 应准备好申请表格,包括各个OPD 表格以及费用计划备用。 信息在线公布供潜在申请方快速、容易的获得,对于无法使用网络的个别申请方需单独提供。 SRS 负责根据费用规则提供项目的估价, 合适的人员会对整个项目的认证和检查进行费用评估。
3.2步骤 2 – 申请评审
3.2.1
SRS 进行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审, 并和申请方沟通发现的问题。 如果初次评审显示文件完整并且合理, 申请方可能是符合规定的, 那
么 SRS 计划进行现场检查(见步骤 3)。 如果申请材料包括的信息不完整以至于SRS 无法确定是否该项目是否能符合规定, 那么 SRS 会要求在现场检查前提供更多信息。 申请评审必须包括至少以下几个方面:
a)所有 OPD 里描述的投入物和实践符合标准;预防措施都恰当并充分。
b)所有地点都详尽描述。
c)防止混淆和污染的措施显示是充分的。
d)所有要销售, 贴标签或者作为有机出现的多成分产品满足标签类别的要求并且所有作为有机显示的成分都经过认证。
e)验证非有机成分或者加工助剂或添加剂的使用, 确定他们符合有机标准。
f)监控措施恰当.
3.2.2
如果申请方在检查前无法提供所有要求的信息或者次要信息缺失, 那么 SRS 会指导检查员现场收集相关信息。如果项目方无法提供或者估计隐瞒重要信息,那么
SRS 会依规采取措施。
3.2.3
如果申请方曾由其他机构认证过,那么他必须提供以前的认证历史,包括所有以前提出的不符项的纠正措施的支撑文件,以及报告和不利举措(例
如,建议或最终暂停或撤销的通知)
3.2.4
SRS 会给申请方一份反馈函, 明确该申请是否完成并且可以计划检查。
3.3 步骤 3 –检查
3.3.1
一旦确定初审结果没问题, SRS 将会计划现场检查。检查计划必须在收到相关申请文件和款项后马上进行,但是也可能延迟最多 6 个月,那样检查员可以观察到
更为关键的活动。举个例子,如果 SRS 在冬天收到作物申请,检查可能就会推迟到春天或者夏天,也就是生产季节。必须指派合格的检查员,给他相关文件以及
检查说明。
3.3.2
通知现场检查的前提是该项目的授权代表了解该项目,并且那个时候土地、 设备以及活动等证明该项目的符合或者有能力符合申请的标准规定。这个要求不适用
于非通知现场检查或者一个没有什么有机加工活动的季节或者依据订单进行有机加工的加工厂项目。现场检查的目的是:
1)评估该项目是否符合或者有能力符合相关规定。
2)验证 OPD 是否和项目实际活动一致。
3)确保没有使用禁用物质。
3.3.3
检查员必须进行首次会议介绍检查计划。该会议旨在说明检查员的角色, 沟通所有信息的保密性,对检查活动进行总的说明。这个会议也为检查员提供明确相关
要求并回答申请方问题的机会。
3.3.4
检查员要评审每一个有机产品的生产单元,加工厂以及项目生产的场所,处理或者贸易活动。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
1) complies with the regulations;对操作者现场保留的 OPD 进行评估确保该操作者有更新的 OPD,是正在按此执行的 OPD,并且该 OPD 符合规定。
2)对于作物生产者:评估土壤以及养分管理, 毗邻土地的使用情况, 隔离带, 土地使用历史, 土地生产能力, 种植以及定苗的情况,轮作情况, 环境保护实践情况, 病虫害预防情况, 收获, 标签以及运输情况。
3)对于野生作为生产者(野生采集):评估指定的收获(采集)区域,可持续收获活动,再播种或修剪活动。
4)对于加工/贸易商:评估产品成分,原料接收情况,加工过程,控虫措施,储藏,贴标和运输情况,以及防止禁用物质污染和混淆的实践情况。
5)验证项目生产或加工能力
6)评估记录体系并验通过合适的记录验证相关活动。
7)核对生产的有机产品的流量或者收到的运输来,加工的或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数量, 也是追溯性审核或者出入库平衡情况。
8)如涉及,对有机农产品抽样进行农残检测。检查员提供各个抽取样品的记录。
9)检查是否有投诉以及什么程度的投诉,发现农药的情况,或者出现产品被拒的情况以及客户如何处理所有非有机销售或者其他由 SRS 进行的调查。 如果必须从产品上去掉有机标志的,检查员须协助控制常规批次的市场销售。
3.3.5
检查结束的时候,检查员对项目授权代表方进行事后面谈。 在面谈期间, 检查员会交流发现的潜在不符项,并且要求提供 OPD 缺失的各个其他信息。 如果重要
信息缺失, 检查员会体现在检查报告上并且在事后面谈期间作为一个关注点进行讨论。
3.3.6
在现场检查期间,检查员经常发现新的信息或者文件。 直到事后面谈开始之前, 检查员可能接受OPD 额外更新的信息。检查员必须将各个在现场获得的新的信息
提交给 SRS。 如果检查员或者操作者在检查期间更新了 OPD, 那么检查员必须将更新的复印件同时提供给操作者和 SRS。 一旦检查员完成检查报告, 要提交
给 SRS 进行评审。SRS 对检查员发现的事项进行评估并做出最总的认证决定。
3.3.7
检查不是咨询。 检查员会问问题, 收集并提供信息并且解释相关规定或者 SRS 的要求。检查员不允许对项目进行咨询告诉企业如何克服障碍获得认证。
3.3.8
SRS 可能会对认证申请方以及认证的项目进行额外现场检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额外检查可以是通知或者非通知。 基于以下风险评估, SRS 根据风险级别
要确保随机进行额外检查,比例至少是 10%。 另外, SRS 还需进行至少 10%抽检。
3.3.9
分包商的检查是强制性的, 是作为项目本身的一个部分。 这种项目必须签署协议并且 OPD里要包括其所有活动(欧盟和日本认证的要求)。 如果是美国标准,
分包商公司必须获得自己的认证。 只有在评审完申请和 OPD 后才能进行检查。
3.4 步骤 4
检查报告评审检查报告评审和认证决定步骤由认证官进行, 认证官不能是该项目检查员也不是陪同的检查员。 在合理的时间区间内, CO 对检查报告, OPD,
各个检查的结果以及提供的额外信息进行评审。
3.5步骤 5 – 认证决定和颁证
3.5.1
SRS 将现场检查报告提供给申请方,将检查员抽样样品的检测结果提供给申请方。
3.5.2
如果评审了检查报告发现的结果, 并且该项目符合标准, 那么 SRS 将认可认证。 对于仅仅是次要不符项而且是让该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也是如此。
3.5.3
如果项目不符合规定,认证官会做出如下几个可能的认证决定:
1)对于可整改的违规出具不符合项目通知。 该通知允许项目提交对建议整改的回复。一旦收到,SRS会对整改措施进行评审确定该项目是
否符合规定。如果项目符合,那么SRS会建议认证或者有条件认证。如果不符合,那么 SRS 会拒绝认证。
2)结合一份不符合项通知。对于不可整改的违规项目发送拒绝认证的通知。
3.5.4
SRS 可能会进行额外现场检查以验证是否继续符合规定。 这些额外检查可以是通知的或者是非通知的。若颁发拒绝通知, 那么 SRS 会给申请方发送一份不符项
通知。 如果不符项无法整改,即颁发不符项通知以及拒绝认证的通知。 不符合项目通知内容必须包括:
(1)每个不符项的描述
(2)不符项通知所基于的事实。
(3)申请者驳回或者整改每一个不符项的期限,如果可以整改,提交每个整改措施的支撑文件。
3.5.5
申请在在收到不符合项通知后可以进行如下事项:
(1) 对不符项进行整改并向 SRS 提交整改描述以及相应的支撑文件。
(2)向发证机构提交书面信息对不符项通知里的不符项提出反驳。在办法不符项通知之后,SRS 必须:
(1)对申请方提交的整改措施以及支撑文件或者书面反驳进行评估, 如果必要需进行现场检查。
(i)如果申请方提交整改措施或者反驳足以说明达到认证要求,即同意颁发认证。
(ii)如果申请方提交的整改或者反驳不充分,则颁发拒绝认证书面通知。
(2)若申请方对不符项通知没有回应,则颁发拒绝认证的书面通知。
(3) 将认可或者拒绝通知发给管理人员(依据具体的规定)。拒绝认证的内容必须声明拒绝认证的原因以及申请方的权利。
(1)再次申请认证
(2)要求仲裁
(3)如果涉及, 依照国家有机规程, 对拒绝认证提出申诉。 认证申请方收到书面的不符项通知或者书面的拒绝认证通知可以在任何时间再次申请认证。
如 SRS 收到新的认证申请, 且该申请包括了不符项通知以及拒绝认证通知, 我们将对该申请作为新的申请, 走新的申请程序。
3.5.6
如果 SRS 有理由相信认证申请方声明故意造假或者有目的性的误传申请方的项目情况或其认证要求符合情况,SRS 将可能不发不符项通知而是直接拒绝认证。
3.5.7
如果在检查期间或者在更新的OPD里和检查报告审核期间发现不符项,而不是在 OPD 审核期间发现的, 那么这些不符项要发给客户。如果可以整改, 会给客户提交整改的时间期限或者建议整改措施。 如果整改充分符合标准, 则可以认可认证。

有机认证具体流程是什么

如何获得 fsc认证

1、联系一家或多家FSC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机构需要你单位的一些基本信息,以便对所需的认证成本和时间做出初步的估算。认证机构将为你提供有关FSC认证要求的信息。
  2、选定共同合作的认证机构并与其签署协议。
  3、实施认证审核以评估你公司的认证资格。
  4、审核过程中所收集的数据是审核报告的基础,认证机构根据此报告做出认证决定。
  5、如果认证决定是肯定的,你将获得FSC证书。如果审核显示你单位尚未完全满足FSC的要求,则在完成认证报告建议的修改后,认证机构将对你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FSC证书的有效期是五年。但FSC认可的认证机构会实施年度监督审核以验证你公司是否持续遵守FSC认证的要求。
  无论您想获得森林经营认证还是产销监管链认证,上述步骤均适用。

农药生产许可证这么查

怎样检测农药残留?

便携式农药残留速测仪及卡片的检测原理和使用方法便携式农药残留速测仪是根据国家标准方法GB/T5009.199 — 2003 )速测卡法(纸片法)而专门设计的仪器.主要用于果,蔬,茶,粮食,水及土壤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快速检测,特别适用于农产品质量检测站的快速检测,果蔬生产基地和专业户采摘前田间地头检测,农贸批发销售市场现场检测,酒楼,食堂,家庭果蔬茶加工前安全检测. 检测原理: 仪器的检测原理是利用速测卡中的胆碱酯酶(卡②)可催化靛酚乙酸酯(卡①)水解为乙酸和靛酚,由于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对胆碱酯酶的活性有强烈的抑制作用,因此,根据显色的不同,即可判断样品中含有机磷或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残留情况.①② 使用方法:(1)开机 按住面板上的”开 / 关”键约2秒钟,仪器开机(开机后再次按次键可关机):按[模式]键切换至”温度”,当温达到40℃时,仪器发出一声提示音,预热完成,可以开始测试.(2)装片 将速测卡撕去上盖膜对折后再展开,插入压纸条下的各通道加热板上(注意卡①一端在上方,卡②一端在下方),检查速测卡放置位置是否正确,速测卡中间的虚线应与压条对齐,不要歪斜.(3)取样 选择有代表性的蔬菜或瓜果皮 ,擦去表面泥土,剪成一平方厘米左右碎片,取5克放入带盖瓶中,加入10毫升纯净水或缓冲溶液震荡50次(有条件拥护可配备超声波清洗器搅拌),静置2分钟以上,每批最好做9个检样,同时做一个纯净水或缓冲液的空白对照,每剪完一个样品,尖刀要洗净后方可处.理另一个样品,以免交驻污染.用移液抢取80微升样品液加到白色药片上. 如果检测是在采样现场或条件简陋的情况下进行,可直接在待检蔬菜叶尖部位滴2-3滴洗脱液,用另一片菜叶尖部在滴液处轻轻摩擦,使蔬菜表面的残留农药充分溶入洗液中.然后滴一滴在(卡②)上.(4)测试 按〈启动〉键,反应开始倒计时10分钟(“反应”指示符亮)当听到仪器发出急促的蜂鸣提示音时关闭上盖,显色开始倒计时3分钟(“显色”指示符亮):待仪器出缓和的蜂鸣提示音时,打开仪器上盖,进行结果判定.结果判定与空白对照卡比较,若(卡②)不变色或略有淡黄色均为阳性结果,不变黄为强阳性结果,说明农药残留量较高,显黄**为弱阳性结果,说明农药残留量机对较低.(卡②)变为橘黄色或与空白对照卡相同,为阴性结果.附加说明本方法是生物化学反应,应尽可能避免一些物理和化学因素对酶活性的影响.反应最适酸碱度为PH7.5左右,检样偏酸或偏碱时应改用磷酸缓冲液浸提处理. 反应中,药片表面应保持湿润,最好将每一批样品处理好后统一加样,以免是过长蒸发干. 葱,蒜,萝卜,芹菜,茭白,蘑菇及番茄汁液中含有对酶活性有影响的植物次生物质,容易产生假阳性.处理这类样品时,不宣剪切过碎,浸提时间不宜过长,以免液汁过多释放影响检测检测结果.必要时可采用整株(体)蔬菜浸提的方法进行测定.农药速测卡在常温条件下有效期为壹年,贮存时要求放在阴凉,干燥和避光处,有条件者放于4℃冰箱中最佳.农药速测卡开封后最好在三天内用完,如一次用不完可存放在干燥器中.农药速测卡果蔬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卡是用对农药高度敏感的胆碱酯酶和显色剂做成的酶试纸,可以快速检测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这两大类用量较大,毒性较高的杀虫剂的残留情况,选用的酶对甲胺磷敏感,抗干扰性强,操作简便,不需要配制试剂,不需要专业的技术培训,可以不需要任何仪器设备单独使用,也可配套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使用,提高检测效率.产品容易贮存,携带方便,是现场检测的最佳方法.

农药标准的定义是什么??分为几级啊?

农药标准是农药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及其相应检测方法标准化的合理规定。它要经过标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布实施,具有合法性和普遍性。通常作为生产企业与用户之间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抽检的依据,以及发生质量纠纷时仲裁机构进行质量仲裁的依据。某厂某个农药产品在商业流通和农业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其质量指标未达到农药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则属不合格的劣质品,厂家应负责产品的善后处理,并赔偿买方或用户相应的经济损失。
农药标准按其等级和适用范围分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又有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标准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两种。国家标准由各国自行制定。
我国的农药标准分为三极: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经地方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后发布实施。企业标准是农药新产品中试鉴定、登记、投产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标准只适用于制定标准的那家企业,其他厂家不能套用。
行业标准是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当一种农药产品已有多家生产、产量增加、质量提高,须制定行业标准。一个农药产品的行业标准一经批准颁布,国内各有关生产厂家必须遵照执行,原制定的企业标准即予停止使用。
国家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发布实施。一个农药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并稳定后,应不失时机地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为国内最高标准,其技术指标相当或接近国际水平。
农药的每一个商品化原药或制剂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农药标准。没有标准号的农药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我国的农药分级标准有几种?

毒性分级
级别符号语
经口半数致死量

(mg/kg)
经皮半数致死量

(mg/kg)
吸入半数致死浓度

(mg/m3)

Ia级
剧毒
≤5
≤20
≤20

Ib级
高毒
>5~50
>20~200
>20~200

II级
中等毒
>50~500
>200~2000
>200~2000

III级
低毒
>500~5000
>2000~5000
>2000~5000

IV级
微毒
>5000
>5000
>5000

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括:
  (一)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二)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
  (三)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分装、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农药检定机构负责。
  质量监督、工商、卫生、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产、分装农药,必须申请农药登记,并取得登记证。第六条 农药登记申请,应向市农药检定机构提出。市农药检定机构应在5日内初审,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药检定机构登记。第七条 申请生产农药登记应提供农药样品及下列资料:
  (一)农药的产品化学报告;
  (二)农药毒理学、药效试验;
  (三)环境影响评价、残留检测报告;
  (四)标签、标准等其他资料。
  农药登记的药效、毒理学等试验,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试验资格的单位及认证人承担。承担药效、毒理学等试验的单位不得为本单位农药产品进行登记试验。第八条 申请农药分装登记,应提供相应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质检报告、标签等资料。第九条 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市农药检定机构申请续展登记。逾期未申请续展登记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在登记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改变剂型、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标签,应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农药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农药监督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农药,应当具有与产品标签相符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等相关复印资料。第十三条 农药产品,必须具有农药标签,其内容包括:
  (一)农药名称、农药通用名和商品名;
  (二)有效成份、含量、剂型、净重量或净容量;
  (三)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分装登记证号;
  (四)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
  (五)农药类别、颜色标志条、毒性标志;
  (六)产品性能、使用范围、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七)生产日期(批号)、分装日期(批号);
  (八)质量保证期;
  (九)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注明生产、分装企业名称。
  进口农药必须具有中文说明。第十四条 下列农药不得经营:
  (一)假农药、劣质农药;
  (二)国家已撤销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
  (三)超过质量保证期而未经有关部门鉴定的。第十五条 对尚有使用价值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其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报检,经检验具有一定药效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有使用方法和用量。第十六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标签标明的内容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第十七条 严禁在蔬菜、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如何查询农药登记证号

农药登记证可以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具体方法如下:
一、打开百度搜索,在搜索栏输入“中国农药信息网”,搜索后找到中国农药信息网官网并点击进入。

二、进入中国农药信息网官网后,找到“农药登记数据”一项,点击进入。

三、进入农药登记数据后,输入相应信息即可查询。

扩展资料:农药登记证分为正式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
对田间使用的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LS”标识,如LS20071573;正式登记证号以“PD”标识,如PD20080005;
对于卫生用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WL”,如WL20060315;正式登记证号以“WP”标识,如WP20070316。
购买农药时可要求经销商出具农药登记证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购买。
证件类型如下:
PD2010****,表示为大田正式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
LS2010****,表示为大田临时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
WP2010****,表示为卫生用正式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
WL2010****,表示为卫生用临时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
带有“F”字母的登记证,表明该产品为分装农药登记证。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第二章 农药登记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田间试验申请,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临时登记申请。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临时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三)正式登记
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
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下设农业、毒理、环保、工业等专业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员会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正式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给予答复。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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