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未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运或者处理;逾期未清运或者未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运或者处理,所需费用由农产品生产者承担。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召回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农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未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查验相关证明,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未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产品销售者未在固定摊位、专柜悬挂标示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产品销售者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农产品销售者发现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没有停止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进货记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农产品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农药归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农药是农业局下属的农业执法局(内设局)来统一管理。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和生物等。
前款所称农业生物,是指农作物、家畜家禽和养殖的水生动植物等。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的基础。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领导,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生态平衡。
各级人民**应当深入广泛宣传、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民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积极筹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投入。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渔业、土地、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与改善第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因地制宜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设立生态农业试验区、示范区,逐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需要,优先在城镇生活饮用水源地、重点治污的江河湖泊流域和名、特、优、新、稀农产品集中产区及农业商品基地、城市副食品生产基地、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良种繁育基地等地方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区。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设施;确需建设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十一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支持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技术规范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对无公害农产品进行审定,颁发证书和标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推广配方施肥技术;鼓励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递减化肥用量,保护和培肥地力。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登记的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第十三条 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对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严加监督管理。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和直接食用的其他农产品。第十四条 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易降解的农用薄膜。使用不易降解的农用薄膜,应及时清除、回收残膜。第十五条 加强研究和开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大力推广多种形式的秸秆综合利用成果。不得露天焚烧或者向水体弃置农作物秸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6)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一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得擅自在农业用地上堆放导致污染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固体废弃物。确需堆放的,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按其指定范围堆放,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自燃等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文化
主导产品“精喹禾灵”除草剂全国市场占有率已达50%以上,其他骨干产品全国市场占有率在20%。产品已出口到希腊、澳大利亚、伊朗、越南、泰国等国家,与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成为他们在华采购的定点单位。公司质量方针:以最好的工作,创造卓越的质量以持续的改进,超越顾客的期望质量目标:1、每年至少开发1个合成产品,3-5个制剂产品;2、三年内再创一个省名牌产品;3、原药产品投产2年后质量达到国内最好水平;4、剂型产品调制和包装一次合格率分别达96%以上;5、顾客综合满意度每年提高0.2%;6、生产现场逐步实施“5s”管理;7、完善客户服务中心,建立重点产品防伪查询系统;8、新厂区建成二年内至少投产2-3套合成生产装置;9、新厂区建成后二年内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企业精神:不怕困难的创新精神管理理念:1、体制固然重要,管理决定成败。2、用事业成就人、用待遇激励人、用情感凝聚人、用管理规范人3、统领全局的控制力、坚定不移的执行力、上下同心的凝聚力4、求实、务实、狠抓落实5、权利轻于鸿毛、责任重于泰山6、以销售为中心,一切围绕市场转7、加强队伍建设、市场建设、品牌建设
《农业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新《农业法》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规定了四项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由于我国农产品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还存在着体制不顺、标准体系不健全、检测检验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已不能适应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为解决农产品无“标”可依、无“处”可检的问题,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技术推广和市场信息工作,新《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今后,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标准,尽快完善各类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规程等系列标准,使农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环节都有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加快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自检、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体系。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地方各级人民**的统筹规划、分布实施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我省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已经全面启动。近年来,我省各地围绕粮油、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等主导产业,制订了涉及生产基地、品种管理、商品质量、安全卫生、产后加工等诸环节的地方标准和规范1300多项,基本涵盖了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我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也正在逐步完善,全省计划建立55个各类农产品监测机构(畜产品监测机构7个、农业环境监测机构3个、农产品质量及综合类监测机构45个)。其中,28个已建,在建21个,计划筹建6个。
二是国家支持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目前,我国得到公认的有三种认证制度:一是绿色食品认证,二是有机食品认证,三是无公害食品认证。另外,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如我省的西湖龙井、金华火腿、绍兴黄酒等。
三是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对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要依法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四是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除上述四项主要措施以外,新《农业法》还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防止农业生产过程对农产品的污染等等。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其成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第六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报告并予以公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三)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四)其他需要监测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对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标明禁止生产区地点、范围、面积、主要污染物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对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第十二条 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产地环境改善后,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
禁止生产区经批准调整后,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并加强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等应当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第十五条 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接到报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本级人民**应当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简介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84年,经过27年的艰苦创业,已经发展成为一家以农药研发、生产、销售,产学研一体化的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安徽民营企业首发第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018)、中国农药工业十强骨干企业、安徽省最大的农药生产定点企业、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拥有安徽华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建化工有限公司、安徽星诺化工有限公司、艾格瑞国际有限公司等多家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建有省级农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药研究所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艺装备先进、研发体系健全、已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国际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公司总资产16亿多元。华星化工以生产农药、化工产品为主,产品涵盖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三大系列40多个原药和一百多个制剂品种,是中国最大的杀虫单、杀虫双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是全球主要的精恶唑禾草灵、双甘膦、草甘膦生产供应商。公司拥有各类专利60项,其中有28个发明专利。现有国家级重点新产品9个,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17个,其中有7个品种填补了国内空白。境内注册商标21个,全国驰名商标2个,省著名商标2个。根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2008年农药企业综合实力排名,本公司位列全国前三位。依据安徽省农药工业协会的统计,本公司近三年的各项经济指标均位居安徽省农药行业第一位。连续多年被评为“AAA”信用等级单位和“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被证券机构授予“2007年度中国中小板上市公司50强”企业(排名第九);被《新财富》杂志评为“2008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诚信50强”(排位第八);被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等单位授予“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开拓创新奖”称号;获海关A类企业证书。公司以品牌、服务、诚信构筑了庞大的中外市场营销网络,产品销售覆盖全国30多个省市、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随着公司国际化战略的实施,现与国际农化巨头美国陶氏、孟山都、日本住友等世界500强企业在各领域广泛开展合作,与南美阿根廷Atanor公司通过贸易和产权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公司在国内同行业中率先启动了16831599客户服务系统,实施了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通过了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