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杀虫剂的生产销售要办理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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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杀虫剂的生产销售要办理哪些证件

1、《农药进口商品质检单》;
2、省质量计量监督局出具《农药检验报告单》;
3、省化工厅颁发《农药生产、分装许可证》;
4、如果用于家庭杀虫,需省卫生厅颁发《卫生许可证》;
5、进口纳税单。

有关杀虫剂的生产销售要办理哪些证件

农药三证都是哪几个啊?

农药“三证”指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标准和农药登记证

想开个卖农药,化肥,种子的商店,请问需要什么证书吗?谢谢

以下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你可以看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农药登记证号有效期限是几年?

正式登记证号:有效期为5年,可以续展。临时登记证号: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而正式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的区别是,对田间使用的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LS”标识,如LS20071573;正式登记证号以“PD”标识,如PD20080005;
对于卫生用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WL”,如WL20060315;正式登记证号以“WP”标识,如WP20070316。经销商和顾客可自行根据代码判断。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农药登记证是农药进入市场销售必须取得的三证之一,农药申报人必须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进行毒性、残留、环境、药效等试验,并将材料提交至农业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方能取得农药登记证。
国家农药登记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药登记提交的资料:
1、资料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声明;
2、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的初审意见(境外申请人可以不提供);
3、申请表(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设计的相应申请表填写);
4、产品摘要资料;
5、产品化学资料
6、毒理学资料(制剂要求急性毒性,原药要求**资料,但相同原药或过保护期原药除外);
7、药效资料(原药不要求);
8、残留资料(原药不要求);
9、环境影响资料(制剂、原药一般均要求);
10、相同农药产品证明材料(对相同农药产品);
11、技术鉴定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
12、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13、制剂所用的原药来源和登记情况证明(对制剂产品);
14、其他包括企业简介、工商营业执照、产品专利、商标说明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药登记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药登记

农药登记的登记证种类及有效期

农药登记证分为正式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农药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可以续展。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也就是说临时登记只是过渡,最终必须进行正式登记;

采购人超出农药登记范围招标采购合法吗

看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有限制登记,那么超出登记范围就属于违规,您可以在公示期提出异议。但如果招标文件只写了产品,而没有明确写明必须要登记那种作物,只要厂家三证齐全,就不属于违规。

农药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的联系及区别?

为什么会有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

产品开发基本成功后,获得临时登记,即可市场上合法销售。理论上说,这个时期是市场检验产品质量及市场前景的时期,经过两三年时间,质量稳定及市场接受认可,再转入正式登记阶段。 所以,国家新规定:相同产品已经正式登记的产品,不再授理临时登记,直接进行正式登记,因为其它企业相同产品已经正式登记了,说明其产品设计合理性及市场认可度。而对于新产品的话,临时登记阶段就更有意义。

从具体登记工作及准备讲,区别如下:

资料准备内容:正式登记是全面的资料,临时登记会少一些内容。具体要根据不同类的产品确定。详细看《规定》。
登记证有效期:临时登记证三年有效,一年一续;正式登记长期有效,五年一续。
费用:审查费临时是500元,正式是2500.
审批时间:登记登记是三个月,正式登记是一年审一次。
证号:临时登记是LS, 正式登记是PD

初接手工作,先好好看《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看公司以前已提交的登记资料,上农药信息网看资料中心,详细要看各试验资质单位及报告审查,重要的是真正理解这个工作。它是通过国家审查资料,来控制农药产品作为危险品合法形成的工作,所以整体上从效果及应用,对人及环境安全性各方面要求的。新的规定是参照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规定制定的,许多要求基本与国际接轨了,实际执行也逐渐严格起来。通过执行,国家发挥了更强的管理作用。

农药登记证号:pD85159一5是什么产品?

登记证号 PD85159-5 产品名称 草甘膦铵盐
生产厂家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毒性 低毒
有效成分及含量 草甘膦 30%
有效期 2010.07.29-2015.07.29 剂型 水剂农药登记证分为临时登记证和正式登记证,临时登记证的编号为LSaaaabbbb,”LS“是临时,”aaaa“是年份,”bbbb“是当年农业部批准的登记证数量,比如说LS20091158,就是指2009年获批的第1158个临时登记证。临时登记证的总有效期是三年,证书的有效期是一年,每年到期前一个月要续证,续满三年则不能再续证。正式登记证与临时登记证的编号类似,比如PD20091158,就是只2009年获批的第1158个正式登记证,”PD“是批准登记的意思。正式登记证的有效期是5年,到期前三个月可以续证,没有总有效期限制。
农药登记证号各位不同的含义如下:
农药登记证分为正式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
对田间使用的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LS”标识,如LS20071573;正式登记证号以“PD”标识,如PD20080005;
对于卫生用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WL”,如WL20060315;正式登记证号以“WP”标识,如WP20070316。
购买农药时可要求经销商出具农药登记证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购买。
证件类型如下:
PD2010****,表示为大田正式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
LS2010****,表示为大田临时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
WP2010****,表示为卫生用正式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
WL2010****,表示为卫生用临时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
带有“F”字母的登记证,表明该产品未分装农药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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