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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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第五条 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香港或者**特别行政区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第六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第七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制度。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第八条 主管海关对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非备案基地的蔬菜不得作为供港澳蔬菜的加工原料,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除外。第九条 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申请种植基地备案。
  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有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第十条 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七)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第十一条 种植基地备案由其备案主体向基地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四)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五)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SC+五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海关书面通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第十三条 种植基地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种植基地备案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
  (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日期和收获量;
  (四)产品销售及流向。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第十五条 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和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第五条 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香港或者**特别行政区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第六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第七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制度。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第八条 主管海关对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非备案基地的蔬菜不得作为供港澳蔬菜的加工原料,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除外。第九条 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申请种植基地备案。
  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有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第十条 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七)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第十一条 种植基地备案由其备案主体向基地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二)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三)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第十二条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SC+五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海关书面通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第十三条 种植基地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种植基地备案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
  (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日期和收获量;
  (四)产品销售及流向。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第十五条 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和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

什么是农药三证

农药“三证”是指农药准产证、农药标准和农药登记证。每一个农药厂家的每一个商品化的不同厂家生产同一种农药也都有各自的“三证”。如果 “三证”不齐全,或假冒其它厂家的“三证”,这个产品就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如果一个农药产品,虽然有了“三证”,但是产品的质量实际上达不到“三证”规定的要求,这个产品,也属于劣质次品。因此,“三证”也是检查监督农药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
1、农药准产证
农药是精细化工品,也是有毒物质。为保证农药产品的质量,国家规定生产农药的厂家必须具备特定的厂房、设施、技术和管理等条件,经省 (市)化工厅 (局)审查上报化工部批准后才能生产。国家对于农药的生产有一定的布局和限制,准产证就是获得国家批准允许生产的重要证书。
2、农药标准
农药标准是农药产品质量的技术指标及其检测方法标准化的规定。每一个商品化的农药都必须制订农药标准,并有一个标准号。没有标准号的农药产品,不准进人市场。
我国的农药标准分为***: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1)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由企业或生产厂家自己制订的标准,要经地方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发布实施,并且这个企业标准只有制订标准的厂家施用。农药新产品要投产,必须首先具备企业标准。
2)行业标准:当一个农药产品已有多个厂家生产,产量增多,质量提高。就需要制订行业标准。一个农药产品的行业标准一经批准颁布,各有关生产厂家都必须遵照执行。原来企业自己制订的企业标准(往往水平相对低)则停止使用。行业标准也可叫部颁标准,因为它是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化工部批准并发布实施的。
3)国家标准:当一个农药产品的产量有了进一步的增加,质量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则需要制订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实施。
3、农药登记
为确保农药的质量和药效,在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对人、畜的安全性,使用后对植物、水、土、空气等环境的影响,在农药进入市场之前,生产厂家必须向国家主管农药登记的机构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发给登记证后,方可组织生产,作为商品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中已作了明文规定。
农药登记分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大类:
1)临时登记:农药生产厂对其生产的农药经过田间小试验后,为通过示范试验获得进一步的资料和少量的试销、试用,须申请临时登记。申请临时登记时,必须提**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和标签等详细资料。临时登记有效期一般为1~2年。
2)正式登记:在经过国内田间试验和残留试验取得完整数据,毒理学和环境生态也具备完整的资料。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还需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一般是临时登记的补充,资料更为完善。正式登记有效期为5年。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的登记工作。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农药“三证”是农药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的证书和编号,缺一不可。同时,农药“三证”也是生产、销售优质农药的基本保证,也是农民朋友购买农药时必须密切注意查看的重要标志。

农药原药贸易公司需要农药经营许可证吗?

在中国境内经营农药,均需要相关许可证。

商业法律法规有那些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主管人员、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这是一条贯穿中小企业的法律。

2、合同法

公司成立是为了赚钱,而没有交易就不能赚钱。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公司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更等事项也需要有合同保护,均受《合同法》调整。

3、物权法

公司经营的收入,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一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在土地和房地产物权方面也是应当遵循的规范。

4、金融法律

公司成立后和经营过程中需要支付结算和贷款融资。此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是分散风险和交通车辆种类因为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5、知识产权法律

公司应该拥有自己的商誉,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注册商标,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其中涉及《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6、税法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人,在纳税时应遵守《增值税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7、劳动法

公司离不开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的上市、退市和上市是由相关法律规定的,如上市报告、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机构设置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17个司(厅、局),即;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科技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督察内审司。设立机关*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和离退休干部局。另外,****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部向国家质检总局派驻了纪律检查组和监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设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认监委)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简称国家标准委)实施管理。国家认监委(副部级)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家标准委(副部级)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家质检总局直属事业单位16个,即:质检总局机关服务中心、质检总局信息中心、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质检总局干部教育中心、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时间计量频率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应用研究中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质量报刊社、中国质检出版社。经国家民政部批准,13个行业学、协会挂靠在国家质检总局,即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中国计量协会、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中国检验检疫学会。 为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设有近300个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共有检验检疫人员3万余人。质检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垂直管理。为履行质量技术监督职责,全国共设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下设2800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有质量技术监督人员18万余人。质检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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