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药与传统农药有什么不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农药也在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目前,农药品种正朝着高效、低毒、低残留、与环境相容的方向发展,农药的创制也突破了直接杀死有害生物的传统农药概念,而强调利用农药对有害生物的生理或行为产生较缓和的长期影响,即农药的作用不是直接杀死而是通过调节有害生物生长、发育、繁殖来达到控制其危害。在应用技术上,近年提出了“环境相容性剂型及使用技术”,大大地提高了农药在靶体上的沉积率,大幅度降低农药用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此外,随着有关农药安全性风险评价的管理日趋完善,生物合理农药将是人们与有害生物斗争不可替代的武器。正如1970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N.E.Borlaug所预言:“我们要优先考虑的是吃并保持健康,为此必须要有农药。没有农药,全世界将挨饿!”

绿色食品对农药的要求有哪些
绿色食品标准分为两个技术等级,即AA级绿色食品标准和A级绿色食品标准。
AA标准
AA级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及有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生产资料,而是通过使用有机肥、种植绿肥、作物轮作、生物或物理方法等技术,培肥土壤、控制病虫草害、保护或提高产品品质,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
A级标准
A级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并积极采用生物学技术和物理方法,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
合理使用农药应注意哪些问题?
1、农药的选择
市场上的农药品种繁多,农药质量参差不齐,防治对象也有很大差异,因此,一定要根据所要防治的对象选择农药,做到对症用药,避免盲目用药。
2、农药的配制
农药的配制虽然不难,却经常由于粗心或操作不当出现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准确称量药量和对水量;先对成母液再进行稀释;注意人员及环境安全。
3、农药使用适期
任何一种病虫草害,都有它的防治适期,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能盲目用药,用药过早或过晚都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只有正确选择防治适期才能达到最理想的效果。不同的病虫草害防治适期一般情况可根据当地农业部门的预测预报来确定。
4、农药施用技术
科学的施药技术是防治效果的保障,只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农药,才能达到理想的防治效果。选择适宜的器械,喷杀菌剂要选择雾滴较小的喷头;喷杀虫剂可选稍大的喷头;喷除草剂最好选用扇型喷头。要看天气施药,刮大风、下雨不能喷药;下雨前不能喷药。
5、农药安全间隔期
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农药使用中必须注意农药的安全间隔期,即最后一次施药至作物收获时所要间隔的天数,也就是收获前禁止使用农药的日期。在安全间隔期内施药,才能保证农药残留量不超标,才能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1、农药分类:根据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原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服、经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将农药分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
2、农药使用范围:凡已订出“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品种,均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尚未制订“标准”的品种,按本规定的具体规定执行。
3、农药的购买、运输郑保管:农药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证购买,购买农药时须注意农药的包装、品名、有效成分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运输农药时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农药应集中于专用库、专用柜和专人保管。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农药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绿色食品对农药的要求有哪些?
A级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包括化肥、农药、食品添加剂、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而AA级绿色食品的要求更为严格,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并按有机农业的生产方式生产。AA级绿色食品较A级绿色食品更高一个层次,相当于国外的有机食品。生产A级绿色食品对农药使用要求 1.严禁使用的农药品种在作物生长期和贮藏期间严禁使用高毒(包括剧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包括生物源、矿物质农药中的高毒品种,还有一些农药因其他原因也在作物上 被禁用。其中: DDT、六六六、林丹、甲氧DDT、硫丹、甲拌磷,乙拌磷、久效磷,对硫磷、甲 基对硫磺磷、甲胺磷、甲基异柳磷,治螟磷、**乐果、磷胺,地虫磷、无克磷(益收宝)、水胺硫磷、氯唑磷、杀扑磷,特丁硫磷、克线丹,苯线磷、甲基环硫磷、涕来威、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丙硫磺克百威、杀虫脒、二溴乙烷,环氧乙烷、二溴氯丙烷,溴甲烷、甲基胂 酸辣锌(稻脚青)、甲基胂酸钙(稻宁)、甲基砷酸铵(田胺)、福美甲胂、福美胂、三苯基醋酸锡(薯瘟锡)、三苯基氯化锡、三本苯基羟基锡(毒草菌锡)、氯化乙基汞(西力克)、醋酸苯汞 (**力散)五氯硝基苯,稻瘟醇(五氯苯甲醇)、敌枯双、2、4-D类化合物、除草醚、草枯醚 、有机合成植物生长调节剂禁止在所有作物上使用。 三氯杀螨醇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上使用。 阿维菌、克螨特禁止在蔬菜、果树上使用。 稻瘟净、异稻瘟净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拟除虫菊酯类镣虫剂禁止在水稻及其他水生作物上使用。 各类除草剂不能用于芽后(苗后)茎叶处理。 以上规定可随国家新规定的公布而加以增添和修改,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 制剂。 2.允许使用的农药品种允许使用的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 允许使用中等毒性以下的植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和微生物源农药。如植物源农药中的除虫菊素、鱼藤酮、烟碱,植浏辣锌(稻 脚青)、甲基胂酸钙(稻宁)、甲基砷酸铵(田胺)、福美甲物油乳剂,大蒜素、印楝素、苯楝、川楝素、芝麻素等;动物源农药中的性信息素、活体天体动物;微生物源农药中的农抗生素井岗霉素、多氧霉素等,以及微生物源农药中的活体微生物,如蜡蚧轮枝菌、苏云金杆拮抗菌、昆虫病原线虫、微孢子、核多角体病菌毒等。 允许使用矿物源农药产品中的硫制剂和铜制剂,如硫制剂中的石硫合剂、可湿性硫、硫悬浮剂,铜制剂中的硫酸铜、氢**铜、波尔多液、王铜等。 3.有限制地使用有机合成农药有机合成农药是由人工合成,并由有机化学工业生产的商品化的一类农药。对这类农药的使 用限制主要在4个方面。 (1)品种的限制可使用在A级绿色食品生产和贮藏过程中的有机合成农药仅限于本文第一部分第1条中被禁用品种之外的品种。 (2)使用次数的限制每种可使用的有机合成农药品种在一作物的生长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 (3)施药量和施工药安全间隔期的限制可以使用的有机合成农药在某种作物上的使用必须遵照”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六)”规定的施药量和施药间隔期的规定执行。 (4)在农产品残留量的限制有机合成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最终残留量不能超过”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使用准则(一)~(六)”规定的最高残留用量(MRL)的标准。生产AA级绿色食品对农药使用的要求 1.禁止使用的农药种类 禁止使用有机合成的化学农药,包括化学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杀线虫、杀鼠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含有有机合成的化学农药成分的生物源、矿物源农药的复配剂。禁止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2.允许使用的农药种类 (1)允许使用中等毒性以下的植物源杀虫剂、杀菌剂、驱避剂和增效剂。如除虫菊素、鱼藤酮、烟草水、大蒜素、苦楝、川楝,印楝、芝麻素等。 (2)在害虫捕捉器中允许使用昆虫性息素及植物源引诱剂。 (3)允许使用矿物油和植物油制剂。 (4)允许使用矿物源农药中的硫制剂、铜制剂。 (5)允许使用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中的其他品种。 3.经专门机构核准可以有限度地使用农药品种(1)活体微生物农药包括真菌制剂、细菌制剂、病毒制剂、放线菌制剂,拮抗菌制剂,昆虫病原线虫、原虫等。 (2)农用抗生素如春雷霉素、农抗120、中生菌素、链霉素等。 (
汕头市农药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药市场,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农药经营活动(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药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下列分工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一)市区各农药经营单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县(市)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由所在地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并取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上岗证》;
(二)具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第五条 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填写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区辖农药经营单位由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直农药经营单位直接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县(市)辖农药经营单位,经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予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书面告之理由。第七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副本。农药经营单位经批准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准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第八条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失效农药,以及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蔬菜主产区不准销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第九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在每年营业执照年审之前,各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年审手续。年审内容主要审查农药经营单位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持有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上岗证》,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农药经营条件。第十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年审的收费,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转让、涂改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农药,自觉接受农药管理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经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单位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失效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收缴罚没款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